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知识产权保护
1. 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
案例14:海信、东林商标被抢注之乱
2004年6月,厦门东林电子公司与海信公司先后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门子公司和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尽管中国商务部和欧盟介入此事,但西门子对海信开出4000万欧元的转让高价,对东林集团的谈判要求不予理睬。
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标“Hisense”被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在这之后第6天,西门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门子却在德国注册了商标“HiSense”,该商标与海信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大小写区别。从2001年起,海信与西门子开始了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今年2月,海信与东林联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3月,西门子突然与海信和解,将“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在中国商务部与欧盟的斡旋下,东林与西门子就“firefly”商标纠纷也出现转机,达成和解:在全球范围内,就照明类和电子元器件类商标权,双方各得一类。这起沸沸扬扬的商标抢注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东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节能灯中,有一半产品贴有“萤火虫”商标,如果欧司朗把持欧洲18个国家的“萤火虫”商标权,就意味着东林公司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如果商标被抢注,东林遭受的打击是灾难性的。同样,对于大型跨国企业海信而言,欧洲的商标权同样重要。虽然最终海信和东林抢回了在欧洲的商标权,但从中不难看出,中国企业的立体商标意识还不够。企业立足长远发展,商标战略应该先行,提前“跑马圈地”,才能在进军海外市场时占据主动。
并且,像海信这样有实力的公司早就应该通过国际注册取得在全球一定范围内的保护,在WIPO国际局通过领土延伸得到一国的商标保护不过50美元,认识不到位,意识的缺乏才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殊不知,你在虎视眈眈窥视别人的市场时,别人早已经盯住了你的扩张根本——商标。
(二)对自身著名商标的价值认识不够,贱卖或轻易处置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个国家,没有几个国际驰名商标和国际名牌,就难以成为经济强国。正是万宝路、可口可乐、IBM、松下、日立、奔驰、宝马、雀巢、皮尔.卡丹、人头马等这些国际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国家推向了经济强国的宝座。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走近国际品牌,连我们自己的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都大量丧失和消失了。
中国企业在和外方企业合作时,企业对自有的著名商标重视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使得企业原有的著名商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被外方恶意收购或有意淡化,退出市场。企业几十年辛辛苦苦创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为此丧失了市场利益。更为迫切的问题是,一旦相应的外方品牌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中方将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继续使用则面临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且永远受制于人,不使用则要重新投入巨额资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从而在与洋品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实际操作中,外方可能采取的方法,一是双方商标都在使用,但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过商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来中方的名牌挤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饮料行业,原来所谓的“八大名牌”,除“健力宝”未合资,“正广和”合资不成外,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合资的方式是外方控股,牌子使用两家的。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均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中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又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二是索性出资租赁、折资入股或购买,束之高阁,几年之后,人们已将这些传统名牌忘得一干二净。等中方大梦方醒高价赎回,为时已晚。“美加净”牙膏、“京华”茶叶等等都走过这条不归之路。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新开发的技术、发展了的技术、新使用的商标、新产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断发生的。如何对此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加以明确,对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中方厂商来说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容不得半点忽视。作为中方厂商,应积极努力地争取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为己方所有,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能采用专利方法保护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对于不适合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就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加以处理;新创的品牌应及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等等。
2. 知识产权是一种什么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收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特征:
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3. 网络转载内容受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呢
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报刊单位享有的,报刊单位可以通过发布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报刊单位刊登作品的权属关系,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八、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九、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4. 知识产权保护
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看,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但起步早而且体系完备。在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中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但更多的国家还是通过制定《专利法》、《合同法》等一系列专项法对知识产权加以规定和保护。对于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一般不制定专门的法律,而是在现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上制定一系列引导性政策。如英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手册》,从原则上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出规定,以维护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利益,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转让。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主要是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或合作研究中科研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的方式,界定科技成果的归属和转化、转让,明确彼此的利益关系。如果协议或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则通过借助法律的方式予以解决(王海峰,2007)。总之,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完善的法规体系,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合理的产权权益分配,能够充分激励科研人员并激发其创新的潜能。
近些年来,我国按照TRIPS 协议的最低保护标准,相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袁晓东,2006)。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及科技成果交易额的上升,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侵犯案件却逐年上升,反映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以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为例,受“重成果轻知识产权”传统思想的影响,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都以成果奖励制度为主,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人事管理制度也以发表论文为主要考核指标。结果是,研究项目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无法形成自主知识产权。2010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率为27.2%,而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外发明授权率为56.4%,无论在质量、结构和国际布局上,都与世界主要专利强国存在较大差距。与此同时,发明创新者自身的不成熟、政府法规的不健全、部分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一些企业经营者素质的低下以及政府职能体制转变不到位、市场经济发育等诸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
5. 雕塑作品如何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一、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包含以下内容:(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关于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三、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属于本法保护的范围。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地说,在没有作者授权、转让的情况下,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本人。
四、雕塑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及保护措施
6. 什么叫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智力劳动成果包括的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3节第94—97条界定:知识产权主要分类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企业或个人获得知识产权有两种途径:
一、根据具体类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或国家版权局申请注册;
二、花费大额资金向知识产权持有人进行购买。
知识产权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一、专有性。也称为垄断性、排他性,即除非权利人同意或许可或法律规定,任何其他人都无权享有,这种专有性受法律保护;
二、地域性。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享受的保护权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受国家领土的限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可以申请国际知识产权。
三、时效性。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享受的保护权在时间上也有一定期限,商标、外观专利保护期为10年、发明专利则为20年,著作权可以延伸为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无体性。知识产权属于企业或个人的无形财产,无法用五官触觉去认识、占有。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自身知识产权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只有尽快熟悉和掌握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才能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知识产权。现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人在这方面的意识相比加强多,比如专利申请世界第一。
二、尽早申请获得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是拥有知识产权,只有尽快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成功获得知识产权,才能在预防侵权的同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三、申请途径要选择好;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中国甚至世界,都是一门专业学科和行业,因此相关知识非常多且专业,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单单在申请环节就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
现在中国在进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中,对刚创业人士,可以有两种方式做好申请保护工作,一个是自己申请,缺点是需要学习很多知识和流程,比较繁琐,另外一种是找相关代理商,缺点是产生一点服务费。不管是刚创业人士还是企业,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专业人士(企业)做专业事的运营理念,合理运用各种工具或资源是非常重要。
7. 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有哪些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
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8.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上面已经回答了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回答下经营权: 企业的经营权是指董事会及经理人员代表公司法人经营业务的权利。而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说,所谓经营权是指企业的经营者掌握对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所以说,所谓经营权是指企业的经营者掌握对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企业的经营只有拥有了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之后,才能根据市场的需要独立做出企业的经营决策,自主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适应市场的变化的所有权的一种权能。与所有权相比,经营权少了一个收益的权利.。不变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依法占有、支配和使用所有者的生产资料和商品的权利。 经营权在通常的情况下,属于所有者本人,但也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转移给他人,这种转移是合法的,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企业经营权的内容较为广泛,牵涉到生产、供应、销售和人力、财力、物力等诸多的方面和问题。概括地说,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统一管理,保证国家利益或国家所得的前提下拥有的主要经营权有:①生产经营方式的选择权,即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生产经营方式;②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即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安排企业的产供销活动;③自有资金的自主使用权,即根据国家对企业留利使用的有关规定,有权作出机动灵活的使用安排;④人事权,即有权依照规定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⑤资产运用权,即有权运用企业拥有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⑥工资、奖励形式决定权,即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条件下,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工资,有权对奖励基金自主分配;⑦联合经营权,即在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有权参与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或企业集团;⑧用工权,即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用工办法;⑨产品的部分定价权,即在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管理和指导下,对非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企业有权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产品销售价格。
9. 同人作品有知识产权吗受版权法保护吗
要出同人?年轻人有志气:)
如果是网下出版,需要获得原作者授权,才算是合法出版,受法律保护;否则是违法的,但根据日本同人志的经验,只要是健康的、不损毁原作人格,对方都懒得追究;
如果网上创作,就凭我国不完善的网络法,基本没有限制也没有保障。
目前号称是我国第一本合法同人志是温瑞安《逆水寒》的同人集《遥远彼方》(目前卓越有售),该书由温瑞安的授权,但由于书上的作品基本上都在网上发过,网上转载很厉害。
具体回答如下:
1、这类民间的未商业化的以官方作品背景进行再创作所产生的产物有没有知识产权的?能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没有知识产权
不受版权法保护
2、对于这种没有经官方允许就擅自对其作品进行再创造的行为是否违法?
违法
1、那请问我这个“同人作品”有没有知识产权的,受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同人度”要把握得好绝对是好的,不过我国网络法……
如果出书的话,肯定受保护。
如果只是背景倒没什么问题,对新人来说是不错的尝试;
如果连人设都照搬,那就涉嫌抄袭,可以算是同人的一种,从道德方面不标明“同人”的同人会被大家鄙视,从法律方面来说,还是前面的那句话——根据日本同人志的经验,只要是健康的、不损毁原作人格,对方都懒得追究。
2、我应该如何保护好我自己创作出来的“同人作品”,是否要申请专利?
专利~狂汗~
如果是经过合法程序出版的,你的作品是有版权的,如被侵权可提出申诉
3、假如其他人(包括原作者)未经过我的同意,就擅自拿用我这个同人作品用作商业用途或企图通过某些手段占有我这个作品的版权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如果你本身合法,对方侵权;否则情况就比较复杂,中国网络法非常不完善,可能无法追究。
中国在“同人”这方面的法律是一片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