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何时开始
『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没有这个答复!并且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是不动产登记簿变动登记的时间
『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遗赠,是指遗嘱人采取遗嘱的形式将其财产权利的一部或全部,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虽然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一般认为,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适用继承的规则,物权不经公示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继受取得里面说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登记或者交付”,是指一般情况下,物权变动应经公示(动产以交付为法定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法定公示方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叁』 房地产权证中的登记日期指得是那一天
1、“关于房地产权证中的登记日期是不是就是法律上所指登记之日。应是房产局核发产权证的日期:提交材料只是供房管局审查,但是否就给申请人、也就材料提交人最后发证还不确定,不能从提交材料之日起就说产权已经确定了。
2、“我曾经在8月份的时候通过按揭中心查过资料,当时的还是原来户主的名称,现在的户主的名称已经变了,而其提供的房产权证登记日期为6月底,是不是串通房产局的人更改了房产资料?”:
(1)这倒有可能,其实有很多这样的事的。
(2)也有可能是材料提交人更改了提交的材料。
(3)如果你还能找到“8月份通过按揭中心查过资料”的证据,可以到房管中心去问一下。
(3)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何时开始扩展阅读:
土地权属登记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根据登记的阶段和内容不同,又可分为土地权属权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土地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1、 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
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又称为土地总登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并编制成图、档、卡、簿、册,作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的初始资料。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申报。土地权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权属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⑵地籍调查。由测绘部门伙同申请人对申请的土地进行实地查丈,确定土地的方位、面积、四至范围并绘制平面图。
⑶权属审核。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申请人和权利相关人可对公告结果申请复查。
⑷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将申请内容登记入册,并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2、 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
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权属初始登记之后,因发生使权利变动的情况而作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主要在以下情形下发生:
⑴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⑵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如抵押登记;
⑶土地注销登记;
⑷因房地产转让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⑸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引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⑹土地合并或土地分割;
⑺因权利主体机构变更、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 ⑻因土地权利主体的名称、地址变化或变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错漏登记的。
土地的变更登记要经过申请、地籍调查、审核、登记和换证四个阶段。
『肆』 新的不动产登记中关于产权规定年限是多少还是70年
你认真看过你的房产证的信息了吗?
首先,房产证的封面上的名字是《房屋所有权证》,关键在于“所有权”三个字,所有权的特征包括:一体性、排他性、最完全的权利、弹力性及永久性。可见,是没有使用年限的,即永久所有。
其次,第二页产权登记信息里明白写着“私有”。就和所有商品一样,一旦购买后,就归购买人所有,而且是永久的,直至自然消亡。
至于什么40年、50年、60年、70年那些有年限限制的,指的并不是房屋的拥有权利。
一般非生产用建筑物,砖混结构50年,钢混结构60年等,指的是房屋的耐用年限,这个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只是在建筑结构学中的经验之谈。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在没有政策性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你所拥有的房屋,你保养维护翻修的比较好,假设住了1千年房屋依然能住人且未成危房,那这房1千年依然是你的私有财产。
而40年、70年多出现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上。在我们国家,非集体土地一般都是国家的,所有单位及个人房屋占用的土地均只有使用权,所以土地证的名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既然是使用权,则肯定有个使用期限。我国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业用地,使用权年限40年;居住用地使用权年限70年。
不知道楼主是否明白了。
『伍』 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模式
正常销售+过户取得;善意取得(过户);生效的法律文书
『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是否包括“变卖方式的情形”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的,对该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院请示的陕西弘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是否已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高法执一民字第025-2号民事裁定书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精神,依法予以确定并妥善处理。
此复。
附:
解读《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一、本答复制作背景
三环公司诉陕农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4]西法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纠纷判决书判令,陕农公司支付三环公司货款502万余元及负担诉讼费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05年3月29日,西山区人民法院以[2005]西法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西安市尚德路24号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并向西安市房管、国土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外人弘丰公司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中以552万余元的价格买受了上述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虽未办理所有权人名称的变更,但其已经取得了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是善意的有偿取得,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异议人提供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高法执一民字第025—2号民事裁定书。
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听证后认为:异议人在2003年12月23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应当在30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申请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是为了达到公示的目的,保证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2005年3月29日,经西山区人民法院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查询,该房产的产权人为被执行人陕农公司,因此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仍然为被执行人陕农公司所有,案外人弘丰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另外还查明:(1)弘丰公司于2003年12月9日成立,注册资金6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与被执行人陕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弘丰公司的股东都是陕农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2)根据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房地产档案记载,2005年2月2日,被执行人陕农公司因房改,该办公大楼要与职工家属楼分别办证,陕农公司重新申请办证,仍然将尚德路24号的房屋产权登记在陕农公司名下。(3)陕农公司2004年工作总结及2005年工作安排要点中反映出尚德路24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实际是由陕农公司占有、收益和处分,说明陕农公司正在对该房屋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因此,2005年7月25日,西山区人民法院以[2005]西法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弘丰公司的异议,本案继续进行。
弘丰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05]西法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该房产登记在陕农公司名下,但实际上权属已经转移到弘丰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弘丰公司自签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起已取得了该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弘丰公司异议成立。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执申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西山区人民法院[2005]西法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
三环公司不服,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形成两种分歧意见,故该院就本案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是否适用《拍卖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西山区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时,其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陕农公司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拍卖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查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拍卖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为由,认定弘丰公司自签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起已取得了该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观点不能成立。因该条款仅是对“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中物权变更的特别规定,并不包括“变卖”的情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理,如果拍卖需经拍卖程序,抵债承受人应当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弘丰公司在本案中既不是申请执行人,也不是债权人。
『柒』 房产证满两年从什么时间算起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
以契税票填发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孰先原则计算是否满2年。
2、已购公房
有三个时间:房产证填发日期、原始购房合同签署日期、第一笔购房款的银钱收据日期。这三个时间哪个在前面就按照哪个计算房屋是否满2年,但需要查验收据的章或购房合同的章要一致收据才有效(只要一个日期满2年即可)。
3、继承的房产
继承房产可以按照继承前的日期界定是否满2年。
4、赠予的房产
直系亲属之间赠予的房产可以按照赠予前的日期界定是否满2年;
5、夫妻更名的房产
可按照更名前的日期界定是否满2年。
6、遗失补证、破损换证的房产
遗失补证、破损换证的房产可以按照原房产证的时间界定是否满2年。
(7)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何时开始扩展阅读: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捌』 房屋所有权以什么时间为准
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准。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物权法》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由此可见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获取的时间为准。
(8)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何时开始扩展阅读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玖』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什么为标准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分别以交付和登记为准。
『拾』 房屋产权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产权期限实际上是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期限,根据土地性质不同,一般有40年、50年以及70年,其起算时间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为永久性权利,无时效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就要及时去办理续期,办续期的具体处理方法如下: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