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
著作权许可使用类型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著作权许可使用类型有哪些一、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样,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其次,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播放的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其次,播放的内容是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及已发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贰』 引用乐曲是否有版权、许可等规定
你好!
你问的问题是肯定的,目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包括如下几大类: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以文学、美术、音乐、电影及影视类等都是受保护的对象。
国内与国外都有版权,我国加入了国际条约,如《尼伯尔文学艺术公约》,加入国就受其法律约束,若未加入的,同样也适用国际惯例或中国的法律。微软在中国内的版权事件年年不断,是个很好的例子。国内,太阳神集团与可口可乐的广告音乐著作权之争也是代表例子。
你提问问的最有技术含量的是,版权有被限制、许可的情形:
一、版权进入公有领域,版权持有人生前+死后50年,到期了,就人人可免费而得;
二、有合理使用的情况,比如我们个人学习家用下载盗版微软的各类软件,就不是侵权。
附上法条给你,以作参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叁』 请详细的跟我解释一下现在所谓版权收费的各个营业场所的“背景音乐”收费问题
商场按面积,宾馆按床位,音著协负责人解释:
北京今天消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曲景明怎么也没想到,媒体针对背景音乐收费的报道,会引起如此多的关注。昨天他就一些读者关心的问题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
知识产权收费就像是卖白菜
老百姓在计划经济下生活太久,对无形资产的这种处理方式不太习惯,这很正常。曲先生说,其实我们和卖白菜的商业行为一样,都属于民事权利。有的宾馆老总问:“我买的CD已经是花了钱的,凭什么还付费?”
“我们跟他说,你买到的是物权,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你没买。比方说买了一本书,可以自己看,但你不能将它复印了上街去卖,也不能将里面的内容自行改编、出版或再拍成电影,这就是作品的复制权。”曲景明指出,人们对复制权都比较明白,因为我国一直在这么做。而对作品的表演权,包括唱片的使用权则比较陌生。
按国际公约规定,作品的保护期是指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上50年。如超过这一时间,该作品就成了公有财产。如播放贝多芬原创作品,就不再支付使用费了。
早在2000年9月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复,就颁发了《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标准规定,“未依法事先取得许可,构成侵权的,须按照本标准的2至5倍交纳补偿费”。
商场收费为何按面积宾馆收费为何按床位
不同营利场所收费也不相同,它们分为6类,即夜总会、歌舞厅、迪斯科舞厅;酒吧、咖啡厅、餐厅;商场和超级市场;宾馆、航空和铁路各占一类。
曲景明解释说,歌舞厅就得靠音乐作品来经营揽客,而商场和宾馆播放音乐是使经营环境得到美化,显然它们对音乐的依赖性不同,所以制定的收费标准也就不能一样。
“具体应该收多少,按什么标准计算,我们都反复和这些行业商议过,最后达成双方认可的标准。比如商场等行业不能透露营业额,就按营业面积计算;宾馆说接待规模有多大,不如说床位更实在。”曲强调,“但背景音乐收费对普通百姓没有影响。”
集体管理组织将有法律规范
据了解,我国加入国际公约要行使国与国互为代收费的义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集体管理组织”,其资料库管理着中外1400多万首音乐作品,数量与日本等国家的差不多。国际社会对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构成网络,各国都有 “中国音著协”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共同归属“国际词曲作者联合会”。
国家版权局人士昨天表示,正在起草相关法规文件,对如何审批“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拥有何等权利义务及其监督等问题做出规定。该法规文件不久将由国务院颁布。
(苏敏)
『肆』 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参加一个比赛是否算侵权
给你看一则消息吧,这个如果人家告你,你就是侵权.
一家专卖店播放背景音乐,给顾客创造一个轻松舒适的购物氛围,哪知“播放”出一场官司。前天,温州第一例商店使用背景音乐侵权案件,在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被告是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红蜻蜓”五马一店。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个什么样的单位?有些看官可能还有点陌生,其实,它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一个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些音乐著作权人授权该协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背景音乐是指在商场、饭店、酒吧、超市等营业性场所内,通过技术设备播放使用的音乐,它的主要作用是掩盖噪声并创造一种轻松和谐的气氛。
今年1月14日上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请公证人员来到“红蜻蜓”五马一店,对该专卖店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录音,此后不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协会诉称,“红蜻蜓”所经营的五马一店未经许可,擅自将歌曲《梦里水乡》作为背景音乐公开播放使用,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已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该协会杭州市版权保护管理中心副主任邱林峰说,五马街是温州标志性购物步行街,“红蜻蜓”专卖店为经营需要播放歌曲《梦里水乡》,从未征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亦未支付相应费用。他们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公开播放该歌曲,并赔偿损失及相关费用2万元。
老师伯听说,该协会在起诉前与“红蜻蜓”公司曾就背景音乐一事有过协商,但在费用方面存在分歧,协商没有结果。
对于这起官司,“红蜻蜓”公司的看法是怎么样的呢?该公司法务部有关负责人说,商店播放背景音乐是否存在侵权,有关法律并未明确,值得商榷。他们购买的是正版音乐碟片,应该说已向著作权人支付了报酬。再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收费过高,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目前,他们尚未收到法院的有关文书。
对此,邱林峰回应说,收费标准其实很明确,是国家版权局批准的,也有法律依据。像商铺是按营业面积来收取的,每平方米每年的费用2元多,一家店铺的年收费不得低于200元。支付费用后,商家可在店中播放音乐著作权人已授权该协会的任何歌曲。
邱林峰还说,该协会多年前就启动了有关收费工作,但是大多数商家对此当成了耳边风,通过法院维权也是无奈之举。通过这几年的维权,很多企业和商家已开始改变原先那种播放背景音乐不用支付报酬的老观念了。
据介绍,目前在温州,仅有香格里拉大酒店支付了背景音乐的版权费。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有关人士表示,该协会将针对温州的大型连锁企业、商场、超市等场所全面启动收费工作,企业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的,他们将通过法院维权。
『伍』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广大网友提供在线试听或下载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人有追究的权利。那么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侵犯著作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1、关于制作视频、音频《著作权法》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只要仅用于您个人或您的家庭范围内,即便未经音乐作品或CD的权利人授权,也可以利用CD,网络分享音乐或您及您朋友的翻唱、演奏,制作视频、音频。但是,如果将这些视频或音频再传到网上的话,则构成侵权。2、关于现场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因此,现场表演符合双免费,即观众免费以及演员免费,则不必取得权利人授权即可以使用。至于能否通过收取广告费抵消场租赁场地或乐器的开销,原则上没问题,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另外需要注意,属于合理使用的,不仅不必取得权利人许可授权,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