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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20-12-20 04:00:03

『壹』 什么叫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人就是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专排他权、处分属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指拥有这四项权利的拥有人,并不是单纯的拥有一项或者两项权利。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贰』 房屋所有权人是什么意思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种最充分、最完整的财产权或物权。

『叁』 物权法中关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_物权法上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条: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肆』 请问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区别

房屋共有人是指在法律上共同拥有房屋相关义务和权利的人。共有房屋一般分为内:“按份共有”和“共同共容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共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共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房屋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如下:1. 处分自己份额权房产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共同共有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换而言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房产。2. 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对于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应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等分。鉴于房产不可任意分割,故多采用折价进行分割。3. 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毕后,一部分房产所有人需要出卖其所有房产的,如果该部分房产作为未分割前共同房产的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那么,另一部分房产所有人享有优先的购买权。

『伍』 房屋所有权怎么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陆』 房屋所有权人

你好,房屋产权归C所有,一般情况下以产权证明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准。但如果产权证与房管局登记簿上登记不同,以登记簿为准。如B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非赠与关系或者赠与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认定赠与成立。办理挂失即可。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柒』 房屋所有权人怎么填写

兹证明座落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地方的房屋情况如下: 座向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间(套),结构________,层次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房屋的土地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捌』 购房说法: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人

读者赵先生来信说,他是外地人,四年前在天津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同村老乡王先生的儿子想在天津上高中,需要办理天津的蓝印户口。为帮助老乡,赵先生便以王先生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该房屋登记在了王先生的名下,赵先生支付了该房的全部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发票均在赵先生手中,该房屋也一直由赵先生居住。最近赵、王两家发生了矛盾,王先生反口不承认该房屋为赵先生所购买,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就是自己的,并要求赵先生搬出房屋,还要将该房屋出卖。赵先生为此非常不安,向律师询问,房子到底属于谁?如果王先生将该房屋卖给别人,他该怎么办?
对此问题,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张锡明律师解答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办理房产证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房本上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出资人、购买人不一致的情况,为此产生的产权纠纷也不断发生。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下,法律上的产权人即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结合以上两条来看,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确定非常明确,就是登记在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就视为是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本案中,虽然争议房屋是赵先生付款购买,并且赵先生持有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证书、发票,但由于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房屋权属证书上也同样会是王先生名字,由于这种房屋登记具有社会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应,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就是不动产的产权人,从而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因此如果王先生将该房屋卖给他人,法律认为第三人在支付合理对价后由此交易取得的权利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予以保护。
那么,赵先生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呢?相关法律在确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瑕疵的救济途径。《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表明,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也是可以推翻的。本案中,赵先生遇到上述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救济措施,带齐相关证据首先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异议登记,然后在十五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将立案受理情况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防止王先生将房屋转让或者进行其他的变更,从而确认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如果赵先生在异议登记之前房屋已经被转让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也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并支付合理价款取得该房屋,那么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受让人所有,赵先生只能要求王先生就房屋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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