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封闭阳台上面空间所有权
⑴ 业主是否有权封闭自家阳台
自家阳台属于住宅内专有部分,业主有权封闭自家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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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⑵ 露天阳台的所有权是户主的还是物业的
是顶楼的那个天台吗?如果是那个的话,是属于你们业主的,但不是个人的,是全体业主的
⑶ 三楼的露台所有权归给一二层的门面业主吗
依据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3款: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具有产权,属于和该房屋一起的产权人所有。 而按这以前的法律规定开发商附送的花园、露台等都是业主大家共有,其他业主有权进入。这个规定已有改变
⑷ 无公共通道的二楼露台属于物权法所说的专有部份吗
你所说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吧。
作为专有部分,需要三个条件:
1,构造上的独立性。即与整个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能够加以区别。如一栋楼中通过固定楼板和墙壁与其他单元相隔离的的单元,成住宅单元。
2,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该部分是否有独立的出入口,若必须利用相邻门户才能出入,不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就是说通过共有墙壁,楼板隔离开的专有空间,就是可以在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空间,也就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空间。如你所说的,如果在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明确将露台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才算是专有部分,否则就是共有部分。
解释一下你的疑惑,开发商如果将房屋出售,那么不仅将房屋出售,那么购买房屋的业主,不仅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获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个小区如果房屋全出售完毕,那么这个小区和开发商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开发商只有如商品出卖后的售后服务义务,如房屋漏水,墙壁裂缝等维修义务。
小区建筑物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儿童设施,建筑物基础,结构,屋顶,通道,楼梯,大堂还有消防等附属设施,都为业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筑物的外墙,曾有开发商表示过建筑物临街的外墙属于开发商保留的所有权,用来出租广告牟利,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通过外墙你来考虑你所说的露台,你认为他收费合理吗?
⑸ 开发商有权赠送露台吗
“买房赠送露台”成为时下售房广告中某些开发商的单方承诺。买东赠西这本是商业的一种让利促销的手段和方式,无可厚非,问题是开发商有权赠送露台吗?就此有必要做一点探究。 具有独家露台退层式结构的楼房以前在城市中为数不少,但旧时整栋楼房为独家产权,露台应否计入建筑面积及产权归属未出现过矛盾。后来这种结构的新建楼房以单元套房裁割为单一的分体产权,于是问题就出来了。 初时,开发商将露台按敞开式阳台即按一半建筑面积出售,后来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露台(规范用语应为晒台)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依据这个规定,开发商不允许将露台作为整套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出售,因此,国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将露台标画在整体产权的红线外,只作为屋顶标画在下层的产权证上。从权属的角度上看,露台仅是下层的“顶”而不是上层的“台”。 这种情况就造成了“独家所用露台”所有权上的一个法律盲点。独家所用仅是上层购房户一种“顺势就坡”的使用,而并非是具有法律意义上所有权范畴内的独占排他性。 由于露台的这种法律权属上的盲点,造成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不统一。独家所用露台在房屋所有权上不予体现,独家的法律保障就是一项空白,当有人主张权利时,却没有法律依据去维护独家使用的权利。 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物权法》和《住宅法》,对露台的相关规定还只能依照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有的认为应归上层,有的认为应归下层,有的认为应为露台垂直投影所含各户的公共屋顶,有的认为应为全楼栋的公共屋顶,但这些都是个人的理解,而不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开发商在出售此类房屋时还不能轻言“赠送”,免得日后出现“官司”把自己裹进去。
⑹ 为什么自家房子的露台,自己却没有所有权
露台的面积不记入销售面积,也就是说您的房价里面不包含露台,所以您当然没有露专台的所有权。露台的属面积也不记入开发商的大产权,严格的说开发商也没权利承诺露台归谁所有或归谁使用。但露台只与您的房产相连只有您能够上去(只是上去),但并不意味着您可以任意使用和改变用途,必须要考虑广大业主的利益和安全。开发商的做法没有错,更谈不上黑不黑。
⑺ 阳台空间的所有权
您好,国家规定未封闭阳台不得算在房屋面积之内,他不存在免费赠送,本就不该内收费。
如果您要自己封阳容台,只要不超出阳台最外面的范围,开发商是无权过问的,封后也以自己找房管部门重新测量阳台面积,算入房屋面积之内,但您好像是要搭雨篷,这个应该是探出阳台的吧,那开发商便有权制止,因为第一,物业统一外观规化有这个权力。第二,为您楼上一层带来安全隐患,所以开发商有责任制止您的行为,包括您的楼上也有制止的权力,第三,已超出您的购买范围,您无权改变任何东西
您的第二个问题,我没有看明白,不意思,无法回答
⑻ 你好我们的阳台是半买半送的是属于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如果我们把阳台半封闭围进来隔壁不同意怎么办
所有权,看有没有对别人造成影响,比如采光等,如果没有,房屋装修是个人事宜
⑼ 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露台改造是否合法
是不是学傻了 不能光看法条司法解释啊 还要看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怎么规定的 自己去找找
⑽ 顶层露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那这个露台的使用权就属于购买顶层套房的住户咯? ------对
如果其他业主的合同没有这条,那这条还有效么?--------无效
而露台就在套房二层的房间外,对于顶层使用不方便啊,没有用啊.不如就卖给二层了.
一户一车位,
1是说这个车位的是要花钱买的.排号时是第一位的.如果不买,会通知你是否可以卖给别人.经你同意后,就可以卖给别人了.
2如果不花钱是送的.你没有车时,别人有两台车.也会花钱买的.但这钱可能归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