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评估
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否必须依照评估价格
在采用有关方法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之前,应广泛搜集资料,经过现场勘查和测量回,并分析、测算答有关数据。
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被评估地块的地籍资料、城市规划资料以及被评估地块所处地段等级资料、被评估地块的批租文件资料、地产市场的成效实例资料、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有关政策规定、土地管理法规条例等。搜集资料要可靠、全面、及时,并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整理和归类。
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块的形状、坡度和面积,地质、水文条件,地上物和地下物的布设状况,地块的经济地理环境状况。勘查之后,应对被评估地块现状做出尽可能详尽、正确的书面描述。
分析、测算的有关数据包括:测算被评估地块开发建设总成本,估算开发建设完成后能实现的市场销售额(或租或卖)及投资回收期,估算开发建设和经营投资盈利率,初步试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怎样评估
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③ 土地使用权评估如何入账
错误,是肯定错的~!
但你没交待清楚:
1、07年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原因?
2、你公司是否为房地产公司?(是或不是,财务处理差别很大。)
3、你公司会计政策中选择的制度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
4、你公司自06年12月购入该无形资产后,有没有计提累计摊销?如果没有,则需要做前期差错更正,补计提。
5、你公司持有该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是自用还是持有以备增值的投资?财务处理完全不同。)
6、该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多少?(涉及到年摊销额)
作为会计人员,在进行该笔账务处理或更正时,首先需要了解上面6条。所以,你要先回答我的问题,我才能回答你的账务处理喔~!
另外:单纯从给的条件上来看,不仅仅是重复加计的问题。无形资产必须按成本计量,所以对于评估价来说,对无形资产没有任何影响。所以,如果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的前提存在的话(也可能应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关键上看我问题中的第5条——用途),那么该无形资产原值仍然是313421元,账面价值因为你未给出土地使用权年限,所以无法确定年摊销额,账面价值就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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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yanj283119,你和提问者庄园283是一个人吗?(都有283,呵呵...)
对于你补充问题的答复:
1、错误。2007年1月10日,该自用的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增入了157万元,为错误会计处理。
这个错误是非常明显的。无论是适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现在大多数企业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该会计处理均为严重错误。
原因:无形资产按成本入账,不考虑公允价值。(其实所有的非流动资产——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都是按成本入账。)
参考资料:《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所以,你公司在2007年1月10日所做的错误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1570 000
贷:资本公积 1570 000
属于重大会计差错,是没有任何会计依据的。需要进行差错更正。
处理建议:因为属于重大会计差错,所以处理时要报经高层,最好以会议的形式,请高层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如果是我,处理流程如下:
1)先收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会计处理要求的资料。(就是我在上面说的参考资料.)。主要以你公司依据的《企业会计制度》为准,但也同时要拿出现在用的最为广泛的《企业会计准则》做辅助资料。
2)将更正的会计分录,写出来,一同作为资料到时的证明资料。更正分录:
借:资本公积 1570 000
累计摊销 107 283.33
贷:无形资产 1570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7 283.33
(其中:107283.33是自2007年1月至2010年5月,因虚增的无形资产多计提的折旧,也应当调出。计算步骤:[(1570000/50)/12]*(12*3+5) 意思是,多增加的157万元的月折旧额乘以2007年1月至今(41个月)的折旧月份)
3)以书面的形式写出,该项处理对今年年终的报表的影响,以及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并且指出,该影响不是因为更正分录造成的,而是由于2007年1月的错误会计处理造成的。
4)向领导提交意见和资料,并同时做口头解释和建议。
5)如果总经理(注意:别的不行)有别的考量,比如说,希望仍然保持该无形资产高估的价值(往往会这样,总经理往往希望不去动它,而又担心会触范法规或规章)。你再来问我好了:我应该还能提出另一种,通过变更会计制度的方法保持该资产的高位公允价值。
④ 广东省高州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地的评估标准
一、对附加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质疑根据法理,财产权一经合法取得,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权利人尽可自由处分,不受阻碍,因为处分权本身就是财产权的一部分。具体到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自己开发利用该土地,也可以转让该土地给他人使用,何须人为以投资或开发进度为条件设置障碍?对于成片开发的土地,因出让的目的在于使成片土地获得初步开发、使生地变成熟地、为引进项目和作进一步开发提供条件,故要求成片土地在适度开发以形成工业用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转让,似可理解。但对于宗地而言,用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出让合同已经载明其开发用途和开发期限等,无论如何转让,出让合同的约束仍对用地人有效,为什么一定要投资25%以上才能转让呢?限制土地炒卖可能是设置转让条件的主要动因,但现在看来显然是下错了药。因为炒地之风盛行不是源于土地开发的程度问题,而是源于一级市场的管理问题,是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存在过大的升值空间的问题。实践证明,在已经将拍卖作为主要出让方式的地区,由于土地使用权在一级市场的价格与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基本相当,土地炒卖因无暴利可图而得到有效抑制,所以打击土地炒卖的当务之急是限制协议出让,推广拍卖出让,而不是设置转让条件、硬性要求完成投资25%以上后方能转让。极端的事例并不鲜见,即发展商在缴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因资金原因无力继续开发,又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完成投资总额的 25%而无法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开发,虽双方有意,却法律无情,土地资源因此得不到有效利用,市场流通因此受到阻碍。当然,房屋预售时虽也涉及预售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因出售的标的是房屋,法律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要求预售房必须达到一定的建设条件有合理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预售的商品房、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规定并无不妥。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转让”是广义的“转让”,其范围应包括买卖、赠予和其它合法方式如作价入股、继承等,其中赠予是没有对价的,继承可以是法定的,作价入股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实现前期投资包括前期25%的投资,如果硬性要投资25%之后才能赠予、继承或作价入股,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此,笼统地规定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才能转让是不准确和不合理的。
二、缴清土地出让金缴清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得以转让的前提条件,此规定见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按理,依出让合同缴交出让金是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没有缴清出让金,就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就不能认为受让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能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在实务中,地方政府为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或其他原因,常常同意发展商分期缴付出让金,在出让金缴清前,先向发展商核发土地使用证,在此情况下用地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恐难以其未缴清出让金为由否认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因为: 1、缴付出让金是出让合同设定的义务,依合同之相对性,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与义务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政府不能以用地人未缴清出让金为由来对抗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 2、土地使用权证一经核发,其登记资料亦依法公示,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有充分理由对公示予以信赖,而无任何义务查知转让人是否已经缴清出让金,查知其拥有土地使用权即可。因此,用地人未缴清土地出让金,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其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效力应当支持,政府可依出让合同向转让人追缴出让金。
⑤ 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转让价低于评估价该怎么开发票
按交易双方签的合同价开具发票,评估价只是参考价。
⑥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评估的方法怎么续期,要多少费用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需要评估。
应该是你的土地是划拨土地,划拨土地不可内以交易转让,只有缴纳出让金容变成出让土地才可以交易转让。
具体要缴纳多少出让金要土地局进行评估。
因为各个城市出让金不一样,而且出让金属于土地局内部资料一般不外泄。
⑦ 土地价值评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的区别
土地价值评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的区别在于:
1、估计的目的不一样,一个是核定土地市场价值,一个是评估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
2、价值定义不一样。
3、评估用途不一样,也就是什么样的评估目的,做什么样的用途。
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都是要经过招标,挂牌,拍卖手续的,个人转让不了。
⑧ 土地评估报告中的估价依据有那些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标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90]55号令、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5、《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1997年1月3日起施行);
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12日发布、2002年7月1日实施)。
(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标准文件
1、《武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92]50号令、1992年6月9日起施行);
2、《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细则》(武土字[1996]009号、1996年7月18日起施行);
3、《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规定》(武房[1998]6号、1998年1月9日起施行);
4、《武汉统计年鉴》(2011版)。
(三)委托人提供的规划报批、产权证件等资料
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否必须依照评估价格
地价评估是土抄地出让确定底价的依据,但不是全部。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
⑩ 资产评估时,土地使用权已出让,可以评估吗
谁出让给谁?如果是政府出让给你们,那可以评估。如果是你们出让给其他人了,再纳入你们的资产评估范围内那就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