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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车辆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 2020-12-23 13:21:41

㈠ 汽车所有权者已蒋车辆使用权以书面合同形式转让给使用者(车辆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权者是否

你好!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不影响所有权转移,而且已写有车辆转移合同,所以原车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谢采讷。

㈡ 行车证是我的名可是车的所有权都不是我的出车祸我应该赔吗

车辆是属于动产,谁占有谁所有,谁使用谁所有。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警,由交警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所以,只要你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也就不需要赔偿。但是你如果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出现车祸,你就应该按照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比例。

㈢ 马塞诸塞车祸导致了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这种分离对管理有何重要意义

马萨诸抄塞车祸后,铁路公司的老板交出了企业管理权,只拿红利;另聘具有管理才能的人担任企业领导。这是 历史上第一次在企业管理中实行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这种分离对管理有重要的意义:
(1)独立的管理职能和 专业的管理人员正式得到承认,管理不仅是一种活动,还是一种职业;
(2)随着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横向的管 理分工开始出现,这不仅提高了管理效率,也为企业组织形式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3)具有管理才能的雇用 人员掌握了管理权,直接为科学管理理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为管理学的创立和发展准备了前提。

㈣ 机动车已交付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问题

樊某是一名司机,从胡某手上买了辆大货车准备跑运输,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樊某支付了车款,胡某也把钥匙交给了樊某,两人约定次日去办理过户手续。但就在樊某把车开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将霍某撞伤。霍某向樊某和胡某提出索赔,但胡某认为车已经卖给了樊某,责任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胡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关于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这则案例中,虽然樊某和胡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已完成交付,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发生事故的,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樊某赔偿,与胡某无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㈤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未过户,出了交通事故能否赔付

朱某系苏F-31287小货车车主,于2000年9月13日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9月14日零时起至2001年9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01年5月,陈某出资8000元向朱某购得苏F-31287小货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1年6月27日,陈某所雇驾驶员刘某驾驶苏F- 31287小货车行至桃元镇某路段时,与石某所骑自行车相撞,致石某受伤。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处科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于2002 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刘某、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撤回对朱某、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于2002年6月10日判决陈某赔偿石某62632.67元。

朱某于2002年7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苏F-31287小货车被转让给陈某,朱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亦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且赔偿义务人是陈某,朱某没有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朱某于 2003年4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赔偿85%的损失即53237.77元。

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均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苏F-31287小货车已发生转让的事实,但朱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亦未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其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损失补偿原则,即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判决实际占用人陈某赔偿受害人损失62632.67元,朱某并没有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朱某没有损失,就谈不上对其损失进行补偿的问题。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53237.77元的诉讼请求。

㈥ 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是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采用分期付款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㈦ 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买卖车辆交付后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发生交通事故时,谁是被告

你好,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解答:对于该种情况,受害方往往不是太清楚到底应将买受人即实际的车辆使用人作为被告起诉,还是应将该车的物权登记人也作为被告一同起诉。原告方的这种困惑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按照物权法的原理和规定,在机动车登记没有变更前,买受人还不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即机动车的所有人,因此,是否需要将机动车的物权登记人告上法庭,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对于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明确的做法,即对于该类情况,须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需将买受人告上法庭即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过正式的答复,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答复中可以看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买卖车辆交付后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买受人作为被告。

特别声明:
1.本律师提供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法律依据、赔偿项目及计算详解意在使受害人了解其权益,在自行协商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因诉讼涉及举证责任及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建议受害人依据本文章自行起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司法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㈧ 车辆被借用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对方全责,车辆所有权人能否起诉主张赔偿

车主受损失了,有权起诉的,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利益,这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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