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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0-12-20 11:27:22

『壹』 自家房屋加层,需要报建吗

自家房屋加层,需要报建。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综上所述,房屋加层属于屋面升高的建筑物,如果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则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所以,自家房屋加层是需要报建的。

(1)构筑物所有权扩展阅读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批准买卖的文件;

(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

(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

(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贰』 房产证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什么意思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

(2)构筑物所有权扩展阅读

1、建设用地使用权注意事项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房屋所有权特点

1)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2)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3)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4)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5)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叁』 请问哪位知道不动产证,权利类型一栏,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为什么要加个括号,把构筑物写道里面吗

这是附加说明。

『肆』 什么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批准用地的许可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2、由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属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之前,先经规划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前置审批条件。

3、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拓展资料:

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伍』 怎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可以到当地县级国土局咨询办理。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1.4注销登记
11.4.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4.2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1.4.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1.4.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3 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已经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的材料;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陆』 新办的不动产权证,权利类型一栏写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什么意思

1、意思是你房屋的用地性质是国有建设用地,房屋所有权指该房屋的权属人登记人。

2、不动产权证大致分成三类,一类是只登记土地权属(建设用地/国有出让用地),一类登记房产(商品房、商铺一类),最后一类是土地与房产两证合一的房屋(村民宅基地连房屋产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4、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房屋使用权如果上市交易房价比所有权房屋便宜很多,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房屋使用权为房管局所有,与房屋使用权的使用人是长期租赁关系,产权单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赁关系,不能随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会对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6)构筑物所有权扩展阅读: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特点: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

二、房屋所有权特点:

1、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2、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3、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柒』 从法律上说一说附着物、定着物、构筑物的区别

一、概念不一样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

地上定着物就是固定在地上的一切物品的总称;

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人类居住功能的其他一些建筑物。

二、范围不一样

地上附着物附着物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具有不可移运性,包括实际生活中的不可移动以及移动后减值的情况;地上定着物是可以移动的;构筑物不能住人的建筑。

三、物品不一样

地上附着物一般指的是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

构筑物指的是水塔,桥梁等;

定着物指的是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

(7)构筑物所有权扩展阅读:

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关系最常见的就是有关土地和树木的关系。

第一,土地与森林、林木为不同的客体物:所以已经登记备案的森林、林木是与土地相分离的不动产,可以作为独立物而存在,所有权是可以单独转让的。

而未经登记的林木虽然是不能作为独立的不动产转让的,但是有必要也是可以与土地分离而转移所有权。森林、林木与土地分离而独立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是否登记备案。

第二,关于森林与林木的关系,法律上是区别对待的。即森林一律公有,而林木允许私有。

第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转移,而国有林木的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就是说国家所有的林木可以转移为集体、私人所有,而土地不可以。

第四,个人虽然可以拥有林木的所有权但是并不代表因此具有林地的所有权,也即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因地表上的附着物的权属的变化而变化。

『捌』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如何确定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首先,这条规定确定了一个一般规则: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作为通常情况,仍然存在这样的例外:在现在的城市房地产建设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是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但是所有权归国家。这部分设施,其性质属于市政公用,其归属就应当按照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先约定来确定,而不是当然地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后续通过房地产交易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人也应当尊重这种权属划分。另外还应当注意,这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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