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侵犯的所有权
❶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已超到5000元会不会坐牢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已经超过5000元会坐牢的。
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诉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所述行为符合第二款的描述,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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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对比和分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况,就在于这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1、客体
(1)故意毁坏财物罪:公私财产所有权
(2)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公共秩序、他人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
(1)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2)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主体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
(2)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一般
4、主观方面
(1)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
(2)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故意
仅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侵犯财产型的寻衅滋事罪之间几乎没有不同。
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区分了两个量刑档次。
故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在数额或情节上达到某种程度,为了贯彻罪责刑向适应的原则,应该将其确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数额不是很大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都应该定为寻衅滋事罪。单纯从数额和情节上区分这两罪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区分两者的关键应该在于犯罪的对象和动机。
❷ 财产犯罪的客体
需要采取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任何社会的正常顺利发展, 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财富。作为社会财富表现形式的财产, 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各国宪法都规定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刑法则通过规定财产犯罪来保护这种财产权。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五章也专门规定了侵犯财产罪, 这里的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 现行刑法已经无法全面、灵活地调整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侵犯财产犯罪现象。
一、传统财产犯罪客体理论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按照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一, 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正确认识犯罪客体要件对于把握犯罪性质和实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关于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国内几乎所有的现行刑法教科书和传统的刑法学理论(通说)都认为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按照通说, 若一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客体), 那么这一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若一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特定的犯罪客体, 那么这一行为就不构成这一特定的犯罪。随着财产使用方式的日益多样化, 财产的存在状态也日益复杂, 有的表现为所有权关系, 更多的直接表现为占有关系, 因此处于占有状态而不是所有状态下的财产受到侵犯, 无疑就其侵犯的客体而言, 由于没有直接侵犯财产所有权按照通说就不可以构成侵犯财产罪, 这显然不利于对财产的合理保护。传统的( 或狭义的) 本权说、法律的财产说主张, 完全以民事法律作为判断是否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根据, 否定刑法可以采用相对独立的实质的标准来作判断, 这走向了一个极端, 会过于缩小财产罪的处罚范围, 不利于保护财产所有权。例如, 买卖合同成立后, 买方不付款而从卖方手中夺取财物逃离。按日本民事法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 由于财物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买方, 当然谈不上侵犯了卖方对财物的所有权。但是卖方没有得到等价货款而失去了货物, 从实质上说, 其财产所有权无疑是受到了侵犯。对这样的行为也应该按财产罪来处罚。财产所有权与占有( 或持有) 有紧密联系, 在占有与所有权未分离的情况下, 自然是占有者享有占有权。当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时, 财物的占有者不是所有者, 第三者采用非法手段取得或者毁坏这种财物, 无疑会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肯定可以构成财产罪。但实际上所有人的所有权的损失通常可以通过占有人而得以补偿, 因此实际遭受损失的是占有人, 但其并不享有所有权, 其损失是对所有人的赔偿, 从这个意义上讲, 所有权并不是真正被保护的法益, 所保护的正是占有。所有权说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困惑, 如根据所有权说盗窃或抢劫违禁品的行为则难以被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劫罪, 因为违禁品是国家禁止任何人拥有的物品, 不存在所有权关系, 所以就难以说是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 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现行法律却把它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劫罪。并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十分复杂, 要一一查明占有人是享有所有权或他物权, 不仅难以查明, 即使查明了也使占有人负累不堪, 造成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 因此, 认定财产犯罪中按照侵犯财产所有权通说显然不利于对财产的合理保护, 也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 不利于市场经济迅捷发展。
二、侵财性犯罪客体中应当包含占有关系
所谓占有, 是指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与民法上的占有相比, 刑法上的占有具有更现实的内容。即, 刑法中的占有不限于以“ 为了自己而进行的意思”为基础, 也包括为了他人进行的占有, 相反, 不承认基于代理人的占有。如果自己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之下, 所有者采用非法手段取得或者毁坏, 这在日本等国刑法中明文规定, 可以构成有关财产罪。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这会给他人带来财产损失, 从根本上损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例如, 某人把自己的电视机送到修理店修理, 夜间撬开修理店门搬回家之后, 又找修理店索赔, 修理店不明真相, 只好作价赔偿。表面上看, 行为人窃取的是自己所有的财物, 但实际上这同修理店花相当的价格买下这台电视机后被其偷走, 没有太大差别, 当然是侵犯了店主的财产权, 因而构成盗窃罪。反过来, 如果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 不会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如擅自溜进旅馆服务台, 将自己存放的提包私下取走, 只是为了图省事, 并不想找旅馆索赔, 也未给旅馆造成财产损失。这当然谈不上侵犯了旅馆的财产所有权, 因而也不构成盗窃罪。在当代社会确立占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占有制度的规定,对各种有权利的占有自然应当保护,对无权利的甚至非法的占有也应当给予保护, 因为如果因小偷占有的物是盗窃而来的而不加以保护,就会发生该物被他人抢夺、强占以致物最终流失的情况, 而在对这种占有进行保护时,则保护物的权利人最终有恢复其合法占有的可能, 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即使非法的占有也必须通过合法之程序来剥夺而恢复合法之权利。由此可见,无论财物的存在状态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行为人以盗窃、诈骗等手段取得这些财物直接侵害的都是这些财物所体现的占有法律关系, 即占有制度,因此坚持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占有制度就不仅涵盖了财物的三种存在状态(占有状态), 体现刑法客体理论的精神,揭示了其实质,而且对于稳定占有关系,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品交换,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具有特殊的意义, 总之,占有制度更能全面的体现侵犯财产罪的具体形态。
❸ 如果小学生遇到有人破坏国内国家财产怎么办
呵呵,其实这只是道义上的责任,量力而行,你可以找个安全的地方报警等等,反正不要正面发生冲突,如果你是高手像释小龙一样,一个打三,你就冲上去抓住他们,但对方投降后,可不要再施以暴力噢,小英雄,呵呵
❹ 诈骗,涉案金额达到多少公安局才立案
你好,诈骗金额达到3000以上就是可以立案的。
诈骗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答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是一种违法行为,遇到诈骗首先不能慌乱,当事人应该保存好证据,同时立即报案,另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❺ 警察将犯罪人财产充公是否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
警察的行为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不能充公,只能保管,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家属的,应当将他的财产交给其家属保管,如果没有家属的,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待其刑满释放后如数发还。
❻ 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指什么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白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❼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A.犯罪客体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
❽ 偷窃财物中有枪支,如何定罪
偷窃财物中有枪支应按盗窃罪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因为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如果行为人不可能知道盗窃对象是枪支的话,该情况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定盗窃罪,定罪要依据主客观相一致,枪支属于一种财物。在盗窃罪定罪要件中,主客观达成一致,所以定盗窃罪(仅盗窃)。
但如果行为人进而产生占有枪支的故意,侵害枪支管理规定,则另外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触犯两个罪名,数罪并罚(盗窃、非法持枪)。 但如果行为人觉得盗窃对象可能持有枪支而窃取,真的偷到枪支的话,应定盗窃枪支罪(盗窃枪支),因此 需区分情况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
(8)财产犯罪侵犯的所有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