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演绎报酬
『壹』 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
从法律条文来看,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是不向观众收费,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是否支付报酬很难确定,而一般演出也总是有广告赞助等等,所以说,绝对符合免费表演的演出几乎没有。
还有一点,一般意义上的公益演出绝大部分也并不符合免费表演的概念。即使如赈灾义演等,从法律条文上来说,大部分义演还是要向观众收费的,而且也可能有赞助行为。严格来说,这样的演出也是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毕竟你公益的是别人的歌曲,未征得权利人许可,你是不能演出的。
总之,这个免费表演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的。用句时髦的话来说,这得需要演出主办方有一颗“道德”的心。。。
『贰』 谁能给我解释一下《著作权法》第28条 不得侵犯作者的“获得报酬权”是什么意思既然已经取得了使用权那么
《著作权法》第来二十八自条:取得他人著作权使用权者的权利限制。“获得报酬权”与“使用权”并不冲突,《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利益。本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其实,很好理解。别人的作品一般是不会让你白白使用的,获得相应的报酬方将使用权授权行使是合情合理的。
『叁』 《著作权法》对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著作权法第四章: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表演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保护版权,从做好版权登记开始。————————————
传统办理步骤需要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大厅做著作权登记。
现在也出来了线上方式。通过版权保护中心与云莱坞合作的线上平台--“版权保护”,目前线上申请时间在10分钟左右,审核时间为7-10个工作日。无需再跑到登记大厅,也没有登记费和代理费。
『肆』 以著作权法,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哪些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伍』 著作权法中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包括广播电台中播放作品,而法定许可必须支付报酬,那么电台是如何支付
法律并没有规定报酬的标准,可以协商处理
『陆』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什么
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
1、法定许可不需著作权人许可由法律直接许可,但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2、法定许可,著作权人只有“获得报酬权”而无“禁止权”;
3、法定许可仅限于法律列举的五种方式;
法定许可的五种方式分别是: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柒』 在博客上转载别人的文章(已注明作者和出处),属于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应向作者支付报酬,否则侵权.对么
如果你注明转载,并写出出处以及作者的名字,那么就不算是侵权
毕竟中国的网络法律还不健全。
网上抄袭的人多是是,很多拿了别人的文章硬说成自己的
这样的人我们只能道德上鄙视
法律上暂时还惩治不了
『捌』 根据《著作权法》,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是
最新来著作权法第三十源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玖』 关于著作权法,试题。
商场侵犯的是音乐作品作者的表演权,通过机器设备公开播放表演者表演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是属于机械表演范畴,而本商场通过录放设备播放音乐CG盘,所以侵犯了音乐作品作者的表演权(机械表演),故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