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知识产权平台
各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切实维护国有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一级企业)及其所属控股企业(不分级次,以下统称子企业)转让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应在依法设立的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省级及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
重要物权、大额债权按《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一级企业及子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而取得的产权转让,其转让行为按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
三、一级企业及子企业转让本通知第二条以外的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股权按以下原则办理:
1、转让评估价值1000万元及以上重要物权、知识产权,应按内部议事规则逐级审议后经一级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在一级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由一级企业最大国有股东单位将其议案及其审核意见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对该行为有异议的,在收到备案资料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意见同时告知一级企业各国有股东单位,各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审议时按市国资委备案意见进行表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延期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其转让行为。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所持国有股权后企业不再拥有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国有股权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转让、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90%以下的,均应按内部议事规则逐级审议后经一级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一级企业最大国有股东单位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召开15个工作日前,将该转让事项书面请示市国资委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国资委在收到相关报批资料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以书面方式同时告知各国有股东,各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审议时按市国资委审批意见进行表决。
四、一级企业及子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规定办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转让其所持有的以自营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地方金融上市公司产权转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贰』 国资委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国资委就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属于行政性质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资委的部分内设机构:
1、政策法规局: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承担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稿的组织起草、审核协调工作。
2、规划发展局: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
3、企业改革局: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4、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5、综合局:综合归口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与地方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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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