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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著作权

发布时间: 2020-12-21 05:10:36

Ⅰ 编辑作品由谁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哪一条

编辑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
根据版《著作权法》第权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Ⅱ 电影作品著作权登记由谁享有

电影作品著作权登记由谁享有,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作品都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这称作为著作权,那么电影作品著作权登记由谁享有?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著作权登记由谁享有?一般情况下,作者拥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作品产生的方式比较特别,或者属于特殊作品种类,著作权的归属则有特别规定。影视作品即属于特殊的作品种类,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一般来说,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所有。但是,由于影视作品一般都包含演绎作品的特征,并且是由集体创作完成,包含制片者的巨额投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以及演员等众人的参与,作者比较难以界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构成影视作品的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各个作者各自行使。

Ⅲ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专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属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据此我们可以得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这主要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当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的时候,作者只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没有权力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第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完成该职务作品的作者。在这种情况下,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也就是说,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可以许可第三人以不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如果允许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就要经过单位同意。

Ⅳ 谁能告诉我中国有关版权使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谁有著作权扩展阅读:

版权的一些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Ⅳ 谁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谁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您好!

演绎作品的方式主要有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四种,我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对其进行了具体解释。演绎作品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演绎作品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之上创作出来的。如将文字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将外文作品翻译为中文作品等。二是演绎作品必须要有作者的独创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原作品的照搬,否则只能是为复制或抄袭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比如已过保护期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除外,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即是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就人身权而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在进行演绎时必须保证原创作品的完整性不受破坏,即未经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修改原创作品的内容、主题等;不得侵犯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即在演绎作品上应署明原作者的姓名。就财产权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因此,演绎作者应向原作品作者支付法定或约定的报酬。(3)演绎作品也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因此,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汇编作品凝结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表现了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在整体上赋予这些原本分散的作品或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因此其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汇编作品的特点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单个原创作品都享有单个独立的著作权,这些独立的单个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并不对整体的汇编作品享有汇编著作权,整体的汇编著作权由汇编作者享有。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特别是著作权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又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1、汇编作品中的单个作品均有独立的创作者,各作者之间并没有共同创作汇编作品的合意;而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可能在具体创作时有分工,每人负责某一部分,但对作品的整体创作是有合意的。2、汇编作品中单个作品的创作者不一定参与汇编作品的创作;而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参加整个作品的创作活动。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中单个作品的著作权时分别由汇编者和单个创作者享有的;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是由所有合作者共有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Ⅵ 水浒传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对于罗贯中与《水浒传》的关系,学术界也众说纷纭。《水浒传》的作者究竟系何人?一些知名专家认为,罗贯中对《水浒传》至少拥有部分著作权。

关于《水浒传》的作者,明代以来有3种说法:一说是罗贯中作,最早的水浒版本署名“东原罗贯中”;一说为施耐庵作,以金圣叹修订本为代表;还有一说是施罗合作,明代《百川书志》记载“《忠义水浒传》一百卷,钱塘施耐庵的本,罗贯中编次”,现存《水浒传》各种本子也多署“施耐庵集撰,罗贯中纂修”。

“施耐庵说”源于金圣叹“腰斩《水浒传》”。金圣叹把《水浒传》原本的前七十回定为施耐庵著,七十回以后为罗贯中续。他砍掉续加部分,改编为《贯华堂水浒传》,题“东都施耐庵撰”,又伪造施耐庵序一篇,自称“古本”,并说七十回以后是罗贯中“横添狗尾”。

沈伯俊说:“由于金圣叹修订的《贯华堂水浒传》是20世纪以来最流行的本子,所以施耐庵说影响甚广,尤其在普通读者中得到普及。事实上,学术界对施耐庵说多有争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罗尔纲先生对水浒传原本做了60年的探索研究,他的结论是:罗贯中是《水浒传》的真正作者。而施耐庵是金圣叹伪托的,历史上并没有这个人物。

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袁世硕认为:“水浒故事经历了一个长期口头传说的阶段,说书艺人作了很多加工创作,《水浒传》即在这些话本的基础上编纂而成。施耐庵可能是当时一个很知名、很优秀的说书人。但可以肯定的是,罗贯中是《水浒传》的最后写定者。”

沈伯俊认为,对《水浒传》,罗贯中至少拥有部分著作权。他说,《水浒传》一百回是一个整体,并不存在“续书”问题,之所以梁山好汉排定座次以后的部分写得简单,是因为在文学创作上,达到高潮以后就难乎为继了。不仅《水浒传》,就连《三国演义》中,诸葛亮死后的部分写得也是索然寡味。另外,《水浒传》原名就是《忠义水浒传》,征方腊、招安等情节正是表其“忠义”所在,因此七十回后部分与前并不割裂。⑥2
http://news.sina.com.cn/o/2006-09-07/04279955231s.shtml

有一种比较有意思的说法是,以前在<水浒传>上经常署名"罗贯中 施耐庵",如果倒过来读,施耐庵可以读成"俺乃是",整个就是"俺乃是罗贯中".所以"施耐庵"有可能是罗贯中虚构出来的作者

Ⅶ 代写的个人传记著作权属于谁

每个人的传记可以自己写,要是自己动笔不了的还可以找人代写。但是因为个人传记是根据自身经历纪实的,找人代写的话,有些人就没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那么代写的个人传记著作权属于谁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代写的个人传记著作权属于谁找别人代写的个人传记著作权归属,实际上得按如下确定:1、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权属。即传主与执笔人之间就著作权权属问题的约定能够直接决定传记类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归属。2、根据署名确定权属。传记类文学作品虽有其特殊属性,但归根结底还是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在传主和执笔人就权属无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也即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是没有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3、参照适用合作作品权属的规定。传记类文学作品的创作过程往往是传主本人进行口述并提供资料和线索,再由执笔人进行整理、分类和集中撰写。按规定,个人传记属于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执笔人和传主本人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对于个人传记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其实,代写个人传记的,要是在一开始就没有说清楚,那么后面对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就会很多。实际中,如果因为传记的著作权归属产生纠纷的可以双方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Ⅷ 翻译作品的版权归谁所有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不能改变原作回品的内容,而且只限于文字作答品。那么翻译作品的版权归谁所有呢?下面八戒知识产权就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翻译作品版权归属已有的作品有两种,一是已经发表过的,二是没有发表过的。翻译已有的作品,应当是一种对作品的使用行为,这种使用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为,可以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的外,应当经过作者的同意,否则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1)翻译作品应当充分尊重原作者的原意如果翻译作品,充分尊重原作者的原意,没有大的修改,直接进行文字字面进行的翻译,那么是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如果做了比较大的改动,那么本人认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2)翻译的作品应当注明原出处翻译别人的作品,除了要署翻译作者的名字外,还应当,应当注明是翻译作品,并且注明是根据某人的某某作品翻译。如果没有注明,而使人感觉该作品是翻译人的原创作品的话,那么也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翻译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要注意,翻译作者虽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是应当充分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发现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其翻译的作品,翻译人有权单独起诉。

Ⅸ 受他人委托创作,著作权归谁所有

该题字的著作权应归你叔叔所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双方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电视剧组托我叔叔创作片名,但未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约定,因此我叔叔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而剧组作为委托人,可以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所以,剧组只能将该作品作为片名在电视剧中使用,而剧组却将其授权给出版社使用,由于其不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显然不具有授权的资格,所以出版社从电视剧组处获得的授权时无效的。出版社未经你叔叔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侵犯你叔叔的著作权,理应停止侵害,赔偿其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按照著作权法第是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规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二十条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Ⅹ 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谁所有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各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明确约定的。

一是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二是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著作权由各开发和作者共同享有,由合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10)谁有著作权扩展阅读:

著作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 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 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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