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代建所有权
① 代建制出资单位是否有权使用土地
可以分配给出资单位使用,但必须经过国土部门审核并交纳土地使用金。
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是指哪种合作形式最好是文字性的定义
一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并对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使用或销售。
二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投入资金或技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依约定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转让给投资方。
三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投入资金和技术并以其名义进行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后,开发商依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出地一方;这是一种双方合作,单方负责开发经营的合同,实质上具有名为合作开发,实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四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并按双方约定比例分配建成后的房屋或者将建成房屋出售后,按比例分配所得收益,这种合作开发的项目公司,类似法人型的联营体,项目公司依批准的经营范围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经营风险,完成项目公司使命后即告终止,对合作双方化解风险极为有利。
五是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以挂靠形式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挂靠方一般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经营所需资金,被挂靠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地、报建、签订销售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分取固定的利润;这种合作方式逃避了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降低了成本,其实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作开发为名出租房地产资质证书以获取利益。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③ 建设项目业主与建设单位的区别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或其它组织,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甲方在地产行业一般是指开发商。
当甲方是房地产商时,建设单位与甲方都是房地产商,而购房的人是业主。建设单位与相对施工(建筑)单位而言的。业主与相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监管机构而言的。
(3)厂房代建所有权扩展阅读: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业主(Client/Owner)。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或投资人专门为工程建设项目设立的独立法人。业主可能就是项目最初的发起人,也可能是发起人与其他投资人合资成立的项目法人公司;
而在项目的保修阶段,业主还可能被业主委员会(由获得了项目产权的买家或小买家群体组成,在国外也被称为业主法人团)取代。在中国传统的基本建设投资与建设行政管理体系中,业主也被称为“建设单位”。
业主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业主是在区分所有权制度下的一个法律概念。
法律认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相关区别:
1、业主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同意语。房屋开发商、投资商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但一般不称为业主。
2、业主是一个集合概念,具有独立宗地并且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不成为业主,例如酒店、大厦的所有权人。
3、按照共有关系拥有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不称为业主。
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一般表现为: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编有独立的总体设计和基本建设计划,是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权利和义务是: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组织基本建设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
履行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一切法律手续;负责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对竣工工程及时验收、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甲方 (first party) 一般是指提出目标的一方,在合同拟订过程中主要是提出要实现什么目标,是合同的主导方。甲方是合同中双方平等主体的代称,也是为了方便在下文表述时使用简称。
甲方一般是出资方或投资方,也就是经营的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以出资方作为市场的主体或称主导市场为甲方市场。
④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委托代建合同是一种委托代建的法律关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为委托人,发版包人为代建人。建筑物权权利人将拟承建的建筑物通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委托代建人按照建筑物所有人的要求代为建设建筑物。交房期限、户型、建房费用、违约责任等是基于委托人与代建人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代建法律关系性质上应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比如,保险公司委托开发商建设营业楼,开发商为发包人,施工企业为承包人,保险公司为建设方、委托人,其与开发商之间成立委托代建合同关系。委托代建合同与施工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在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委托人不应对偿还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同理,委托人也不得直接向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⑤ 政府代建厂房工程一定要招标吗
你好,一般情况下,动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资金的情况下,必须招标,代建厂房用的是政府财政的钱,一进一出,当然要招标
⑥ 我们公司是一家钢结构厂,现在要自建厂房及办公楼,是自己买材料自建厂房节税还是代建节税
自建节税,只有自己的人工消耗进入成本。不开票计算营业所得。
⑦ 什么叫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内负责容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代建制的范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设计,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
(7)厂房代建所有权扩展阅读:
工程总承包和代建制的主要差异在工程合同的标的和合同的性质上。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实体,总承包商向业主最终交的成果是工程实体;
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承包商合同,即根据预先约定的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项,总承包商要承担全部风险,或享受工程成本低于工程合同价时的全部利润。
而代建制则不同,代建合同的标的是管理服务,代建方向业主提交的是满足合同要求的管理服务,代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咨询管理类合同,即使合同条件中带有激励属性,代建方不可能承担工程成本失控的全部风险。
⑧ 签了房屋代建合同上面写着使用权七十年这个有法律依据
既然是代建,那么房屋还是属于业主的,怎么有闹出一个使用权70年说法,一般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70年,说实在没有看明白。
⑨ 企业代建职工住房后的住房所有权属于职工还是属于企业
汉政办发[2011]60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区住建局制定的《汉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汉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
为切实解决全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进一步加大廉租房、农村危房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切实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作为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建设,力争用3-5年的时间,全部解决我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使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统筹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需要。
2、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调动部门的积极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3、坚持规划引领。认真执行中心城市和重点镇的建设规划,有利加快江北新区建设,有利加快江南旧城区改造,有利加快恒口重点镇建设,提高城镇品味,有利促进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4、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尽最大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努力改善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
三、建设用地及建设规划
1、建设用地。根据中心城市的总体规划,在比较适宜住宅小区建设的地段,规划选择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600亩;按照集镇的总体规划,对重点镇规划选择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400亩。
2、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通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基本解决全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计划2011年建设廉租住房600套、公共租赁住房600套,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住房4000套,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建设总面积60.6万平方米,年度计划完成投资8.6亿元。以后年度计划按照保障性住房实际需要,逐步进行安排。
四、建设方式
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单位和住户参与、企业代建的方式,由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实施。一是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房屋开发企业进行代建。二是对有能力和条件愿意自行组织建设限价商品房的部门,也可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系统建设。无论采用哪种建设方式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供应对象
1、廉租住房供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城镇低保户)住房困难户以廉价租金租住,每户限租一套。
2、公共租赁房,供用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无力购买住房且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每户限租一套。
3、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含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每户限购一套。
4、经核准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
5、引进的各项专业人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6、每个家庭只能按其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购买或租赁一套相应的保障性住房。
7、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内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各种方式进行转让,确需要转让的一律由政府按原价收回,5年后出售时须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
六、面积标准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60平方米之间,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为标准户型。
2、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为标准户型。
3、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120平方米之间,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为主户型。
七、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住房建设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建筑劳保统筹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共事业等企业应对保障住房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保障性住房各项税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2、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实行在限房价、限套型、限容积率的前提下面向市场招拍挂。
3、保障性住房小区外道路、绿化、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主要配套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年度投资计划,统一建设;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
4、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干部职工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性机构按相关规划组织实施。
八、房屋价格
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出售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1、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由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成本审查,原则上实行保本销售,其确定的基准售价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2、限价商品房出售价格由政府物价部门审核,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确定房价。
九、资金管理
1、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设在区保障办,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坐支、挪用、截留和贪污。
2、保障性住房建设启动资金由中标的开发企业负责垫付。
3、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专项补助及省配套资金为主的前提下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十、保障措施
1、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要列入年度计划,并确保供应。
2、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抓好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对象审查、分配管理、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3、各级各职能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抓落实,要抽调专人负责开展此项工作,确保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保障性住房△ 方案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保障办。
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发
⑩ 财政资金能否用于给私营企业代建厂房
财政资金,原则是不能给私企代建厂房的。
不过,目前很多地方招商引资政策不太规范,为引进企业实施了很多优惠政策,也有代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