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准
⑴ 土地使用权应以哪年的为准
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⑵ 土地产权如何登记
不动产的产权认定以登记为准。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草原法》第11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内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等。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土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此外,还可能产生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
知识点
什么是不动产?
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⑶ 土地证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与的宗地图面积不符,应该以哪个为准,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土地使用证的登记面积与宗地图不一至以什么为准
⑷ 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乙公司应该怎样申请土地登记
甲公司75年划拨法式取得20亩办公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由于资金不足76年与乙公司出资共同版建造权,约定办公楼建成后70%房屋归甲公司使用30%归乙公司使用。07年乙公司由于改制,要求办理土地登记,甲公司以用地批准文件主体为本公司,合建协议未约定土地归属为由,认为土地使用权应属自己,不同意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此两公司就土地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⑸ 土地确权登记以一轮还是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土地确权登记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准。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5)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准扩展阅读: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造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⑹ 物权法规定权属证书与登记薄不一致时,应以登记簿为准。91年发的土地使用证与84年的登记不符。应以哪
应以档案中存留的最新资料为准。。
⑺ 土地使用权登记簿是以审批为准吗
对啊,是以审批的为主
⑻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与土地登记簿不一致的,以谁为准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⑼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定要登记确认吗
土地所有权是否要经过登记确认,要看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权还是属于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需要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物权法》第9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否要经过确认,要看使用的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以及使用的内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