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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 2020-12-23 06:22:32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非常简单的案例 我觉得LZ自己也能解答
1 。《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版先发表于国外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不成立 因为中美有知产条约
2 《饭后茶余》既要向S 付费也要向L付费
3 翻译他人作品要征求他人同意 并付费

② 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叶与影视公司签署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按照著作权法相关版规定,叶是《商贾将军权》一书的著作权人,《商贾将军》的内容侵权,应由作者承担侵权责任,影视公司只是提供创作素材,不是作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2)出版社出版抄袭书籍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出版合同是相对叶和出版社之间的,不能因合同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免责。出版社可以根据著作权保证的条款主张叶违约。
(3)叶的抄袭行为是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出版社出版抄袭他人的书籍,承担次要责任,书城虽然销售行为属于侵权,但如能证明书籍是来自合法来源,并且自己不应当知道书籍为侵权书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案例二:
(1)有效。A网站是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委托开发的双方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属。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权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B网站使用A网站的著作权,应当取得A网站同意并支付报酬,B网站公开让网友下载而未告知A网站支付报酬,已经构成侵权。
(3)B是侵权行为人,甲将A网站的著作权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网站的赔偿由甲和B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③ 知识产权 案例分析

您好:
问题挺大的。
说一点。
张樊说的,产品商标,违法《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无效的。将会被禁止使用,不允许注册的。

④ 求一篇《知识产权的案例和分析》的论文2000字左右

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透明”助推“精细” 2007年09月07日 09:36 来源:人民日报 9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大的法庭——第一法庭,一起无效专利再审案件正在审理。旁听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100余名审查员神情专注。 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公众旁听已成为常态,旁听席上时常还能看见外国人的身影。 知识产权审判的“窗口”,还有一扇开在互联网。2006年3月10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截至今年9月5日,共有26633份已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并以月均近1600份的速度增加。业内人士评价说,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正在经历一个从“粗”到“精”的飞跃。日益提高的“透明度”,则是催化剂,让这个“飞跃”提速。 以庭审“精细化”适应“透明”要求 “法官很会抓重点!法庭调查前,他们归纳出‘四个焦点’,这样双方当事人就不跑题了。”旁听完案件,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杜微科这样点评。他已不是第一次旁听专利案件庭审,还曾出庭应诉过。在他眼中,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度在加大,水平也在提高,审判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参加旁听的审查员余心蕾也很有感触。她说,“阳光”下的审判,有利于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了司法在公众中的公信力。 今天开庭的这起专利再审案,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庭上,发问、倾听,他游刃有余。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庭几乎每场都有不少人旁听,法官们已经习惯了在一双双专注的眼睛下审案。 增强透明度,是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一直坚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多次强调,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他还要求,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 要适应“透明”的要求,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要做到“精细化”,一要抓事实。原告的权利及范围,被告是否侵权、程度如何,涉案的技术问题,法官都要查清楚;二要抓程序。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让证据说话,程序保障审判的客观公正;三要抓损害赔偿额计算。尽量查清侵权带来的损害,使侵权人付出应付的代价。 今天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65起知识产权再审案中的一起。这个数字,已相当于去年全年受理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数的88%。蒋志培说,上级法院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也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案件“粗审”现象必须改变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大幅持续上升。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年均增长17.06%;200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405件,同比上升22.02%。 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垄断等内容。 “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也给法官审案带来挑战。”蒋志培说。 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诉讼存在“三粗”:一些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能力不高,对专业技术及相关法律缺乏相应的素养;一些法院审理过程较粗,有的事实审查不够准确,有的质证不够严密,还有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不够深入;一些判决文书质量不高,比如,裁判理由说理不够充分,论证不够严密;事实归纳不够,证据简单罗列;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等。 蒋志培认为,无论是加入WTO后来自国际上的外力,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压,“粗审”现象都必须尽快改变,必须尽快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好在知识产权的审判队伍基础比较好。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当然,精细还有一大好处,那就是不容易作弊。”他补充说。 裁判文书公开让法官更慎重 一份裁判文书,是司法最终的产品。 蒋志培说,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精细化”,除了庭审外,判决书是另一大突破口。文书要精,要叙事清楚、说理透彻,全面展示论证过程,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并同时上网公开。一句话,要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提供全国统一的文书公开平台。按照要求,全部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要及时上网公开,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也将逐步实现全面上网公开。 案例,是活的法律。参加旁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杜微科认为,它可以直接告诉公众法律保护什么,告诉法律界司法的方向是什么,更好地体现法律的预见性。 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官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压力。“只要有这个要求,法官就会更慎重!便于全社会监督。”蒋志培说。 用“精细审判”带动“精细诉讼” 法官、被告、原告,是诉讼的“三角”。蒋志培认为,首先要推动“精细审判”——审理过程精细,文书制作精细,审判结果公正。通过这种“精细”审判,同步带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高诉讼水平。“如果双方在法庭上被法官一问,都没词,这样的审判也精细不了。” 同样的互动,还体现在法院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上。比如知识产权司法文件的起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所有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都要广泛听取各地法院、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草案上网公布向社会广征意见,通过后,也会及时通过媒体或者网络予以公开。 蒋志培说,这种基于“透明度”的良性互动,让知识产权从“精细审判”走向“精细诉讼”。由此,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水平都会得到提高。(吴兢) 【编辑:邱观史】 图片报道 更多>> 图:“政坛帅哥”阿披实当选泰国总理 毛泽东演员网选出结果 河南一法官夺冠 图集:2008年度十大疯狂

⑤ 请大师们 给一个知识产权案例和分析 3000字的 ,急求

现在这种案例很少公开了,因为内容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公开的那些,都只是简单过程,如果你是写论文,那是不够用的。

⑥ 《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分析二

1、是。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全部三个构成要件。即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2、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构成侵权,因其不知乙未获得甲的授权,属于善意取得。
回答者: 郑庄公 - 副总裁 十级 11-28 18:03

本人自己引用自己的答案。

⑦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额 问题好多啊
根据我过现行的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此可以,我国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很广的,45个类别都是保护的。这样就解决第一个案件的大部分问题,如果包头市雪鹿啤酒确实已经是中国驰名商标的话,那么海南人自醉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雪中飞滑雪用品有限公司分别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雪鹿”商标是通不过实质审查的,因为目前商标的审查是人为的,商评委的工作人员有可能会因为工作疏忽导致这2家公司申请的商标通过了实质审查,当然这样的几率不亚于飞机失事,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的话,包头雪鹿啤酒可以在其商标的公告期提起异议,这样商评委重新审定的话这2家公司的商标就会被判定无效。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包头雪鹿啤酒错过了公告期,导致以上2家公司的商标注册成功,那之后的商标争议上只要包头雪鹿啤酒出具其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是有很大把握胜诉的。退一步说,如果包头的雪鹿不是驰名商标,那么包头雪鹿啤酒也可以通过与上述2家公司的商标争议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一个案子我就模模糊糊的解释到这里,总之如果是驰名商标那就没什么问题,不是驰名商标也可以通过争议诉讼发起驰名认定,如果认定成功则上述2家公司的商标会判定无效。接下来说第二个案子,这个案子很有意思,而目前我国解决的方法也很有意思。
理论上来说,同标同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前收到材料的商标能注册下来,后收到的就会下不来。但是如果是同一天内收到的材料,商标局就不在分时间的先后了,这种情况下,商标局会让双方提出使用最早证明,谁使用的时间长谁的就能下来,如果双方都没有用过的话,那商标局就采用很有意思的方式来决定谁能获准注册-----抓阄。再有就是如果这个商标在国外已经驰名了那可能就无法注册下来了,如果国外企业无法出具其驰名证明那就要看法院判决了。这里面就有太多不确定因素,不过只要这个商标在国内有了一定的知名度,那么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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