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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所有权的发生

发布时间: 2020-12-21 22:58:25

1. 房屋共同所有权是否该写母女两人

可以。通过以下方抄式实现,共同购买或者办理权属转移,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申请可以以赠与或者买卖的形式实现。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2. 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写的是共同共有什么意思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回同共有财产关系答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共同共有的特点是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也就是说你的房屋在共有状态存续期间不存在份额的问题,在需要分割时,才会等比例进行分割。

3. 共有的情形下 对所有权是如何划分

江奶奶和宋爷爷是一对恩爱的老夫妻,宋爷爷得了肝癌,江奶奶想把老洋房卖了拿钱去国外给宋爷爷看病。老洋房是江奶奶的父母留给三个女儿的,江奶奶的两个姐姐相继离世就把老洋房的产权给了自己的两个儿子。两个外甥想要等两个老人去世后再买卖老洋房,于是对于卖房的事情一拖再拖,直到宋爷爷离开人世。最后江奶奶将自己所拥有的二楼无偿捐献给了国家,老洋房再无出售的可能。

▲《安家》剧照

说到这里,事实上还牵扯了房地产的一个知识点,那便是房屋共有现象。

01 什么是房屋共有?

房屋共有简而言之就是一个房屋拥有多个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房屋共有有两种形式,即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

▲《安家》电视剧中 老洋房所有人为三人

房屋按份共有又称房屋分别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份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劳动或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在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房屋共同共就是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两种。

▲夫妻共有房屋产权

02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1.房屋按份共有可以因为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有直接分割房屋、房屋作价补偿、分割作家结合以及房屋变价分割四种。而房屋共同共有则不同,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2.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权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处分房屋时,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依占房屋份额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各个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在按占房屋所有权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而共同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03 共有房屋该如何分割?

房屋共有的情况下进行分割是很多家庭都会遇到的问题,更有甚者因为如何分割房屋而闹得不可开交,最终不得不想见于法庭。

1、房屋按份如何分割

共有有四种分割方式:直接分割房屋、房屋作价补偿、分割作价结合、房屋变价分割。

其中直接分割房屋很好理解,而房屋作价补偿是指房屋由按份共有转为一人独有,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对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进行补偿。

分割作价结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房屋结构各房屋共有人无法按照自己拥有的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所以对部分所有权份额进行作价补偿。比如两个人按照3:2的比例拥有一个两层住房,分割房屋时如果各分一层,则后者侵占了牵着的所有权份额,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栋房屋,房屋作价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补偿丙、丁应占部份的所有权份额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最后是房屋变价分割则是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将房屋出售,出售所得金额再按照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2、房屋共同共有如何分割

常见的房屋共有为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

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除了夫妻双方有特别的约定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共同共有,婚后兴建、购买、受赠或集成的房屋同样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在双方始终保持结婚状态时共有房屋不能进行分割。只有夫妻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有过特别约定时才能确定份额进行分割。

而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前不得分割,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即如果个别所有人出售家庭共有房屋未取得家庭其余共有人同意,则该出售行为无效。

▲共有房屋出售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所以说《安家》中江奶奶将自己所拥有的二层捐献给国家在实际操作中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共同共有产权不能单独处置,包括单独捐献。而理论上可以实现的操作是江奶奶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产权赠与另一个人,得到所有权的人坚持不买房的话这个老洋房同样难以出售。

此外,江奶奶还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我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可是老洋房交给法院拍卖需要一定的手续和时间,显然宋爷爷的身体状况不足以支持到走完法院拍卖的全部流程。

04 共有房屋的拆迁问题

共有房屋产权进行拆迁的时候,是需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然后再去签字,并不是由其中一方贸然同意就可以了。

案例:2009年,一位履蹒跚的张姓老人因为共有房屋拆迁的问题前去向律师咨询,早在1995年,张姓老人的母亲将其对北京西城区南新平胡同一处共有产权房屋所享有的十四分之一份额(约近14平方米)赠与给张姓老人,并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2006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为了进行西城交通队综合楼项目建设,在西城区南新平胡同一带进行拆迁,实行的区位补偿价为8800元。动迁后,张老几次与拆迁人协商补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介于四邻地带因拆迁之故嘈杂不已,张老搬至别处居住。然而,2006年12 月底,拆迁人以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均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将房屋进行拆除。对此,张老既不知情,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更有甚者,张老存放于被拆迁房屋内的诸多物品及其父、母亲生前唯一的遗像与母亲的骨灰盒也在这一场忽略了张老的拆迁活动中不知去向。最后在四处求助无门之后,张老只能求助于法律,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拆迁行政裁决,在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组织的调解程序中,经过与拆迁人数次协商,张老最终于2009年4月上旬以80万元货币补偿对价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条例中规定,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夫妻双方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均具有被拆迁人的身份,故拆迁人应当与产权人进行充分协商,签署补偿。

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共同共有房屋拆迁财产分割,需要确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但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即要求产权调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对共有的全部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以相当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05 共有房屋的继承问题

继承问题同样是家庭共有房屋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充满复杂性的问题。

1.房屋按份共有如何继承?

按份共有的财产,要先将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分出,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应享有的份额。

2.房屋共同共有房屋如何继承?

根据《继承法》中遗产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是个人财产,所以被继承人如果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分割,只能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分割。此时,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所有有资格继承的继承人又对被继承人的房屋共同所有权形成新的共同共有关系,同样的对于该部分遗产也只能在全体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割,分配份额一般是平均分配。继承人分割的是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其分割前提必须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案例:张爷爷年事已大,育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爷爷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爷爷一个人。2003年,张爷爷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爷爷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爷爷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爷爷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爷爷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法院判定,由于遗嘱所涉及的房产是张爷爷婚后分配并购买的,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张爷爷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爷爷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张爷爷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儿子应得1/6房产。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由此可见,房屋共有所有人如果没有对他的遗产如何分配等问题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遗产将会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入继承程序,即先由第一继承顺序中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其他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房屋共有所有人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此时依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

06 房屋共有的继承程序

当被继承人为共有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此时的房屋继承程序仍然属于房屋变更程序,与个人独自所有房屋的继承程序类似。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析产。

1、继承手续程序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人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以后才能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2、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

①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②继承人的身份证明;③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④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⑤公证费:一半继承1%;全部继承2%。

3、转移登记需提交资料

①房屋权属转移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③房屋所有权证;

④继承权公证书(有遗嘱公证书的仍需到原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⑤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注: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税费项目:登记费、交易手续费、配图费、权证印花税。

4. 房屋共有权人和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有什么区别

财产可以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源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的共有人说明共有人对该房屋有享有部分所有权,持证人就是房照上写明的房产登记人。共有权人享有所占份额50%的意思就是证明共有按份额享有的权利:1、共有权人(包括持证人)只有2人,房屋为一人一半。2、共有人(包括持证人)3人及3人以上的,持证人享有该房屋50%的权利,其余50%权利由其他共有人共同享有。
一般来说,这样写明占有份额的是夫妻共有的房屋。

5. 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子,一人去世,另一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物权变动了吗

你和你夫妻各50%,一方已故,有子女 , 一方75%,子女25%(所以子女共同拥有)

6. 共有人对共有关系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怎么处理

一、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产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1]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二、特点:共同共有的特点是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例如:夫妻结婚后,共同购买的电视机是共有财产。即使夫妻中一方没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购买的。夫妻双方对这个电视机也享有同等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只有在离婚才可以分割。另外在共有人之间也平等地承担义务,对外共同负连带责任。例如个人合伙,各合伙人都可以对义务人行使全部权利,同样,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有偿还能力的合伙人追偿。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时,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

共同共有的发生,可以基于权利主体的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一)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三)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另外,除了以上三种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外,现代法律认为基于合伙关系产生的合伙共有财产的性质,无论是合伙投资还是合伙积累,无论是营利性合伙的财产还是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都是共同共有财产,在该财产之上构成的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2】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人。而公有则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们国家,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任何一个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只有集体组织才享有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集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享有这种权利。

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所有权,而是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间的联合。例如,全民所有制组织、集体组织、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进行各种协作,如联营,都会产生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关系适用于非常广泛的领域,它对促进专业化协作的发展,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便利人们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共有财产关系的产生,大致有两种原因: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如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二是依合同约定产生的,如3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以合同约定各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除了一般的共有形态以外,还有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一般地说,现代各国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规定,是专门对所有权的共有状态而言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因而各国物权法在规定了共有制度以后,大都设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

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准共有时,究竟应当适用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数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财产权时,应准用共同共有的有关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有关规定。

准共有的标的只限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不可以为准共有的标的。

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有和公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人。而公有则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们国家,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任何一个公民、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只有集体组织才享有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集体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享有这种权利。

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所有权,而是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间的联合。例如,全民所有制组织、集体组织、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进行各种协作,如联营,都会产生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关系适用于非常广泛的领域,它对促进专业化协作的发展,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便利人们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共有财产关系的产生,大致有两种原因: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如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二是依合同约定产生的,如3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以合同约定各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除了一般的共有形态以外,还有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一般地说,现代各国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规定,是专门对所有权的共有状态而言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因而各国物权法在规定了共有制度以后,大都设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

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准共有时,究竟应当适用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数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财产权时,应准用共同共有的有关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有关规定。

准共有的标的只限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不可以为准共有的标的。

7. 产权人和房屋所有人有什么区别

产权人和房屋所有人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房屋产权人,即代表产权所有人(也就是产权拥有者),法律上认定的是财产(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拥有者。房屋所有人指的是“户主”。

2、权利不同。

产权人包括拥有房屋一切权利,同时还包含房屋地契的权利,而房屋所有人只有房屋拥有权,没有地契权利。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产权证上为一人,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3、户口关联性不同。

产权人是指该户的户主,与房屋无关,可以既是户主又是房屋产权拥有者,也可以不是户主,却是房屋产权拥有者。而所有人只能是户主。打个比方,如果户主改成你女儿,产权还是你的,房管局网上还是显示是你的房子.

(7)共有所有权的发生扩展阅读:

房产证的登记产权人不一定是房屋所有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该房屋到底属于谁,还要看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谁、谁对该房屋一直占有使用等情况来综合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被告若能提供反证,证明争议房屋的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的,应以实际情况为准。

8. 共同共有和共同所有的区别

一、共同
1.大家一起[做]。如:共同作战
例句:那是万马奔腾,在共同完成一项战斗任务。--吴伯萧《记一辆纺车》
2属于大家的,公有的
例句:五一劳动节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的节日

二、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①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④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也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是不平等的,如继承人对未经分析的遗产、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等(见合伙合同)。

两者的不同点
①财产份额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而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②对外债务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9.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专效力属。这就是法律上所谓“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也是一样的,不受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影响。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10. 业主共有部分有哪些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用部分的权利,简称业主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按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享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称谓,有共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份权、持份共有所有权部分、互有权、持分共有所有权部分等多种。物权法采用了共用部分持份权的观点。该称谓不仅能反映该权利的客体为共用部分,而且能反映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按一定比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同时还比较贴近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共享权利、共担义务且不得分割的法律属性。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中的共有权的法律特征与一般共有权的法律特征相比有着以下显着的区别:

(1)从主体上看,共有所有权人的身份具有复合性,集专有权人、共有权人、管理团体成员的三种身份于一身。而一般共有权人的身份则是单一的,只能作为共有权人。

(2)从客体上看,区分共有所有权人的客体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法定共用部分,而且也包括约定部分。而一般共有权人的客体通常只限于一项财产。

(3)从内容上看,区分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比较广泛,包括:①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整体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②对建筑物的其中某一部分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③一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可在建筑物某一部分的共用部分上所设定专用使用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④因建筑物基地的利用而发生的区分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一般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则比较简单,仅仅限于各共有权人之间因某一财产而发生的权利义务。

(4)从种类上看,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法定共有权和约定共有权、全体共有权和部分共有权、对建筑物的共有权和对附属建筑物的共有权、无负担的共有权和有负担的共有权(专用使用权)。而一般共有权人仅仅可分为共有权(分别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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