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① 购买海域需要交什么税、费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内自然资源使用权营容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该文件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从2012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征收、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均依法征收5%的营业税。
② 请问探矿权转让要缴纳营业税吗
一、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二、税率5%
三、营业额: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2]6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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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③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④ 营业税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有哪些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内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容的通知》(财税〔2012〕6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⑤ 探矿权转让怎么报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第6号文件规定: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因此,应税的探矿权,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以探矿权的转让收入额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⑥ 全面营改增后,政府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哪些增值税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⑦ 纳税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营业税
1、纳税人转让其抵债或受让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抵债作价金额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原价,除了纳税人在土地二级市场上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外,还包括纳税人以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转让以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差额征税扣除凭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⑧ 如何理解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
【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是否提出企业之间转让自然资源可以免缴营业税?是否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相关规定有冲突?【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主要明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视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财税[2012]6号文件是明确一项新政策,此前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未纳入征税范围。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等文件规定没有冲突。后者主要指一种兼营行为,与财税[2012]6号文件规定是两回事。
⑨ 关于自然资源转让权(采矿权或探矿权)的转让过程中,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财税[2012]6号文件规定:“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目前对于采矿权的纳税地点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个人觉得可以参照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在矿产地税务机关缴纳
⑩ 2012年我国颁布了那些法律
目前没有颁布法律 ,都是法规或者规章什么的。法律要人大或者常委会通过才行。。
下面列一些今年目前颁布的一些法规规章: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 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 作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 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通知
•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 关于发布第41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
• 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 关于确保春节旺季邮政服务的几点建议
• 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通知
•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通知
•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
• 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
• 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
•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