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
Ⅰ 郑成思的法学专著
知识产权文丛(第13卷)/郑成思,2006-7-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12卷)/郑成思,2005-7-1版
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郑成思,2005-5-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11卷)/郑成思,2004-8-1版
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高级法学教程)/郑成思,2004-4-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10卷)/郑成思,2004-1-1版
知识产权论(第3版)/郑成思,2003-10-1版
郑成思文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精萃)/郑成思,2003-10-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9卷)/郑成思,2003-8-1版
知识产权法(高等教学与司法考试必读法规系列)/郑成思,2003-8-1版
知识产权法(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教材)/郑成思,2003-1-15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郑成思,2002-11-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7卷)/郑成思考,2002-6-12版
专利实质条件(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丛书)/郑成思 张晓都,2002-4-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6卷)/郑成思,2001-5-1版
知识产权论(修订本)(当代中国法学文库)/郑成思,2001-6-1版
版权侵权认定(知识产权专题研究丛书)/郑成思,2001-6-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5卷)/郑成思,2001-6-1版
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郑成思,2001-1-1版
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中国“入世”知识产权纵横/郑成思 韩秀成,2000-4-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4卷)/郑成思,2000-7-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郑成思,2000-1-1版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郑成思,1999-12-1版
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郑成思,1999-9-1版
知识产权研究(第7卷)/郑成思,1999-5-1版
知识产权研究(第1卷)/郑成思,1996-5-1版
知识产权研究(第6卷)/郑成思,1998-11-1版
知识产权文丛/郑成思,1999-1-1版
版权法(修订本)/郑成思,1990-3-1版
知识产权研究(第5卷)/郑成思主编,1998-5-1版
知识产权研究(第4卷)/郑成思编,1998-1-1版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郑成思著,1996-1-1版
知识产权论(当代中国法学文库)/郑成思,1998-1-1版
知识产权法(九五规划教材)/郑成思,1997-7-1版
Ⅱ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Ⅲ 中国知识产权法界有哪些有名的教授
很多了,比如:抄
社科院袭:郑成思老师(已逝)、唐广良、孙宪中、李明德、李顺德等
中南财经政法:吴汉东、胡开忠、曹新民等
人大:刘春田等
中国政法:冯小青、张今、张楚、来小鹏、费安玲等;
北大:张平、郑胜利、陈美章等
其他不列了,还有很多很厉害的中青年学者,比如薛虹、冯晓青等,这些都是看过他们的书或者论文的,具体你可以到有关知识产权网站去找,肯定有更全面的。
Ⅳ 高分求郑成思 第二版知识产权法 读书笔记
最近集中时间和精力在研读《美国知识产权法》,李明德先生著。
已故郑成思先生语:这是一步读懂了美国判例而写就的一本美国知识产权法教科书。
在青岛科技大学举办的《科技法和知识产权前沿性战略问题研究》的研讨会上,有幸聆听了李先生的讲座,受益匪浅。
1、专利权的客体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或其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所以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方法、机器、产品和物质合成。
方法是指方法、技艺或者方式包括对已知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和材料的新的使用。(美国专利法100条)
转基因的微生物是一种人造的产品,而非自然存在的东西,因而可以作为产品或者物质合成受到保护。(查克拉巴蒂案)
2、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说采取的是单一来源(single source)原则,判定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以该项发明与一项“现有技术”相比较,而非两件或者更多的现有技术。(待续)
Ⅳ 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和物权的联系是:
1,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它们都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2,两者都是绝对权(或称对世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因此在保护方法上均可适用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度,比如停止侵害与侵害防止等。
3,两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当事人不得自行设立法律未规定的物权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是:
1,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的客体还可以包括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2,物权一般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对客体的支配,而知识产权则必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3,独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识产权弱于物权。法律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特别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若干限制,而对物权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时,知识产权须让位于物权。
4,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与其自然寿命竞合,而知识产权则有明确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权利归于消灭。
5,价值的规定性不同。物权取决于人的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取决于时常的需要和人们对它的利用。
6,物权效力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知识产权不具有。所谓优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当几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权利优先于后设立的权利。所谓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权客体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该物并将之取回。
7,保护方法上物权可以采取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而知识产权不可以采取这两种方法。
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私权,都是民法中的权利——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专门用一节规定了“知识产权”,可见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几乎全部民事规范。如果抽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生存。同时这也是国际间协调的基础。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前序”部分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这是一条原则性的共识,各成员只有在承认这一条的基础上,才有协调的可能。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动产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物权与知识产权性质的相比较,各有其特殊性,这正是它们各自构成不同民事权利的原因,因而导致它们各自形成了不同类别的民事权利。
一、物权是有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物权法是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其任务,财产是指有形的动产、不动产,而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无形”性。这一特点把它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一台电脑,作为有形财产,其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如:出售、出租等,标的均是该电脑本身,即该有形物本身。一项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让它时,标的可能是制造某种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也可能是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却不是专利产品本身和贴有商标的产品本身。
由于无形,使得这种标的所有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货许三家”或“一女两嫁”。一幢房产的所有人,不可能把他的财产权标的同时卖给两个分别独立的买主。一项专利权的所有人,则有可能把他的专利权同时卖给两个(乃至两个以上)的不同买主。而只要这些买主在市场上不“碰头”,就可能永远不知道自己花了“买专利”即转让专利的钱,实际得到的只不过是“非独占许可”。
由于“无形”这一特点,知识产权的取得、持有、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生侵权时的处理,都与有形财产有很大的不同,而且知识产权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也有所不同,从而都需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二、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专属权利人所有,这一点与有形财产一样。在一般情况下,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利用。不过,在一个国家以内,两件完全相同的物品虽然可以同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人所有,而互不干涉。但是两个完全相同的专利或商标,则不能同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人。如果一个这样的权利给予了一个人,就不能再给予另外一个人了。如有两个人分别研制出完全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分别申请的情况下,只能由其中一人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人有权排斥另一人将其自己研制出的发明创造许可或转让第三者,另一人只剩下“在先使用权”。这是知识产权这种客体的无形性所决定的。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专有权丧失。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地域性一般指在一个主权国内。知识产权一般是由本国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本国法律授予的,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这一点与有形财产很不相同。有形财产适用财产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知识产权则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一般有形财产,例如随身所带的衣服、首饰、甚至汽车等等,即使到了外国也不会发生所有权丧失的问题。但知识产权则不同,本国的知识产权出了国境就无效。因此,如果权利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某些知识产权,则需要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向该国提出申请或登记,并且由该国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申请人才可获得某些知识产权。
四、物权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不论什么知识产权,各国法律都规定了期限。有的权利的期限不允许续展,一旦期满或权利人于期满前放弃,权利即告终止。有的权利的期限允许续展,甚至允许无限期续展(如商标),但如果不续展,权利也即终止。至于有形财产,只要客体存在,权利也就存在,法律上并未规定期限。至于客体的价值随着时间的逝去而有所降低,则是另一问题。所以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永恒性”,是以有关财产“标的”的存在为前提的,而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不以有关物的灭失为转移。
五、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客体一般可以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复制。如专利权人,他的专利必须能够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才能实现他的权利,也才能判断他人是否侵权。又如按照图纸制作产品,按照一定的方法施工、生产,用印刷、复印、制作光盘等方式复制文学艺术作品等等。物质财产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对一个有形物的仿制,实质上是对该有形物的造型,即其设计的复制,本质上仍然是对该造型所传达出来的信息的复制。
总之,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民事权利中不同的权利,各自有不同的性质,只有对他们性质进行比较,才能正确认识他们的性质,更好地利用和保护物权与知识产权,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的定义: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物权法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
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Ⅵ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专家有哪几位
郑成思,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全国人大 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已逝世。是我最崇拜的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蒋志培,李顺德,唐广良,刘春田,江镇华,陶鑫良~~~还有不少。
Ⅶ 求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生入学考试参考书目及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专业(方向)推荐书目
一、推荐原则
本书目分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个层次来推荐学习书目。其推荐原则分别如下:
本科生:在基本掌握民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完成对知识产权的入门学习,在侧重于实务运用。
硕士生:在本科学习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在掌握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再依个人诧异为实务运用、理论研究两个方向的深入发展作实质、方法上的准备。
博士生:侧重于方法论的学习、四位方式的开拓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
二、推荐书目
(一)本科生:
1、邓晓芒、赵林著:《西方哲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2、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张玉敏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王泽鉴著:《法律思维玉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14、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沈仁干、钟颖科著:《著作权法概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7、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黄晖著:《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汤宗舜著:《专利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1、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信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
22、董保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户办社2004年版。
23、程永顺编:《知识产权四法十二条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24、孔祥俊著:《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5、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6、 [奥地利]博登浩森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汤宗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7、《保护文学禾艺术作陪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罗马公约和录音只怕公约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9、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30、靳学军、宋鱼水主编:《知识的力量: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十年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1、谭筱清主编:《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许海峰主编:《知识产权诉讼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33、许海峰主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二) 硕士生:
1、[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上午印书馆1976年版。
2、[英]艾耶尔著:《二十世纪哲学》,李步楼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3、[爱尔兰]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上午印书馆1963年版。
7、[英]洛克著:《政府论》,叶启芳等译,上午印书馆1964年版。
8、[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上午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三版。
9、[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等译,北京: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上午印书馆1959年版。
11、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
12、[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5、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6、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8、周:《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9、王泽鉴:“民法丛书》系列(《民法总则》、《民法物权1、2》、《债法原理1、2、3》)及《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8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张玉敏著:《走过法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
2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
2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新世纪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冯晓青等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吴汉东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7、古祖雪著:《国际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8、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29、德利亚•利普希克著:《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出版。
30、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1、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2、曾陈明汝著:《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黄晖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4、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5、张晓都著:《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6、魏衍亮著:《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37、程永顺主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8、李琛著《知识产权片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9、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0、张玉敏主编:《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1、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2、张耕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3、张广良著:《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沈仁干主编:《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经典判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三、博士生:
1、[德]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罗达仁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2、[美]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新1版。
3、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挪威]斯坦因•U•拉尔森主编:《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英]丹皮尔著:《科学史及其宗教和哲学的关系》,李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法]巴特著:《符号学原理》,王东亮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8、[英]霍克斯著:《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9、吴增基等主编:《现代社会学》(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新1版。
11、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英]约翰•香德、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尼尔•麦考密克、奥塔•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洁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17、[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
18、[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9、[美]波斯纳著:《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
20、[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2、[美]霍姆斯著:《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英]劳森、拉登著:《财产法》(第二版),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4、[德]京特•雅科布斯著:《规范•人格体•社会》,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5、[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性质的分析》,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6、[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7、[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8、[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著:《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魏观察重点》,陈爱娥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29、谢铭洋著:《指挥财产权之基础理论》,元照出版公司1997年第2版。
30、[美]劳伦斯•莱斯格著:《思想的未来》,李旭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1、[美]劳伦斯•莱斯格著:《代码》,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2、[美]罗伯特•P•墨杰斯等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著:《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4、[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李扬等著:《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金海军著:《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8、李雨峰著:《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赵元果编著:《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39、左旭初著:《中国商标法律史(近现代部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40、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1、李响著:《美国版权法:原则、俺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2、[德]雷炳德著:《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3、[英]萨莉•斯皮尔伯利著:《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4、王太平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原则、理论基础与具体构造》,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李琛著:《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吴汉东等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7、曹新明著:《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8、刘茂林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9、[日]富田彻男著:《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50、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1、[美]米勒、戴维斯著:《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第三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2、Brad Sherman and Lionel Bently: 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British Experience, 1760-191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53、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4、Ronan Deazley: On the Origin of the Right to Copy, Hart Publishing, 2004.
55、John Feather: Publishing, Piracy and Politics-An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 Mansell Publishing Limited, 1994.
56、Assafa Endesh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for Non-Instrial Countries,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7、William Cornish: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Four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2003.
58、Robert M.Sherwoo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estview Press, 1990.
59、Gillian Davies: 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Published jointly by VCH Verlagsgesellschaft mbh & VCH Publishiners Inc.,1994.
附:
1. 《知识产文丛》系列,郑成思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2.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系列,刘春田主编,商务印书馆。
3. 《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系列,郑胜利主编,法律出版社。
4. 《网络法律评论》系列,张平主编,法律出版社。
5. 《知识产权研究》系列,唐广良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6. 《知识产权法研究》系列,王立民、黄武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Ⅷ 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里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有什么本质区别
著作修改权是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把修改权定义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由于著作人身权只属于作者,因此,“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的主体显然是作者本人。这就是说,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作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看到这里,或许就会有人认为,修改权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二是作者有权授权修改作品。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推导出两个结论:一是修改权是一种积极权利,作者对作品的修改和对他人的授权可不都是积极的作为吗?二是修改权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授权他人修改”之“授权”不就是许可他人修改作品吗?
很显然,这两个结论与我们所学习过的著作权法基本原理是不一致的。我们总是在说,著作权是消极权利,是禁止权而不是实施权,著作人身权不可放弃、不可让与。
难道著作修改权是一个特例?
当然不是!修改权与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一样,既不是实施权,也不能许可他人行使。与发表权和署名权相同,修改权在性质上也是决定权,只有作者才有权决定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在作者没有决定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如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任何人的修改都会构成侵权。如果作者决定修改,具体的修改可以由作者本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人来实施,与发表权的情况是相同的。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第二句,都属于由作者之外的人来修改作品的例子。由于对作品的修改可能会改变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因而在实务中通常要由作者对修改后的内容中以确认。
除了决定是否对作品进行修改之外,修改权还有一项特殊的内容,就是其他人有义务接受作者对其作品的修改。在通常情况下,作者对作品的修改实际上不会对别人产生影响,也不会形成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因而没有必要将作者修改作品说成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权。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作者与其他人已经形成了法律关系,其对作品的修改将会影响到这种法律关系时,修改权的特殊意义就显现出来了。例如,当作者把一篇学术论文交付期刊发表,在期刊接受准备之后,作者的学术观点发生了重大改变,要对论文进行修改甚至撤回论文,期刊就有义务尊重作者的愿意,不能把原先的论文发表出来。当然,如果期刊的印刷已经完成,作者修改或撤稿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作者来补偿。这其实就是不叫追回权的追回权,郑成思老师把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修改权称为“半个追回权”,就是这个道理。
Ⅸ 知识产权法书籍推荐
建议可以看看吴汉东教授的书,吴教授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界泰斗级人物。
Ⅹ 我想考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生 请问要看什么书
08国际法学
①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 或 202俄语 或 203日语 或 241德语 或 242法语
③617法理学
④884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复试时专业综合考试内容:国际经济法学
清华大学法学院不设参考书!!!!!
根据法学院本科生用书得知:
法学绪论(入门课):沈宗灵《法理学》(不常用)
宪法学:许崇德《中国宪法》
民法学(1)(总论部分、物权):马俊驹《民法原论》(主要是上册)
民法学(2)(合同法):崔建远《合同法》(修订本)
刑法学(1、2):张明楷《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程》
婚姻与继承法学:杨大文《亲属法》、同系列的《继承法》
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中国法制史》(新编本)
知识产权法: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
刑事诉讼法: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
商法学(1)(商法总论、公司法):
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同时也是商法学2)
王保树《中国公司法原理》等等(主要是这两种)
外国刑法学: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王保树《经济法原理》
国际法:Akehurst’s Mordern Intro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今年的招生简章还没出
2010年的具体你要告诉我你报的专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