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① 国资委出资占股权属于资产所有权改变吗
股东在公司存续经营期间能从公司的收益中获得经济利益,只要公司一回直存续并盈利,股东的答收益就一直不断;在公司解散时,股东有权对公司的剩余财产进行处分。在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中,公司对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完全独立的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但法人财产权受股权支配,公司不能以所有者身份对抗众多创造股东全体空间的共同意志,如股东会为减少资本而作出转让部分公司资产的决议时,公司不得以迅速腾达资产所有者,的身份拒绝转让。这种收益权和处分权凸显了股东权中的所有权要素,所以股权所有权说确有其合理性
② 《民法》条文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谁出资谁拥有。为什么……
《民法》条文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谁出资谁拥有。为什么我父亲生前拥有的、依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发给他的、专项用于购买房改房屋的住房补贴,在我父亲去世后,在遗产尚未分割的状态下,此项住房补贴全额被没有放弃遗产继承的众多合法继承人中的其中一人,用于购买我父亲生前所在单位自建的、购房价格低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新建住房、该房屋产权并由其独自拥有?
既然此项住房补贴的性质已经被认定为遗产,而且又是被国家房改政策指定用于购买房改住房的专项资金、不准挪用。那么全额使用该项住房补贴购买的新建住房,理所当然就可以被认定为遗产中的不动产了。为什么有的律师却认为该项住房补贴是遗产、可以由合法继承人分割;而使用尚未分割的、全额的该项住房补贴购买的新建的房改房屋却不是遗产、不能由众多合法继承人共同拥有?
③ 投资人以房产出资的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如何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版,应当…,以实物、工业产权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确认实物产权的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凭财产所有权人的资产帐目,如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机器设备等;另一种情况是,除所有权人的资产帐目外,还必须有政府机关发给的产权证书,如房屋、就必须有房产管理部门发给的《房屋所有权证》。 投资人以原材料、产成品、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出资,只要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双方进行了实物清点交接,并办理了书面交接手续,就算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 投资人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资产出资,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何办?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其理由是:投资人将房产用于投资后,就无权使用该房屋了,将来收回投资时也不一定是所投出的房屋。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转移“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其理由是:所有权转移要变更产权证,变更后的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就是被投资人的名称而非投资人的名称,这样,投资人就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他出资的。
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有拥有权
股东一旦出资,对出资的财产就没有所有权了,相应地取得了公司的股权,回股权答又分为身份性(如表决)、财产性权利(如分红)等。出资的财产则为公司所有,公司以这些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财产也是公司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⑤ 如何证明车辆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还是机动车登记证书主体所有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一、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如下:
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其他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5)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扩展阅读:
车辆应当归属双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家庭关系财产的规定,结婚时,如果是婚后(登记结婚后)那么岳父的赠与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车辆就虽然登记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权其实是你和你媳妇共有(注意,因为车辆不动产 ,所以不以登记认定所有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该车辆应当认为是对女方一人的赠与,那么车就跟你无关了。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机动车所有权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⑥ 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是什么意思啊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先谢了
现代公司制度是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又在于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二元分离理论,意思是:出资人因出资而享有股权,出资后,出资人就不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股权(所有权转化为股权),财产权由法人这一拟制的“人”享有,出资人通过行使股权实现对法人的控制,而财产都属于法人,用于该法人经营和对外承担责任。
⑦ 合伙企业,以房屋出资,是否要转移所有权
应办理转移登记。贷款不需要转移所有权。
⑧ 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是什么意思
就是说,只要出资者将其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并成立了企业法人,那么该出资人的出资财产就成了企业法人的财产,出资者对这部分财产就没有了直接的所有权,只是享有股权。
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指公司作为法人对公司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主要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公司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公司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属于公司,而原来的出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这就是所谓的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⑨ 出资者所有权的相关关系
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在实行出资人制度,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由企业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对产权形式。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作为一对相关的产权形式,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随着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扩大,资本的积累,市场的扩张,以及投资来源的多元化,所有者逐步从生产经营中退出,已不能完全直接控制自己所有的财产,客观上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分离。 ①主体与客体。出资者所有权的主体是出资者,客体是被投资企业。出资者依据投资份额拥有被投资企业相应的净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右方所有者权益中)的所有者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客体是由出资者的所有者权益和企业负债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反映为资产负债表左方的资产总倾)。
②权利内翻.出资者作为一个整体(有多个出资者时,按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出资者的基本权利.在企业存续期间,出资者不能抽回其所出的资本,除依照有关规定或决议行使出资者权利外,不能直接使用、支配和处分企业的资产,不能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企业对其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依法处分及对外投资的收益权等权利,但它不能侵犯出资者的所有权,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产处分、收益分配等必须遵守章程规定。
③管理目标。出资者的目标是出资额的保值增值;企业则着眼于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实现企业法人财产的足倾补偿和企业财务状况的良性循环,并在此过程中,使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受益,同时实现企业净资产的保值增值。
④相应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者以其出资额(包括资本金及相应的其他权益)对企业(公司)负责;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负债负责.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行使,除受出资者所有权的约束外.还要依据法律规定,受到债权人及与其他合同方的合同约束,且这种约束一般都优先于出资者的所有者权利。突出表现在归还贷款本息和企业清算中,企业资产应首先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①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出资者斌予的、由出资者所有权派生的,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或组成部分,并最终受制于出资者所有权。
②二者有其相对性,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例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依据投资取得的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对本企业则反映为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等法人财产权;在其处分行为构成重大经营事项时,进一步上升为本企业所有者的出资者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的落实是间接的,需要通过对本企业所有权的行使,间接地左右本企业对其所投资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的行使。
③企业法人经营的根本目标是要实现企业价值(即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最大化,这与出资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中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按照出资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是国家直接投资,其所有权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按照中国的管理体制,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出资者所有权归属各级政府或它们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
二是由国有企业投资,其出资者所有权归属该国有企业所有,但终极所有权仍为国家所有。中国国家电力公司是国家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出资者所有权归国务院,国家电力公司享有其全部资产的法人财产权;由国家电力公司出资的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归属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的子公司享有其全部资产的法人财产权。
如何界定出资者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界限和关系呢?由
于生产社会化和产品市场化的发展,要求企业产权关系必须与其相适应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出资者一且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本投入公司,这部分投入资本就与其他出资者的资本融为一体,成为公司的法人资本。法人资本是一个整体,只能由公司法人按照公司的计划永久地占有和使用,任何出资者都无权干预。事实上,任何一个出资者都不再拥有对自己原有的那部分资本原本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那种所有权即任意占有、支配、使用、处置权,已经在产权关系根本变革即转换中完全丧失了,而如今所拥有的只是不能抽回分毫股本的“出资者所有权”。在这里,出资者所有权,不论从历史上和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其内涵和限界都是十分清晰的。如果出资者是股东,那么,出资者所有权就是股权。股权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无非是“公益权”和“自益权”的总和。“公益权”其中包括:参加或委托代理参加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和相应行使的举手表决权,对公司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必要时向国家授权部门报告情况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收支情况权等。“自益权”其中包括:从公司中定期或不定期按公司的经营状况从公司盈利中获取股利或分红权,股票出卖或转让权,(即用脚投票权),如公司法人因故解体或终止而对剩余财产按股分割权等。股权只应根据股东股的多少或增减而在量上作必要的调整,但不能改变它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如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对股权(即出资者所有权)不是作实事求是的解释,而是任意地夸大、那么其后果必然是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