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转让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可以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1)不可转让的著作权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著作权转让所涉及的作品名称都必须明确;如果是全部作品,则需要确定用作者创作的原作品名称还是另选名称;是部分作品的,还要标明开始和结尾及其名称。标明作品名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著作权转让的具体标的。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权利种类是指翻译、汇编、改编、复制、发行、播放等具体的著作权使用方式,地域范围是指作品著作权转让后允许使用的地理范围。
(3)转让价金。价金是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也必须包括价金条款。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参考资料:网络-著作权转让
②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能转让的权利是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十七种权利,其中5-17项属于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版1-4项属于人身权,不可转让。权它们是: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③ 各位律师好,请问:授权书里版权为“可转让专有权”与“不可转让非专有权” 对于授权人来说分别是什么
你好,版权有版权许可和版权转让,许可是可以授权给多人使用;版权转让是权力的转让,你可以搜一下这2者的区别。
④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可以转让吗
著作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权利,在实际中,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可以转让吗?这需要大家从法律的规定中来进行了解,才能知道其中的规定是什么。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可以转让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一、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三、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⑤ 著作人身权是否不可转让
摘要:传统的著作权理论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然而,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革新,数字时代的到来以及版权贸易的日益频繁和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经验事实和最近相关的国内外立法,都对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论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著作人身权转让模式 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这是一个在国内外近期都争论不休的问题。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论,越来越受到现代著作权理论和实践经验事实的强有力的挑战。笔者认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应该是可以的,并试着初步探讨了我国著作人身权转让模式的构建。 一、发表权的转让 发表权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对于作者来说是非常宝贵的,发表权只有一次。发表权本身是一种既带有权利性质又带有经济性质的权利,与经济权利截然分开的发表权是不存在的。在规定了发表权的国家,对发表权的行使规定了某些限制,也对发表权做出了类似于经济权利的一些规定,也就是说尽管发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权色彩,但并不排除作者对该权利转移的可能性。 问题是除了我国法定的五种发表权由非作者本人行使的情况下,是不是现实中就不存在发表权可以转让的情形了吗?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发表权究竟归谁所有呢?发表权是著作权内容中居于首位的权利,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如果不行使其发表权,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也无从行使。对于尚未发表的作品来说,如果在转让了著作财产权之后,同时作者还保留了发表权,则此次财产权的转让将不具任何的意义,因此,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是可以随着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有学者提出"作者在第一次行使经济权利时,授权他人利用作品的时候,就已经同时行使了发表权,或者说作者和作品利用者可以用合同的方式规范作品的发表和作者的发表权"。也就是说,发表权可以通过许可合同的形式授权给他人,其实,这种观点恰恰说明了发表权是可以转让的,这是因为,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授权他人行使发表权之后,作者本人就不再享有该作品的发表权了,因此,授权他人行使该作品的发表权和将该作品的发表权转让给他人并无本质的不同。 二、署名权的转让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最能体现作者身份的权利,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和基础,但在现实中,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大量存在,有的作者因故被迫或基于获得某种利益(金钱或是其他形式的报酬)主动要求或同意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实际上等于著名权的商业性的转让,而且这种行为常常是双方私下的交易行为。另一方面,这种经作者同意的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又可以视为作者行使署假名的权利,这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说法律赋予作者署假名的权利,就为现实生活中署名权转让的行为提供了貌似合法的外衣。如果不发生纠纷,法律似乎只能允许这种情况的存在,而一旦作者事后反悔,又只能排除非作者的署名权及相关权利,这对非作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这样的案例也确实存在过。可以说,在立法的目的和实际效用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与其这样名存实亡的禁止规定,不如将它合法化并加以严格的条件来限定。立法可以规定署名权的转让适用的条件:比如,署名权的转让必须是作品发表之前,已发表的作品署名权不得再次转让等等。 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转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实际上是一项权利的正反两方面。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情感、思想等,若作品任由他人歪曲篡改,势必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对作者的人身权利造成侵犯。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却是归作者以外的人享有,比如法律已经规定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电影类作品等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需要著作人身权转让的情形:合作作品的作者以及那些可能具有总体版权与分享版权(网络全书、汇编作品)的作品作者,一般来说,合作作品的修改必须经全体作者的协商一致,这就表现为作者们同意其中一人或指定作者之外某人代为行使,很显然,原本属于多人的修改权便转移到一人的身上;对于出版社来说,一部作品的出版往往需要经过三审,为了出版的需要,其中不仅仅包括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文字性加工,更可能需要对作品做出较大的修改或删节。为了出版的顺利及时进行,对于出版社来说,需要的不是复杂的一次次作者的许可,出版社宁愿支付更高的价金来得到作者的整个版权,其中可能就包括修改权,作者若同意的话,笔者认为应当尊重作者做出的选择;在网络环境下,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更易受到侵害,个人力量难以应付,若将这些权利转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代为行使,进行保护并提起诉讼,反而会更好的维护作者的利益。对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转让后,若受让人歪曲篡改作品,对作者名誉造成不良的影响的,作者完全可以寻求民法上的一般人身权救济。 四、著作人身权转让的一般原则 作品体现了作者的原创性,作品必然同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个人有着不可否认的联系,保护这种联系有助于鼓励作者从事更多的创造活动,法律规定作者的人身权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这种联系。鉴于这种特殊性,著作人身权转让应该遵循特定的原则:第一,转让人身权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并且必须到相应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二,转让行为必须由作者本人行使,必须出于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第三,如果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未特别约定作者的某些人身权利,视为未为转让;第四,当某些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发生冲突时,应以保护前者的利益为主;第五,当作者的人格利益陷入重大危机时,应赋予作者转让人身权利合同的解除权。 总之,作者有权选择作品公开、署名的方式,作品是否被扭曲篡改,至少在作者的有生之年,作者是唯一的判断者,虽然这种说法可能过于主观偏激,但这在另一方面却反映了作者是完全有权对自己的作品做出完全处分的人。著作人身权最终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可以主张获得某种商业利益,最终涉及到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防止作者权利的滥用也是法律应有之意。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在现实中如何正确地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理设计我国的著作人身权转让制度,在作者、受让人、第三人利益之间达到一种理智的平衡。
⑥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了一部不能分割使用的小说。乙提出将该小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甲表示反对。
A.未经乙的同意,甲不能许可电影制片厂使用该小说;
C.未经甲的同意,乙不得将该小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
⑦ 署名权具有() A永久性B财产性c不可继承性D不可转让性
署名权具有:永久性、不可继承性、不可转让性。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权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⑧ 为什么著作权「原则上不可转让,不可许可,不可继承」
首先,根据我过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载:“(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有这十七种权利;
但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其次,可以明确看出来,著作权是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组成;
最后,人身权利与人是一个统一体,不可能转让。那么财产权利当然是可以许可和转让的。
⑨ 著作权可以转让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二者是否都能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呢?我们认为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权。 原因如下:首先,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世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作品,每一个作品都反映了作者不同的思想和人格,而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受宪法保护的,擅自发表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署为己名、擅自修改或者歪曲他人作品的行为会导致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其次,如果人身权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会产生大量欺世盗名的作品,高水平作者的署名可能商品化,最终结果是既产生大量低劣的作品,又败坏署名作者的声誉,这种混乱的局面无疑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综上,人身权不宜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著作权转让只能限于著作财产权。 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中,有不少国家都明确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如《英国著作权法》第94条规定:“第四章所赋予的权利(精神权利)不得转让。”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明确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但由于已经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转让的范围仅限于著作财产权,故著作人身权被排除在著作权转让范围之外是不言而喻的。
⑩ 可不可以只转让软件某一功能模块的版权可以的话,转让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能否提供合同模板
可以转让 但是功能模块必须有版权 可以单独申请此功能模块的版权 然后转让
转让合同应对软件转让的权利范围做详细的描述 ,你是转让一部权利还是转让全部权利(权利范围: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翻译权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版权转让是指版权人将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版权的版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版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版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版权人。转让版权俗称“卖断”或“卖绝”版权。在允许转让版权的国家,也只有版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版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版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版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版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版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版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版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版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等。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版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版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版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合同签署完 应去版权保护中心 做相应变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之软件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1、软件概况:
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
软件全称:
软件简称:
软件版本:
2、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不再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相关的技术支持;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细节;
3、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乙方有义务在该软件上投入人力和物力,不断完善、升级该产品;
4、共同条款:
甲方同意将该软件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无偿并且无地域限制地转让给乙方;
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4款之约定,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乙方在该软件上的所有投入,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之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无偿索回该软件的著作权;
5、其他:
本合同以甲乙双方全部签字之日为开始生效之日期;
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司法程序解决。
本协议共壹页;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