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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提供版权

发布时间: 2020-12-21 10:36:29

1. 无偿分享一些影视资源,算涉及版权吗违法吗

算,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偿的也算,因为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你可以自己欣赏,或者分享给特定的几个人,但公开分享出来就是侵权

2. 我买了一本书(版权归别人所有),然后无偿借给朋友看,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吗如果我收费呢

网络和你的性质不一样。你不能强词夺理,这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

3. 软件著作权可以无偿转让

你好,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转让著作权所得属于财务上的转让无形资产所得,应该属内于公司收入,应当容依法纳税,但是转让金额由双方协商,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是可行的。无偿转让也可以,关键是权利人同意,如果是公司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同意。但有一个问题,如果是企业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低价或无偿转让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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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高考的试卷有版权吗 是表明出处就可以无偿使用了吗

高考试卷启用前是绝密的,一旦启用也就是高考用过之后,就成了大众的了,网上都可以专下载的。而我们有属时候下载下来的,上面标了某个学校或者机构的名字,那是因为学校或者机构在上传时候付出了劳动,但是不表示版权就是他们的。
一般情况下,网上下载来的都是无偿使用的。

5. 出版社版权可否无偿转让出版权

征得作者来同意当然可自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然可以约定报酬为零啦,也就是免费哈。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光碟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其出版权当然可以转让,但是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报酬的事儿当然是遵循协商啦,只要对方不要报酬,当然可以无偿。

6. 别人编写的软件代码,已经申请的软件著作权,我们有权无偿下载看别人的源代码实现吗

首先 计算机软件 是由著作权法保护的 不是专利的问题 楼主先搞清楚
然后 如果是他人享有版著作权的软件(尤权其都申请了著作权登记) 你下载就侵权了 侵犯了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
做出适当的修改 基本上是基于他人的作品的话 侵犯了他人的修改权

至于楼上说的么 呵呵“就像千千静听的桌面歌词,别的好多软件都和其差不多,想必实现方法也差不错,但是他们都付钱给千千了么?不见得吧.”这话莫名其妙 首先 看上去差不多的歌词桌面 怎么能妄下定论他们的源代码是差不多的?其次 如果真是差不多的 那么一定是侵犯著作权人(不一定是千千 应该是最早编写源代码的著作权人 我不知道是谁)的著作权的 我国著作权保护不利 知识产权保护不利 著作权人意识差 或者闲麻烦 不愿意打官司侵权 但这不意味着就是不侵权的!!!
就好像 有很多人都欠你钱 但是每个人都只欠你五块十块 但是你去讨债倒要花很大的时间和本身 你想想就算了 不要了 但是 这些人欠你钱的事实不可否认!这就是我国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7. 职务作品优先使用是否为无偿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指特殊作品——笔者注)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这规定了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职务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仍能原始取得完全的著作权,而其所在单位(法人或者组织)仅享有对该作品的2年的优先使用权。从条文上以及用词来看,“优先使用”作品似乎重指的是对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排他力,而没有明确指出在此优先使用作品的过程中是否要向此作品的作者(为本单位的员工)支付因由其著作专有权利而产生的获酬权的使用作品的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优先使用权”与其他民事法律中规定的,例如一般共有财产中共有人之间的因法定情形产生的优先权之间,是存在明显区别的,也不能适用民法中关于此类优先权的规定。此处的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应该是指无偿使用。理由如下: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职务作品”,是指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首先在此公民与单位之间有劳务关系,也即此工作任务是包含在劳务合同条款之中的,属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作者对作品的创作,是为完成此债所约定的义务。而劳务合同中,单位所负的的对价给付义务(表现为工资)已经内在包含了对此工作任务的报酬。若此时仅因《著作权法》上对拥有获酬权作者作品的使用而支付费用,则为二次给付,显失公平。二)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看,“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若单位对一般职务作品利用或不加利用,而同意作者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或在此特定范围内使用的,单位可按比例分配所获报酬,即单位在2年的“优先使用”期内有对此作品有参与报酬分配的权利,这当然体现了单位对此作品的优先效力。若单位独占地使用此作品,反而需要支付作品只用的完全费用,则单位对此作品的优先效力无从体现,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因此,“单位”对其员工创作的“一般职务作品”的2年优先使用为无偿使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法律是否应对此时的创作者(员工)给予法律上明确的受奖励或是补偿的权利,笔者认为也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仅体现了著作权法上作者完全著作权的绝对性,也能合理划分同单位间的利益分配,形成的公平、合理的创作奖赏机制,还能极大地鼓励员工对“份内活”(一般职务作品)的工作、创作热情,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更好地实现立法宗旨。

8. 作者生前将美术作品原件无偿捐赠给国家国家是否享有财产权

不享有。美术等作品所有权的转移,并不等于著作权的转移,但该美术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国家取得财产权需要先取得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作者将作品原件以及著作权一并转让给国家的,国家即拥有作品的财产权。


一、国家可以是著作权主体,并享有相应的作品财产权的情形:

1、作者死后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的,财产权归国家所有;

2、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其变更或终止后,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财产权归国家所有;

3、作者以遗嘱的方式表示愿意将其作品著作权在死亡后赠送给国家的.。

二、《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三、第三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9. 版权音乐最长可以无偿播放多少秒

免费播放(指非商业目的,商业目的使用包括营业场所,手机里自带的版铃声等)是允许权的,,商业目的的播放是不可以无偿播放的。
(呵呵,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一般没有独立的个人去起诉你的,除非版权协会去起诉,不过还是小心为妙,如果当事人要较真,你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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