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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版权商

发布时间: 2020-12-20 01:18:10

㈠ 现在中国最大的网络版权运营商是哪家急求

捷成华视网聚国内外千余家出品公司,积累了5万余小时的影视、动漫、节目版权内容,面向广电、互联网新媒体、运营商等媒体渠道进行数字化发行,全面覆盖数字电视、OTT、IPTV、电脑、平板、手机、户外流媒体等全媒体终端。

㈡ 请问什么是版权,什么是商业用途请指教

你好!首先感谢你对版权的关注。在这里提问,说明你已经有了一定的版权意识。只是不知道如何合法使用版权作品。
在我国,版权与著作权是同义语,狭义上的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版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再加50年(摄影作品是首次发表后 50年,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目前,大多网络素材网站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如果我们随意拿来用于商业用途,不问出处、不问版权人是谁,那很可能就会引起版权纠纷,损害公共利益的将受到行政处罚,重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你说的“商业用途”,主要是基于侵犯著作权罪认定中的“以营利为目的”。在民事责任中,只要你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均属侵权,不需作出是否“商业用途”的认定。在行政责任中,只要你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对权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公平原则、市场经济秩序等,其他人是通过权利人授权或付给一定的报酬获得,而你却是随手拿来就用),就要受到行政处罚,也不需作出是否“商业用途”的认定。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一般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行政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刑事责任: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自然人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为慎重起见,你在使用之前最好确定一下这些素材是否已过保护期而进入了公有领域;如果不能确定,你以及客户可以通过付给一定稿酬的形式使用这些素材,通过稿酬收转机构(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付给作者。这样,你及客户就相对(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使用权利人的作品需要取得权利人的许可)规避了侵权的风险。

㈢ 只要不用于商业用途就不算侵权吗

很有可能是侵权,但是仅仅依据是否用于商业用途难以判断是否侵权,只有满足著作权合理使用条件才是合法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拓展资料:

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创作自由。

创作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之上,没有前人作品的启示和借鉴,创作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

参考链接:网络_著作权合理使用

㈣ 版权问题,怎样才算商用

先回答你,算是。
我国法律关于商业性目的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你只是想搞个个人站,那没有任何问题。
但如果你想投点广告,那就属于商业性行为了。

㈤ 国内的音乐制作商版权商什么时候向广播电台收取版权费

一、录抄音制品:
(一)使用音袭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二)CD-ROM、MP3等高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按每个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使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0.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三)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二、录像制品:
(一)LD、VCD、DVD等低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音协管理音乐作品,采用版税制计算使用费,即数字化制品批发价×版税率6%×数字化制品制作数量。数字化制品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二)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㈥ 版权与商业用途

不算商业用途,因为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但是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不侵权。适用他人的作品重新制作视频,这种行为本身侵犯了原作品作者的复制权(著作权的一种);然后之后放到网络上,还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的一种)。使用之前应当征得作者同意,否则侵权。

㈦ 版权是商品吗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保护范围极广,版权保护范围在商品类,保护范围相当于商标全类保护,商标有分1-45类,每类又分几百上千个小类,商标法规定一个商标只能保护10个小类,版权保护范围相当于商标全类,版权保护人生权,商品,美术,个人财产,出版权,作品权,等等,版权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转让,版权保护范围时间个人版权终身加死亡后50年,版权是个人财产,可以授权收去费用,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商品。

㈧ 商业版权问题

应该不行,因为你还是有用到了从网上下载的音频资料,这个好像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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