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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

发布时间: 2020-12-22 20:17:50

⑴ 土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作价入账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专无所有权,企业取得的土属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指特定情况下按国家规定允许入账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一旦土地对象化了以后,就应转为固定资产核算,计入附着物成本。例如土地上盖了房屋,房屋不能离开土地,这种情况下,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有权,应在房屋破土动工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相关建筑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最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建筑成本一起构成了房屋的总成本并计入了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一般要超过房屋的使用年限,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房屋在确定折旧总额时,应合理预计房屋报废时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并将其作为预计残值予以保留。

⑵ 土地使用权属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

我国企业及个人所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所以在我国所说取得土地,都是取得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无形资产不计提折旧,应该是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按你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进行摊销,摊销采用的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即:每年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使用年限
摊销入账时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权摊销
贷:累计摊销

⑶ 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什么会计分录

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分录是: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⑷ 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

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为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4)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扩展阅读

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划拨、出让、二三级市场购买、投资者投入、租赁等之分,且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内容也不同,所以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核算应区别各种情况对待。

1、 行政划拨取得。如无偿划拨则不需进行会计处理;如划拨取得后需支付农用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出让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取得时应由使用者缴纳的各种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市场购买取得。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投资者投入取得。取得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租赁取得。支付的租赁费分期列“管理费用”。

6、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或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7、补地价。原为划拨取得的土地,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为补地价,补地价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⑸ 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后取得价值16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建厂房,部分大股东支付土地出让金,账务如何处理

公司注抄册资本300万元,后取袭得价值16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建厂房,部分大股东支付土地出让金,账务处理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6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部分大股东 1600万元
企业不必增加注册资本。
企业支付的环评费用、土地测绘费用、水土保持设施费、土地登记费,以及后期向住建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转型基金,建筑企业专用养老保障金等账务处理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待摊投资-前期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供参考。

⑹ 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划拨取得、外购取得及投资者投资取得。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应将形成房屋、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明细科目,道路、围墙、绿化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价款仍保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时)、“资本公积”(行政划拨取得时)科目。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当工程动工时,将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当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与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一些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当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时,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摊销。
当工程完工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
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制度的期限摊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业。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待商品房开发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务摊余价值全部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业。
待开发商品房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摊余价值全部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开发成本。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第三,投资者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土地一同购入的房屋、建筑物,如果取得时的价款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是合并在一起的,无论任何企业在账务处理上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时)科目。

⑺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账务处理

1、投资企业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中,明确规定,关于投资要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方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做会计分录的方法如下:
①被投资企业
借: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贷:实收资本 (或股本 )
②投资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land 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⑻ 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双方约定,房屋建好后按5:5

合作建房应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以合作双方名义办理合建审批手续;
二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是其中一方应该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四是必须符合“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原则。
由此可以对照以下: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⑼ 房地产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是否包括土地出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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