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的房产所有权有期限吗
A. 房屋所有权 是以法院判决时间为准 还是以强制
法院的判决对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不去过户,对于第三人来讲则以过户为准!
B. 法院将房子判给我,过户手续有最晚期限吗
如果复没有过户,法院是制不会讲房屋判决给你的,最多是判决出卖人配合你办理过户手续,要等房屋执行到你的名下,你才去的房屋的所有权。在没有过户给你之前,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所以,不要节约过户费了,尽快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才让人放心。
C. 对于法院已经裁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能否依据裁定生效判断房屋所有权转移
对于法院已经裁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并不是根据裁定生效判断房屋所有权转移,只有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去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才能判断所有权转移生效。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门牌号码使用证;
6、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
7、商品房提交维修基金合同书和专用发票;
8、其他必要材料(视具体申请登记事项而定)。
(3)法院判定的房产所有权有期限吗扩展阅读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与答复
2008年10月6日 [2007]执他字第1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是否包括“变卖方式的情形”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的,对该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院请示的山西弘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是否已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高法执一民字第025-2号民事裁定书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精神,依法予以确定并妥善处理。
此复
E. 房产证未下来之前,能否起诉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
1、建议直接向当地法院立案庭咨询,该问题各地法院可能做法不一。
2、既然合同有两人签名,发票也有两人名字,要确认房屋为一方所有的可能性不大,估计即使法院受理了,也不会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F. 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后未过户该房屋是否能被查
能查封,没有过户意味着所有权没有转让。
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G. 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吗
当然可以,前提是你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你,法院的判决版分为确权判决和履行判决,确权权判决自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属于你,履行判决是法院依据你的证据判令被告在多少日之内与你去房管局履行过户手续,看你证据咯。
H.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法院判决的所有权人不一致时,谁拥有该房屋
你说的比较简单,不够具体仔细,我就你的简要情况分析如下:
首先,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A,产权归A所有;
随后,法院把房子判给B,产权转归B所有,判决书作出后对抗A;
之后,A把房子卖给了C,A是以损害B为目的非法处分B的财产,A属于无权处分。
到此房子归属有三个可能性:
1、房子如果没有过户到C名下,C与A的房子买卖是个债权(且是个A无权处分的债权),B对房子的所有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过户即可,C不具备善意取得房子的完全条件(解释:善意取得的对象是对物的所有权,非债权。)
2、房子已过户到C名下,C可以善意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前提条件必须完全满足善意:既C对房子存在争议整个过程的完全不知情,且以合理价格交易。
3、如果B在提起房子归属诉讼过程中,B或法院在房管局此房子下注明过争议,或B申请过财产保全等等,既当事人以合法的公示方法公示了房子的争议,具有了对抗第三人效力。A在法院判决之后把房子卖给C,不论C是否善意,C均不得通过买卖取得房子所有权。
I. 法院判决生效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吗
依据物权法28条,裁判书生效之日起,你就取得房屋所有权。
但是,如果你要买卖、抵押你的房屋,不先登记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
J. 经法院判决给别人的房地产是有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表述不是很清楚,估计你说的是法院确定所有权的确权判决书。如果是这种情况,确定的就是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