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付清款货物所有权
货物已交付,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未付清货款之前,卖方回仍然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情况,答在买方还没有付清货款得到货物所有权之前,法院不能将该批货物作为买方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者扣押。若货物被法院当做买方所有财产查封,卖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查封裁定,取回货物。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❷ 关于买卖合同约定在付清货款前保留所有权的问题
案情: 2002年某月,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买方在2003年1月至12月期间向卖方购进规定数量的传真机;若买方未按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则买方提取的传真机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卖方有权调配或收回已发的货物;若已发的货物已被买方售出,则对应的销售款属卖方所有等。合同签订后,卖方依约向买方供应了各种型号的传真机,但买方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有650台传真机未付货款。此外,由于买方未履行法院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押了买方的财产,其中包括卖方交付给买方的传真机101台。卖方得知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101台传真机属卖方所有,要求予以返还,并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买方未付款的650台传真机属卖方所有。此后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卖方交付的650台传真机中的549台已不在买方处。 分析: 在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而关于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取卖方的传真机后,理应按约支付货款,现买方未能按约付款,对其中的已被法院依法扣押的101台传真机,卖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张所有权理应获得支持。但对于其他的549台,因不在买方处,又已被其他案外人实际占有,且对占有人的实际情况、占有原因等,双方均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所以卖方主张这部分的传真机,尚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1、卖方交付给买方的传真机101台属卖方所有,买方应予返还; 2、其他549台传真机的货款应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3、本案受理费由买方负担。
❸ 合同签定后,款未付清,设备所有权归谁
合同中未注明的话,设备实际转移占有并交付后,所有权归买方所有,设备款未付清,双方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❹ 合同和中间商签,没有直接与甲方签.甲方款支付给中间商,在合同期限款没有付完给我们,产品所有权归谁
看合同了,如果合同约定全款支付完之后才交付产品,那么现在产品的所有权就归属回于你们。如果合同没答有规定必须全款,但规定相应比例然后交付产品。那么要看你们收到的款项有没有达到对应比例。记住,你们并没有直接与甲方签订合同,所以你们只需要关注与中介之间的关系与履约情况就行。
❺ 承揽加工的工作成果未付清货款,合同规定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承揽方,委托方是否可以追究其质量责任
可以。
工作成果所有权归属问题,是由承揽加工合同约定的,但并不排除委托方拥有使用权。而正是基于这种权利,委托方才会向承揽方支付加工费。同样产生的就是加工带来的价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这是属于合同争议或纠纷引起的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❻ 买卖合同余款未清所有权变动么
根据区分原则复,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制或者负担行为与导致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相分离。
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是法定的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债的关系的建立、变更与消灭都并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买卖合同余款未清是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问题,与所有权变动无直接关系。倘若对方已经交付合同标的,那么物权已经发生变动,这是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有损失还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可以解除合同,然后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❼ “需方未付清全额货款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归供方所有。”需方在签合同时此条能否不认可
可以质疑。如果标的物的全部所有权都归供方所有,需方所付的货款没有一个合理说法的话,供方将面临损失已付货款的危险。
可以要求变更,把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其它承诺代替。
❽ 合同法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2006年)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版载明乙为收货人权。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❾ 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如买方违约至合同解除,卖方可向第三方请求返还原物(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但不能行使合同权力,因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合同的相对性)。
❿ 车辆买卖合同中,买方未按时付清价款,所有权是否发生
车辆买卖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