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使用权房离婚后
Ⅰ 离婚时使用权的房屋是否能分割
对于婚前由抄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平均分割,但是考虑到此种情况的特殊性,即房子原是一方父母的承租公房,父母拥有使用权,这一使用权也具有相应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对该交换价值也应予以考虑。但是,如果小夫妻买房时,一方父母没有主张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为父母将该交换价值赠与小夫妻两人,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当初明确指明只将使用权的交换价值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那样的话,另一方在离婚时如果去的房子的所有权,还应支付对方支付该部分房屋使用权交换价值。
Ⅱ 使用权房可以分割吗
一,看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双方都有产权登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婚前财产。
1,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三,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
Ⅲ 请问离婚房屋分割(使用权公房)
必须经过产权单位的同意
Ⅳ 婚前使用权房婚后买断成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此问题涉及到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的问题。
(一)首先此套房产是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同时是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在进行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一人所有,是个人财产,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某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解答(一)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Ⅳ 婚后,我们购买了一套拥有独立产权的房子,离婚时,使用权可以分割出来吗
如果在离婚时,已经 对该房屋作出约定,应该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则可以要求分割,这里是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否则你的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
北京婚姻家庭 离婚纠纷 刘大来律师
Ⅵ 使用权房离婚时如何分
1、仅拥有使用权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2、对于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何使用。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由一方暂时居住。待取得所有权后,再另行分割。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Ⅶ 夫妻已经离婚,有一栋自建房没有写分给谁,女方可以争取吗
离婚后,农村自建房怎么分配?
在农村房屋产权比较复杂,农村宅基地申请是以户为单位的,户内所有成员都有使用权,所以有些房屋并不仅仅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男方父母等家庭成员也是共有人。所以,在夫妻离婚后,夫妻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先进行分家析产,然后再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而且,离婚后自建房的产权怎么分,还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婚后夫妻对家庭共有房屋进行修缮的
夫妻婚后对家庭共有房屋进行修缮的,离婚时未分家析产,可先对房屋进行评估定价,再按共有人数及相应比例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Ⅷ 离婚时公有住房使用权怎么分割,如何处理
离婚时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权问题,可以根据你们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1.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Ⅸ 上海离婚,婚前男方有个使用权房子,房子使用权只有男方一个人(是男方父亲单位增配的),结婚后男方房子
首先我们分析房子几个问题
1是否婚后拆迁,如婚后拆迁买产权房添钱没有。
2,再买一套没有加钱
3,夫妻有一个儿子
是这样,如果婚后拆迁房给产权房增加面积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谁的名字增加这部分可以分割。
其次顺序其他产权部分,第一继承人是儿子。如果房主去世,也轮不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因为儿子还在。所以其他人没有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