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知识产权法表演权
1. 知识产权法中,什么是机械表演权如何理解。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九)款:“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属于作者所享有的权利之一。表演又分为舞台表演和机械表演。
前一种表演方式即为舞台表演,又称现场表演;后一种表演方式即为机械表演,又称“二次表演”、间接表演。《伯尔尼公约》中赋予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两种权利,即限制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的权利,以及限制他人使用电子设备等方式公开传送其表演作品的权利。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机械表演主要规制作品的现场表演被录制成音像作品并对外公开销售后,购买其复制件并在商业性公共场所播放的行为,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饭店、酒吧、歌厅等场所为了营造氛围或者特殊需要所播放的一些背景音乐。
(1)电大知识产权法表演权扩展阅读:
物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和联系:
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CD或者其他音乐制品,获得的只是著作权的载体,即该物,变动的是物权。
附着在该载体上的相关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归作者享有。
而作者并没有授权购买者在营利性公共场所使用,商家只能自己使用或者在非公众场所与他人欣赏,如果在营利性公共场所播放则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不能以获得音乐制品的物权来对抗著作权。
机械表演不同于现场表演的最大之处在于:使用者的自主选择空间更大,不受时空所限便可以播送著作权作品,通常情况下,借助于音响、电脑等技术设备,消费者只需进入相关公共场所,就可直接欣赏电影或录音录像制品。
如果仅保护现场表演权而不保护机械表演权,著作权人很难对其进行控制或是监管,不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力。
2. 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
从法律条文来看,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是不向观众收费,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是否支付报酬很难确定,而一般演出也总是有广告赞助等等,所以说,绝对符合免费表演的演出几乎没有。
还有一点,一般意义上的公益演出绝大部分也并不符合免费表演的概念。即使如赈灾义演等,从法律条文上来说,大部分义演还是要向观众收费的,而且也可能有赞助行为。严格来说,这样的演出也是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毕竟你公益的是别人的歌曲,未征得权利人许可,你是不能演出的。
总之,这个免费表演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的。用句时髦的话来说,这得需要演出主办方有一颗“道德”的心。。。
3.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不侵权
材料中电视台对金某的演出进行了两种使用,分别是现场报道和新闻内报道,
其中都只用了所摄的容3个镜头,而并非完整的表演。
著作权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中的确包括现场直播权,但是电视台所用实在有限,
谈不上对金某现场直播权的侵犯,也不会使看现场演出的人减少而导致金某的
损失,因此电视台的行为属于对金某表演在新闻报道中的合理使用,并不侵权
4. 知识产权法:表演者权中的复制、发行权与首次固定权有什么不同啊
你竟然说到了首次固定权 难道看的是王千的书么?呵呵
复制权发行权很好理解啊 至于版首次固定权 指的是表演者权表演作品时,许可他人录制他的表演的权利 比如一名歌手在表演 那么他可以许可一台摄像机拍摄他的表演 那么他的表演被首次固定了下来 所以叫首次固定权、
其实性质上和复制权是一样的 但是特指第一次固定 规定其的意义在于 如果表演者表演的是已经没有著作权的作品 比如很老的过保护期的歌曲 那么其实该表演作品已经不能受复制权保护 这时候就只能受首次固定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