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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发布时间: 2020-12-20 21:55:52

Ⅰ 资产负债表里的实收资本怎么算

一)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

一般情况下,实收资本可供企业长期周转使用,其数额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增减。但是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变化和发展求,可能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实收资本的增加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的途径主要有投资者追加投入、用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用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等。投资者追加投资包括原股东追加投资和增加新的投资者。如果为原股东追加投资,可按其实际投入额增加银行存款和实收资本;

如果为新介入投资者,其缴入的出资额大于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不计入实收资本,而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转增的资本金额确认实收资本或股本。

有限责任公司将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现有股东的资本比例,分别确定各股东的增资数额,计入“实收资本”账户的各投资人明细账内,以保持增资后的资本结构不变。

2.实收资本的减少按照有关法律,投资者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抽回资本。但在公司发生缩小经营规模、资本过剩或发生重大亏损而短期内又无力弥补等特殊情况下,公司须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实收资本应按规定在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在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实收资本”账户,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

(二)股本的增减变动

1.股本的增加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的途径主要有增资扩股、分配股票股利、用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增资条件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可以向外界公开发行增资股票。发行增资股票的核算与股本形成的核算相同。

股票股利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向股东分派股利。发放股票股利通常是按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采用增发普通股的形式来分派给普通股股东。

股票股利实质上是公司将留存收益的一部分予以资本化。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账户,贷记“股本”账户。

2.股本的减少

企业应设置“库存股”账户核算企业收购的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库存股是指发行后重新回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本公司尚未注销的股票。当公司在公开市场上收购本公司股票时,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注销库存股时,应按股票面值借记“股本”账户,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账户,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账户。如果“资本公积”不够冲减时,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股票面值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账户,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

(1)资产重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扩展阅读:

资本核算

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Ⅱ 企业重组,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涉及的税收有哪些

吸收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
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 转移 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主要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同时转移;
3.对被吸收合并方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无形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企业重组精神,国税总局应该会对在吸收合并中“无形资产”转移予以免征或者不征,但需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营业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中“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这种情形;
3.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房地产;
4.上述政策强调的是“暂免征收”,如果吸收合并后,吸收合并方将吸收合并进去的房地产出售,应当以吸收合并方为纳税主体,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企业兼并的其他形式如,如新设合并等。
6.上述政策暂免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四)契税: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方承受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主要内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吸收合并方,而非被吸收合并方;
2.免征契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
3.吸收合并方和被吸收合并方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即股东)吸收合并后依然存续,即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没有减少;
4.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吸收合并,其他企业重组形式不适用。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契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五)印花税:在吸收合并中,原则上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事项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主要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3)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适用解析: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对价中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对于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主要内容:
1.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企业合并,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重组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适用解析:
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不是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上述政策处理。
3.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4.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符合条件的吸收合并,被合并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即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6.无论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如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在吸收合并中,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主要内容: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适用解析:
1.如果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但是即便是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依法正常纳税,不受企业重组影响,但不应重复纳税。

Ⅲ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什么行为

属于违反经济工作纪律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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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党的经济纪律的重要性

党的经济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和加入WTO的情况下,加强经济工作纪律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纪律显得越来越重要。

能否不断健全和切实执行各项经济规章制度和纪律规范,不仅关系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经济工作,而且还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所有从事经济工作的党员和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经济工作制度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制度,不得超越职权规定插手这些工作。要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关键是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规范作用、制约作用和威慑作用。

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无论哪一个领导班子,哪一个干部,不遵守经济工作纪律,都要追究责任。对于负有检查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如果不去检查,监督不力,出了问题也要追究责任。

Ⅳ 资产重组中,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征增值税,其余的需要缴纳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专件2:营业税改征属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其余涉及的还是需要缴纳。

Ⅳ 公司上市后资产进行重组,土地使用权如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法人变更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发生权属转移或用途改变而办理的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Ⅵ 国有资产如何处置

一、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2、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3、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二、国有资产处理办法:

第四条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6)资产重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扩展阅读:

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在等价有偿的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取得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包括:

①企业兼并价款;

②破产企业清理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后的余额;

③资产拍卖所取得的变价收入;

④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⑤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

⑥出售股票的收入;

⑦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存量的转化形态,一般应上交国家,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二、报损核销

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与核销是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价值变动的财务处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需要进行财务处理的工作包括:

①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核销;

②破产企业的资产核销;

③因闲置、不需用而被拍卖的国有资产,其帐面价值的调整;

④因自然灾害而毁坏的国有资产报损;

⑤资产清查、清理中进行的资产盘亏。

Ⅶ 营业外收入中哪些项目要交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征收范围一、交通运输业3%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二、建筑业3%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三、金融保险业5%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及其他金融业务四、邮电通信业3%包括:邮政、电信五、文化体育业3%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动植物园)、展览、培训、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图书资料借阅等业务六、娱乐业5%—20%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七、服务业5%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八、租赁业5%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作权、商誉九、销售不动产5%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包括:陆路运输(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水路运输;打捞,比照水 路运输征税;航空运输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管道运输;装卸搬运。(2)建筑业
建筑业税率为3%。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3)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包括:贷款(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4)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包括:邮政(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电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5)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包括: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体育业(包括举办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活动提供场所)。房产 (6)娱乐业
娱乐业税率为5%--20%。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壁球、网球等项目;经营射击、游艺机、跑马、狩猎(包括钓鱼)、游艇、赛车(专供儿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台球、保龄球、其他游艺项目。(7)服务业
服务业税率为5%。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8)租赁业
租赁业税率为5%。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9)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Ⅷ 营业外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区别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都是企业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但对同一交易或事项取得的收入,是认定为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规定,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显然,营业外收入不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有的企业会计人员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比较认真,而对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是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就不太仔细甄别,因而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就不准确,无意中影响了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
如何认定其他业务收入?首先,应按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兼营业务范围来确定。凡是属于兼营业务范围的,其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其次,按企业适用的会计政策来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
其他业务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051其他业务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如何认定营业外收入?首先,应考虑收入与经营活动有无直接关系。其次,按企业适用的会计政策来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301
营业外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301营业外收入”中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入、盘盈收益、汇兑损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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