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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怎么判定

发布时间: 2020-12-20 23:29:10

① 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看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内出让容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70年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② 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

取得土地使用权看企业的持有目的

1、建造自用项目(厂房、办公楼),建造自营项目(饭店、购物中心)确认无形资产

2、建造对外出售项目(商品、公寓),确认存货,开发成本科目

3、建造对外出租(商铺、写字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2)土地使用权怎么判定扩展阅读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正常经常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

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该投资性房地产为可靠房产商提供。

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

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③ 怎么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有谁清楚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如有争议,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土地使用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土地确权是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环节。

④ 该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确定

【问题】

甲公司经批准1975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办公用地,土地面积20亩。该公司由于资金不足,于1976年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由乙公司出资共同建造办公楼,约定办公楼建成后70%的房屋归甲公司使用, 30%的房屋归乙公司使用,办公楼建成后,两公司按照协议使用办公楼无争议。2007年乙公司因企业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甲公司以用地批准文件主体为本公司,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归属为由,认为土地使用权应属于自己,不同意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此两公司就土地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问:1.该宗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

2.乙公司应怎样申请土地登记?

【分析】

该案涉及两个问题,即甲、乙公司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与乙公司土地登记问题。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本案中两公司于1976年签订协议,由乙公司出资共同建造办公楼,约定办公楼建成后70%的房屋归甲公司使用,30%的房屋归乙公司使用。虽然甲公司经批准取得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乙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的规定对该宗土地实施了投资建设,并且办公楼建成后,两公司按照协议使用办公楼无争议,客观上乙公司已享有了部分土地使用权。按照上述规定,该宗土地使用权应由甲乙公司共同享有,该宗土地应确定共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合建房屋如何分割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规定》划分了两条政策界限,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以前合建房屋的和《条例》公布之后合建房屋的,应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分配,造成大量的单位、企业、个人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划拨用地,加之用地的管理处于一种无序、松散、多头管理的状态,形成了用地不合理、出现了大量非法转让、闲置、浪费等现象。 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1982年国家公布实施了《条例》,限定了一些用地条件,规范了用地行为。《条例》的出台为特定时期土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甲、乙公司合建办公楼发生于1976年并签订了合建协议,这种行为符合《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甲乙双方公司的合建协议,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来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其中,甲公司占70%,乙公司占30%。

乙公司提出的申请土地登记的要求,可按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规定依法申请登记。登记申请提交的资料包括: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用地批准文件;③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建协议;④乙公司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⑤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证明;⑥如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还应有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机构证明。

⑤ 土地使用权应该如何核算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一)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划拨、出让、二三级市场购买、投资者投入、租赁等之分,且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内容也不同,所以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核算应区别各种情况对待。

1. 行政划拨取得。如无偿划拨则不需进行会计处理;如划拨取得后需支付农用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 出让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取得时应由使用者缴纳的各种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 市场购买取得。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 投资者投入取得。取得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 租赁取得。支付的租赁费分期列“管理费用”。

6. 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或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7. 补地价。原为划拨取得的土地,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为补地价,补地价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上业务中涉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均应通过“生产(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值得说明的是,现行企业中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在“固定资产——土地”科目核算土地:(1)1993年开始的全国性清产核资中按规定估价,并经批复确认按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的土地;(2)1993年开始的清产核资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该情况企业在占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价值上不计提折旧。

(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企业出让取得、市场购买取得、接受投资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如下: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明确该土地办理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如该土地是早年出让取得的,摊销年限应是原规定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但国家规定“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摊销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三)土地使用权减值。由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动性等特性和国家实行的管理制度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减值可能性较小;产生减值时,大多已形成包括建筑物在内的房地产,此时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论是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均列“营业外支出”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四)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灭失。

1. 建造开发。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2. 转让。根据建设部第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投资入股、合作开发、抵债等权属发生转移的形式均为转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严格限制炒买地皮和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⑥ 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一、有关住宅用地所使用年限,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条例回》中规定:住宅用答地的出让最高年限为七十年、综合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为五十年;您正准备购买的房产,可能是房产开发商原先办理的综合用地,现其中的部分已开发了商住房,其使用年限为五十年低于出让的最高年限,因此是合法的。
二、关于补年期差价的问题,昆山市人民政府2001年8月8日昆政发 [2001]33号文通知,要求房产开发商在新开发综合用地时,须调整土地用途,补足年期后,再开发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含变更)。对购房者不必补缴年期差价。您只需在购买房子时,根据土地使用年期可适当要求房产销售商降低购房价格。至于补年期的费用,是按现行土地价格折算成年平均地价再补缴,具体按住宅用地所处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上限标准的年平均价补缴年期差价,或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年期差价。
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确定,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的,开发商应在购房合同中载明,国土使用证号和使用年限,因为将来您领到的土地证和开发商的土地证年限是一致的。

⑦ 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

土地权属的确认就是确认某土地的产权归属和产权性质。农村土地权属的确认主要通过查看土地承包合同、查看相关土地证件或土地权属登记簿、查看土地流转合同等来确定。

(1)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认权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①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发包方责任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②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违约责任。(2)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权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名称和编号,发证机关及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3)依据土地流转合同确认权属

可用以鉴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文件,除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外,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据民法原则,民事当事人享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也属于民事合同,所以流转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处置问题。

⑧ 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凡与省市规划国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专定执行。即属: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⑨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专始计量。
外购无属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占用补偿、青苗补偿、重新测绘费用等,应当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科目;租入土地而支付的费用,应当分期摊销。

⑩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认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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