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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ppt

发布时间: 2020-12-23 04:37:18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额 问题好多啊
根据我过现行的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此可以,我国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很广的,45个类别都是保护的。这样就解决第一个案件的大部分问题,如果包头市雪鹿啤酒确实已经是中国驰名商标的话,那么海南人自醉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雪中飞滑雪用品有限公司分别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雪鹿”商标是通不过实质审查的,因为目前商标的审查是人为的,商评委的工作人员有可能会因为工作疏忽导致这2家公司申请的商标通过了实质审查,当然这样的几率不亚于飞机失事,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的话,包头雪鹿啤酒可以在其商标的公告期提起异议,这样商评委重新审定的话这2家公司的商标就会被判定无效。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包头雪鹿啤酒错过了公告期,导致以上2家公司的商标注册成功,那之后的商标争议上只要包头雪鹿啤酒出具其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是有很大把握胜诉的。退一步说,如果包头的雪鹿不是驰名商标,那么包头雪鹿啤酒也可以通过与上述2家公司的商标争议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一个案子我就模模糊糊的解释到这里,总之如果是驰名商标那就没什么问题,不是驰名商标也可以通过争议诉讼发起驰名认定,如果认定成功则上述2家公司的商标会判定无效。接下来说第二个案子,这个案子很有意思,而目前我国解决的方法也很有意思。
理论上来说,同标同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前收到材料的商标能注册下来,后收到的就会下不来。但是如果是同一天内收到的材料,商标局就不在分时间的先后了,这种情况下,商标局会让双方提出使用最早证明,谁使用的时间长谁的就能下来,如果双方都没有用过的话,那商标局就采用很有意思的方式来决定谁能获准注册-----抓阄。再有就是如果这个商标在国外已经驰名了那可能就无法注册下来了,如果国外企业无法出具其驰名证明那就要看法院判决了。这里面就有太多不确定因素,不过只要这个商标在国内有了一定的知名度,那么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侵权的案例分析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农垦公司与被告住宅公司就农垦大厦的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建筑面积暂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两期实施,第一期工程细节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第二期工程则视情况另签协议。1996年7月,农垦大厦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设资金问题,二期工程没有继续修建。1997年7月7日,农垦公司取得农垦大厦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书“房屋状况”载明了“商场、办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后,农垦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为由占用了部分楼层拒绝撤出。2001年9月,农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现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终审判决住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农垦大厦第二、三层房屋腾空交付给农垦公司。判决生效后,住宅公司于同年9月20日撤出所占房屋。2005年11月,农垦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宅公司赔偿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农垦大厦期间占用该房屋的经济损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构成侵权、未经综合验收(主要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农垦公司没有损失等理由拒绝原告的赔偿请求。
分析
第一,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国家公权对私权行使的适度干预。
民事权利的行使因受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并不多。有观点认为,民事权利之争由民事法律调整,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违公法,应由执行国家公法的具体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不能因其有违行政法规而使其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
第二,所有权权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权能会产生不同的侵权后果,侵犯所有权的侵权责任承担应与侵权后果相适应。
但本案判决可能引起的争议在于,在本案判决之前,住宅公司占用农垦公司房屋的行为已被重庆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036号判决认定为侵权,而此案中农垦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损失的诉求未获支持,这与前案的认定是否存在矛盾?对此,判决指出,关于住宅公司不构成侵犯农垦公司房屋“使用”权的认定,与重庆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036号判决中关于住宅公司已构成侵权的认定并无矛盾。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㈢ 国际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要怎么分析,有什么知识

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才行

㈣ 《知识产权》商标权案例分析E

1、抄D
2、袭B
3、A
4、C
5、B
6、C
7、D
8、C
9、C
10、D
案例:
双方都不侵权。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因此,甲厂不侵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乙未以不正当手段抢注(题目中未说明乙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因此,乙厂不侵权。
甲厂可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红枫”商标。
可行性建议:乙厂可向甲厂支付一定费用作为其放弃商标使用权的补偿,使其以后不再使用“红枫”商标。

㈤ 知识产权 著作权侵犯案例分析

《著作公法》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内作品作文字性容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我认为出版社未经贾某许可擅自添加照片的行为侵犯了照片著作权人的使用权,贾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㈥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著作权)

向亮和北方出版社都侵犯了张大宏的著作权。出版社是故意,而向亮是在明知非自己作品的情况下仍同意将这些作品纳入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他们都侵犯了张大宏对这些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

㈦ 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叶与影视公司签署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按照著作权法相关版规定,叶是《商贾将军权》一书的著作权人,《商贾将军》的内容侵权,应由作者承担侵权责任,影视公司只是提供创作素材,不是作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2)出版社出版抄袭书籍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出版合同是相对叶和出版社之间的,不能因合同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免责。出版社可以根据著作权保证的条款主张叶违约。
(3)叶的抄袭行为是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出版社出版抄袭他人的书籍,承担次要责任,书城虽然销售行为属于侵权,但如能证明书籍是来自合法来源,并且自己不应当知道书籍为侵权书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案例二:
(1)有效。A网站是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委托开发的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属。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权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B网站使用A网站的著作权,应当取得A网站同意并支付报酬,B网站公开让网友下载而未告知A网站支付报酬,已经构成侵权。
(3)B是侵权行为人,甲将A网站的著作权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网站的赔偿由甲和B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㈧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二、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至于杂志社的权利,要看六位作者赋予其何种权利了

二、肯定是侵权的,处理的方法主要有:
1.删除侵权文章;
2.赔礼道歉;
3.消除不良影响;
4.赔偿作者及杂志社的损失等等

㈨ 知识产权 案例分析

您好:
问题挺大的。
说一点。
张樊说的,产品商标,违法《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无效的。将会被禁止使用,不允许注册的。

㈩ 《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分析二

1、是。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全部三个构成要件。即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2、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构成侵权,因其不知乙未获得甲的授权,属于善意取得。
回答者: 郑庄公 - 副总裁 十级 11-28 18:03

本人自己引用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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