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
Ⅰ 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要交耕地占用税吗根据耕地法律,指的只有占用林地,牧草地等其他才不用交
据《抄中华人民共和国袭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
Ⅱ 农业设施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之规定,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
三、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四、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Ⅲ 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土地部门审查备案吗
需要在农业局办理农业设施备案。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Ⅳ 农业设施用地到底该用多少
您好!
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形势。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用地管理,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近年来,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发展,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粮食规模化生产所必须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点”;部分地区,特别是平原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很难避开基本农田。那么应该怎样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的标准是什么?对此,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
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
刘明松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望采纳,谢谢
Ⅳ 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包括哪些
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回;畜答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Ⅵ 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包括哪些
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内种苗的设施;畜禽养容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Ⅶ 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怎么理解
设施农用地可以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需要严格控制。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类型。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
Ⅷ 1,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种植用的钢架结构的温室大棚用地)是否需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定界
没必要,现在国内还没有温室资质标准,一般都是用建筑资质或者钢构资质或者挂靠别人的,我就是做温室的,大大小小的工程都不用。
Ⅸ 怎样写申请撤销农业生产设施许可证
怎样写申请撤销农业生产设施许可证?某企业办理的农业生产设备生产设施许可证,不符合生产实际要求,现申请政府有关部门撤销该企业的生产设施许可证。
Ⅹ 什么是农业生产用房
农业生产用房是指供农业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业生产用房有以下几种:
1、禽畜建筑
它是农业生产建筑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包括饲养鸡、猪、牛、羊、兔、鸭、皮毛兽等禽畜建筑。
2、温室建筑
它是一种农业保护性栽培设施,能减少或完全摆脱自然环境对农作物等的影响,包括玻璃温室、玻璃钢温室、塑料大棚等。
3、农业仓储建筑
农产品生长受季节的限制,保证产品数量和质量的储藏条件要由农业仓储建筑来完成。农产品储藏库有谷物库、种子库、蔬菜果品储藏库、食用油库等;农机具库有车库、农机库、物料库等;危险品库有有机用油库、化肥库、农药库等。
4、农畜副产品加工建筑
农业生产也要社会化、商品化,农畜副产品加工近些年有很大发展,其建筑包括了畜禽、皮、毛、谷物、粮油、水产品、乳品加工和果蔬加工建筑以及种子加工厂和饲料加工厂建筑等。
5、农村能源建筑
它主要包括小型水力发电、沼气的发生及其热能转换、太阳能、风力、地下热能的开发利用所需的建筑(构筑)设施等。
6、水产品养殖建筑
鱼类生活在水中,从饲料到动物蛋白的转化有较高的效率。水产品养殖建筑可进一步提供鱼类的适宜生长环境,近年来发展很快,是设施养殖的一种。
7、菌类种植等副业建筑
如蘑菇房等,均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它们都对建筑有保温、保湿、防杂菌等特殊要求。
(10)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扩展阅读
设计要求
1、墙
是禽畜舍与外部空间隔开的主要外围护结构,对舍内温、湿状况的保持起着重要作用。据测定,冬季通过墙散失的热量占整个禽畜舍总失热量的35%~40%。墙壁除需坚固、耐久、抗震、耐火、防水、抗冻等外,还要便于清扫、消毒,并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
2、屋顶
是禽畜舍上部的外围护结构,用以防止漏水和风沙侵袭及隔绝太阳的强烈辐射。屋顶的保温与隔热的意义相对来说要大于墙。屋顶除要求防水、保温、承重外,还要求耐火、结构轻便,并有足够的结构刚度。
3、地面
是禽畜建筑的主要结构,关系到舍内的空气环境、卫生状况和使用价值。因为禽畜在舍内地面上生活(包括躺卧休息、睡眠、排泄等),地面散失的热量约占禽畜舍总失热量的12%~15%。地面除要求坚实、平整、有弹性、防滑外,还要求温暖、不透水、易于清扫消毒。
4、门窗
外门的作用是保证禽畜的进出,以及满足运饲料、清理粪便的需要等,一般宽1.5~2.0m。每栋禽畜舍通常至少需有2个外门,一般设在两端墙上,以便实现机械化作业。禽畜舍门应向外开,不应有木槛、台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