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房屋所有权登记
❶ 物权法房屋所有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回涉的权利,包答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与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债权是指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市场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易的前提,交易的过程表现为债权,交易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转移。
❷ 房屋所有权以什么时间为准
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准。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物权法》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由此可见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获取的时间为准。
(2)物权法房屋所有权登记扩展阅读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❸ 房产的所有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 你知道吗
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根据《物权法》中房屋登记簿制度的规定,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在老百姓的意识中,房产证就是自己房产的唯一身份认证。而新实施的《物权法》对于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行为有了不同于以前的规定。其中包括: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中,主要以房产证作为此类案件的主要证据,一方当事人持有记载自己个人信息的房产证,并且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证是非法取得或者房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持有房产证的一方基本就能稳操胜券。而《物权法》实施之后,法官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将不仅要审查房产证的合法性,还将重点审查涉案房屋的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与房产证是否一致。在两者的证据效力上,登记簿的证据效力远大于房产权属证书。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可能会出现四种判决结果,当登记簿与房产证均正确时,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登记簿正确,房产证有误时,可以撤销房产证;当登记簿错误,而房产证正确时,同时撤销登记簿与房产证;当登记簿与房产证均错误时,同时撤销登记簿与房产证。
❹ 新物权法关于房产,房屋所有权是以房照为准还是以出资人为准
住房产权属于哪一个,是看房产证登记人名字,以及是否婚后取得。
出资人,如果名字不在房产证上,和房主不是夫妻关系期间出资,那么,出资人在住房产权上没有权益,
可以凭出资凭据,主张对房产证登记人债权,可以要求其还钱,这个法律支持。
❺ 物权法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内容
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要件,和房产证上的名字无必然联系。
所以看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发生了多少次转移,只要看其变更登记了多少次就可以了。
❻ 最新物权法是否规定房屋所有权只以房产证上所登记的名字为准
婚后共同供房的财产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一方同样有所有权。这是法律规定的
❼ 物权法中关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_物权法上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条: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❽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法院判决的所有权人不一致时,谁拥有该房屋
你说的比较简单,不够具体仔细,我就你的简要情况分析如下:
首先,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A,产权归A所有;
随后,法院把房子判给B,产权转归B所有,判决书作出后对抗A;
之后,A把房子卖给了C,A是以损害B为目的非法处分B的财产,A属于无权处分。
到此房子归属有三个可能性:
1、房子如果没有过户到C名下,C与A的房子买卖是个债权(且是个A无权处分的债权),B对房子的所有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过户即可,C不具备善意取得房子的完全条件(解释:善意取得的对象是对物的所有权,非债权。)
2、房子已过户到C名下,C可以善意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前提条件必须完全满足善意:既C对房子存在争议整个过程的完全不知情,且以合理价格交易。
3、如果B在提起房子归属诉讼过程中,B或法院在房管局此房子下注明过争议,或B申请过财产保全等等,既当事人以合法的公示方法公示了房子的争议,具有了对抗第三人效力。A在法院判决之后把房子卖给C,不论C是否善意,C均不得通过买卖取得房子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