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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裁决

发布时间: 2020-12-21 21:33:57

『壹』 A将法院裁定的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国有土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转让给B,请问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吗

持有法院的裁定书,就算没有过户,在法律意义上该土地使用权就已经属于A了。
所以A是可以再次和别人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并且是被法律认可的。

『贰』 行政机关在对土地进行管辖时,对甲和乙就某一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进行确认,并作出归乙使用的裁决

C该案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

『叁』 请问父亲去世后农村耕地如何处理

农村老人去世后,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要看实际情况来办:
1、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
2、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肆』 政府可以强制性拆房么

政府可以强制性拆房屋。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经过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可以依法强行拆迁房屋。

法律上可以强拆房屋范围: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4)土地使用权裁决扩展阅读:

政府部门强拆的条件规定: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农房拆迁补偿的组成:

1、房屋补偿。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伍』 农村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土地纠纷一般都是发生在农村,甚至有时候会闹出大事,并且对于没有多少文化的农民来说,发生纠纷时很容易理亏。那么在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是怎么处理的呢?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程序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土地权属纠纷如何处理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确权的目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

『陆』 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规定

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能否享受征地补偿款?

据了解,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知,农村妇女即使出嫁以后,户口只要未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仍对原有的承包地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一旦遇到征地补偿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金额。当然也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综合来看,如果你在这其中遇到不合法的问题,可以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反馈。但如果你的户口已经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是很难拿到补偿的。因为想要拿到征地补偿款,出嫁女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就是在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第二个就是户口仍然在出嫁之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个就是出嫁以后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享受到土地、宅基地等相关权益。

出嫁女有宅基地使用权吗?可以继承房屋吗?

严格意义上来说,农民朋友的土地权益和户口性质有关,如果出嫁女在结婚以后,户口已经迁到了婆家那边,那么这类出嫁女只能在户口所在地重新申请宅基地,不再拥有娘家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户口仍然在娘家的,那么可以继续享受宅基地使用权。大家还要知道宅基地是不存在继承的,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定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农民朋友所说的继承是继承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出嫁女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去世后,是有房屋继承权的,但是有期限,不能重建,等房屋自然倒塌后,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如果独生子女想延长农村房屋的使用期限,最好是在父母在世的时候就进行修缮。

出嫁女的土地谁来确权?如何确权?

根据《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妇女出嫁之后,嫁入方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要优先解决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的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从此项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出嫁女如果在婆家那边没有取得土地权益,那么娘家的土地是有希望确权到女儿名下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户为单位的,已经在娘家这边获得土地或者是没有土地的出嫁女,可以双方家庭协商。如果你已经在婆家这边获得了土地,即使娘家的户口这边绝户,也是不能继承土地的。

出嫁女权益问题,有一个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户口是否迁出,在婆家那边是否获得了新的土地权益,只要大家能把这几点缕清,就知道自己能否获得出嫁女权益了。有关农村出嫁女的权益问题其实现在各个地区的政策都不同,有的地区比较宽松,有的地区比较严谨,大家如果遇到不合理的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反馈。但是各位出嫁女朋友要知道一点的是,只要是你的户口没有迁出,就应当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比如土地征收补偿款、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等。

『柒』 法院判决书等可否作为受让方购进完税凭证

问:企业在销售或转让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无法提供其购置时的发票,但附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或者是附有购进环节转让方或受让方完税凭证的,企业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载明的金额;或者是完税凭证上载明的“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未载明的,依据税款缴纳金额倒算出其购进金额作为成本入账。企业按上述方法确认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如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无法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合法有效凭证,但交易已经完成,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户给受让方,如何核定其土地成本?如企业转让旧房时,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如何核定其购进价格(计税成本)?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成本应该有合法的凭证,包括发票、各种合同协议等,如果企业没有合法凭证证明其成本费用情况,可以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7号 )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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