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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

发布时间: 2020-12-19 20:07:34

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属于侵权类案件吗

可以询问一下当地的律师

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公告

最高人民来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源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7号,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Ⅲ 露台可否作为专有部分赠给业主

许多市民在购买住宅时,也会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顶层露台是否可以在买房时赠给业主。《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界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从而最终明确界定了“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的产权归属,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期嘉宾: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坤案例:杨先生在市内购买了一套顶层商品房。开发商为了尽快售出顶层住宅,给出优惠条件,购买顶层住宅后,还赠送顶层露台的使用权。杨先生觉得很划算,很快就交纳了购房款。可杨先生入住时,却被开发商告知,顶层露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杨先生不明白了,既然开发商称,顶层露台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没有经过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怎么有权擅自转让不属于开发商的“产业”?那么,顶层的露台到底属不属于杨先生呢?分析:作为开发商附赠的屋顶露台,能否界定为专有部分要分为两种情况。目前,开发商附赠的露台有多种形式,一种是通过公共通道就可以到达的露台;一种是需要通过某一家人特定后门才能到达的露台。参照专有部分认定的三个条件,可以通过公共通道到达的露台不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功能利用上的排他性,不能视为专有部分,应为共有部分,这样的露台也不能划给特定的业主单独使用,而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部分可视为专有部分。
那么,哪些属于共有部分呢。共有部分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和天然共有部分。除《物权法》第六章规定的法定共有部分,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司法解释还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明确列举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
此外,司法解释还专门强调,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
依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Ⅳ 人防车位可以出售吗

多数情况下,人防车位是不可以进行产权交易的。人防车位位于人防工程内,由国家投资、国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出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建设、所有权归国家,经营管理与收益权归人防工程投资者。

2014年实施的《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依据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一致的原则,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簿和附记栏注明人民防空工程。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扩展阅读

我国的《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具体而言,若开发商投资建设了小区的人防工程,其人防车位的管理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2014年实施的《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依据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一致的原则,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簿和附记栏注明人民防空工程。

基于这两个文件,负责国土房产事务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咨询时,明确答复:广州市的人防车位是可以卖的,前提是这些车位必须进行了确权登记。并不是像很多人传言的那样,所有的人防车位都不能买卖。

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第13条为,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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