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⑴ 行政诉讼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什么主体资格
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⑵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变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只能是该村村民。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⑶ 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以及如何规定
《物权法》(第十三章)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如何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证?
宅基地使用证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是否不受限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有具体的标准,不是可以任意申请不受限制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据此,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根据各省市具体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⑷ 如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抄权应该按照规定的面积袭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⑸ 请问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城镇居民吗
不可以,按照现在的法律使用主体只能是农民,。如果对你有帮助 请点好评 谢谢 ” ”
⑹ 有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仅是对农民宅基地分配申请资格上的限制。《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1987年开始实施法律规定,这里的“土地”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还是仅指土地所有权,抑或两种权利兼而有之?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2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宪法》第2条修正案并没有顾及土地的不同类别,也没有考虑土地的不同所有权主体,而是规定“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都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的规定只能理解为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限制,否则违宪。因此,此款规定并非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规定。 (二)行政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发布)(下称《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这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该《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关于决定与公布的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依据当时生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第十五条“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从名称上来看,该《通知》的名称不符合法规的制定程序规定;从通过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经过国务院办公会议,未经过法定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程序;从发布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未符合法定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程序。另外,该通知也未公布施行日期。因此,该《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现行行政法规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 (三) 行政规章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的规定目前关于宅基地转让问题的规章级规定有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9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这里禁止的是单独转让,但其效力只是行政规章。、四 、结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法无禁止的皆可为,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因此,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
⑺ 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宅基地是属户主一人,还是家庭成员共有
家庭成员共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内,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容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上文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人为单位,所以一户里的所有人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7)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扩展阅读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⑻ 宅基地使用权是产权人一人所有还是家庭户口人员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按照户为单位,不是个人。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回的在农民集体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⑼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定义不同
建设用版地使用权是指在权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2、两者的使用主体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主体并没有限制。
3、两者的土地权限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只限于农村集体土地;根据《物权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4、两者取得的费用条件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有偿的,需要交纳土地使用费,只有在划拨的情况下不用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