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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0-12-21 01:11:31

『壹』 以公司名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想把该权转到为法人的个人名下属于转让吗要交税吗

走过户程序,必然是要交税的,而且公司名下房屋出售,税点会高出一部分!

『贰』 政府收回国有出让的工业用地给企业的补偿办法是什么

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只规定了适当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收回土地的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叁』 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如何办理登记

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者抵押,如何办理登记? 答: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可以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权利。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国有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不可能成为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二是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在其企业集团内部代表国家经营管理土地。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对土地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可以将土地租赁给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使用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经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同意,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进行转让等。被授权经营企业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等。 三是权利客体一般为国有建设用地。 四是权利性质类似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表现为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土地登记办法》只是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进行了规定,但对其转让或者抵押如何登记没有进行规定。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极为特殊土地权利类型,其权利内涵以及所具有的权能等内容都缺乏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土地登记机构在实践中办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的登记时,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并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将土地租赁给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使用时,后者取得的土地权利类型应当如何登记?是仍然登记为授权经营还是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笔者认为应当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因为被授权的企业其实是在代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使用,收取相应的租金。 二是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将土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配置时,被入股的企业获得的土地权利类型应当如何登记?实践中,有的地方仍然登记为授权经营,有的地方登记为作价出资(入股)。笔者认为应当登记为作价出资(入股),因为土地已经转化为国家股股权由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持有。 三是根据《意见》规定,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已经将土地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转让土地,是否适用该规定?是否还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笔者认为如果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类型为作价出资(入股),则不适用这一规定,不须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转化为股权为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所持有。 四是由于目前没有文件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抵押做出规定,因此对其能否进行抵押存在争议。

『肆』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要走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破产财产处置
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具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评估价值作底价通拍卖、招标等式依转让
处置企业土使用权所足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足部应处置其破产财产所拨付
企业破产前维持产经营向职工筹借款项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间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企业破产前作资本金投资款项视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职工住房、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市或市辖区、县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没必要续办并能整体让计入破产财产
担保处理破产企业作抵押物财产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超抵押债权部计入破产财产
企业其同财产设定两抵押权企业破产抵押权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企业另企业提供担保担保企业破产担保企业应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偿债期限由担保企业与担保企业债权协商确定
行政机关企业提供担保应按照家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效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破产企业所市或者市辖区、县民政府应采取转业培训、介绍业、产自救、劳务输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业并保障重新业前基本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放性安置费再保留企业职工身份性安置费原则按照破产企业所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关市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重新业职工符合社救济条件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医疗费由社养、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统筹其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医疗费由社养、医疗保险机构别养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统筹支付没参加养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统筹或者养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统筹足企业土使用权让所支付;处置土使用权所足支付足部处置其破产财产所拨付
破产企业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部丧失劳能力职工作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龄足5职工经本申请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劳合同制职工安排依照《营企业实行劳合同制暂行规定》等律、行政规规定办理;临工安排依照《全民所制企业临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源足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市或者市辖区、县民政府负担

『伍』 国有企业是否有权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B为某市保险公司,欲购买A企业厂房用于建立保险公司在该县的分支机构。经协商,A企业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房地转让协议,将厂房及土地转让给B保险公司。随后,B保险公司将厂房重新装修,并用于办公,但一直未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该县国土资源局在例行巡查中发现问题,提出A企业与B保险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非法,并给予双方相应处罚。双方均表示不服,欲诉诸法院。 【疑惑】 1.A国有企业与B保险公司的土地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是否可以转让,并改变用途?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转让,以及改变土地用途时涉及的相关法律程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是基于无偿取得的土地,其在转让时有较为严格的批准手续,最基本的程序就是要征得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否则转让违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本案中,因A企业和B保险公司未经政府批准,故二者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本案中,该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如果B保险公司已依法取得了该宗地的使用权,并欲将其变为办公用地,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具体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应为新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划拨土地市场价格。

『陆』 4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该怎样办理相关手续麻烦告诉我

《企业来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自法》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2)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必须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转让方拟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评估结果和转让方案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将拟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竞价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必须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受让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柒』 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能转让给个人吗有什么利弊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故,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能转让给个人。

二、这块地如果在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内,如果在公司名下,每年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增加营业成本。如果该公司处于停产或土地闲置的状态,无异于是一个大包袱。那就不如转让了好,既可以甩掉包袱,又可以增加收入,多一部分流动资金。

这块地如果转让给个人,你的意思好像是转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吧。其好处是成为个人财产了,公司第财产减少了。

但要注意转让价格的公允与否:如果价格公允,公司要缴纳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个人要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印花税。

如果价格不公允,或无偿赠与,或以其进行利润分配,或股东分红,税收方面还要增加一个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三、这个问题时继承的问题:

在个人名下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如果不是遗嘱继承,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继承,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和份额,分别继承应得土地使用权。

在公司名下,传承下去的就不是土地使用权了,而是被继承人(也就是公司的股东)的股份。土地使用权是公司财产,不能直接进行继承。

建议:为了继承,给子孙留点资产,就缴税,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个人名下吧。但不要少缴税或不缴税,造成偷税的嫌疑。

(7)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捌』 国有企业破产如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合法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以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一般都属于划拨土地。当国有企业破产时,对其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处置。
1、企业破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收回
国有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政府无偿划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该国有企业,使用期限是长期的,长期使用通常理解是该国有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均有权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出让,仍然是国有,当国有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不复存在,土地使用期限自然届期,政府此时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应当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但对地面附着物应作适当补偿。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当然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
根据国家政策,国有企业破产必须妥善安置职工。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包袱沉重,一旦破产安置职工就是一件头等大事,安置费用必须落实。为了解决安置费用的不足,国家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其中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金优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就是筹措安置费用的重要渠道。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开拓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并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3、安置职工优先划拨土地的抵押权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抵押物,从拍卖所得款中优先受到偿还。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也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企业破产时,划拨土地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了特别法的调整,职工安置成了划拨土地出让金的第一顺序受偿人,抵押权人降为第二顺序受偿人。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玖』 地方政府部门可以将划拔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国有企业吗

可以。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回设单位使用国有土答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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