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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法所有权变更

发布时间: 2020-12-24 03:32:46

1. 法律初学者,双方虚假行为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已经变更房屋变更登记,为啥所有权没有转移呢 我不

1、双方虚假行为成立的是阴合同,阴合同因双方的虚假行为而无效;
2、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是阳合同,阳合同有效;
3、房产属于不动产,过户登记后即移转所有权。

2. 房产转移相关法律

这个你奶奶基本上做不了主,一般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理人是无权处置重大财产的,只有法定的代理人,显然从目前你的叙述来看,你有这个能力赡养你父亲,你就是第一的处置人,但是这个需要照顾同住一个屋檐下的人,你奶奶是无权处置的,房管局不会让自己站在被告席上的,所以他们一定会问有没有子女之类,甚至要求提供户口本之类的。当然这个要看你了,从法律上来说,这个你奶奶无法处理这个事情,但是一直占住不搬出,你又如何?

3. 司法实务中,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审核表与房屋登记簿分别证明什么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审核表是你自己对房产信息的如实反馈,并表达你处分的意愿(转让、抵押等),是物权变动的前提,该内容经过房屋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 将会记载在房屋登记薄中,并颁发相关权属证书或记载特定事项比如抵押等。
总之,两者的主体不一样,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以房屋登记薄中记载的信息为准。

4. 房产的所有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 你知道吗

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根据《物权法》中房屋登记簿制度的规定,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在老百姓的意识中,房产证就是自己房产的唯一身份认证。而新实施的《物权法》对于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行为有了不同于以前的规定。其中包括: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中,主要以房产证作为此类案件的主要证据,一方当事人持有记载自己个人信息的房产证,并且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证是非法取得或者房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持有房产证的一方基本就能稳操胜券。而《物权法》实施之后,法官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将不仅要审查房产证的合法性,还将重点审查涉案房屋的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与房产证是否一致。在两者的证据效力上,登记簿的证据效力远大于房产权属证书。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类案件时可能会出现四种判决结果,当登记簿与房产证均正确时,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登记簿正确,房产证有误时,可以撤销房产证;当登记簿错误,而房产证正确时,同时撤销登记簿与房产证;当登记簿与房产证均错误时,同时撤销登记簿与房产证。

5. 法院判决后的房产如何过户的法律法规

1、当事人自行按判决履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版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权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另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这时,法院可依法执行,办理过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6. 最高法物权法司法解释 明确如何解决不动产登记与确权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今天发布,共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而不全依赖于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分析: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买卖、赠与、抵押是否生效等发生争议的,由民事诉讼来解决;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它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错误,就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当然了,在涉及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将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所以,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求。

程新文解释,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

有记者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不再封闭建小区,小区道路将公共化,会不会与现行《物权法》规定相违背?程新文分析,政策上升为法律需要一个过程。

“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当国家政策和法律产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我们会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我们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执行国家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6)房屋登记法所有权变更扩展阅读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于是,实践中就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7.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和所有权变更登记有什么区别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针对房屋权利人改换姓名、名称,或房屋状况发生变化所进行的登记。比如说你结婚了,要将你爱人的名字加入,就要进行变更登记。

又如,由于城市改建等原因,经原来的路名改变了,你的房屋也要从新登记。再如,你依法改建或者扩建了原来的房屋,改变了房屋状况,也要从新登记。

所有权变更:是指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所进行的登记。如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以及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等等,因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就要从新登记。

(7)房屋登记法所有权变更扩展阅读:

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包括土地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用途、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变更登记也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服务现状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

2、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义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引起企业变更的原因有以下三种: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公司组织变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因此,上述事项变更都被视为“企业变更”。

变更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网址)。

登记地点

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及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资料、资料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并交回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对提交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登记变更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说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从资料接收到资料退回、证件发放,25日内完成。税务部门信息输出工作于核准税务登记当月最后1日前完成。

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需作更改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即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8. 请问一下,房产局对房屋的预售预购备案登记与房屋产权登记有什么区别各种登记的法律效力或法律责任如何

房屋的预售预购备案登记与房屋产权登记的区别如下:

一、登记种类不同。

房屋预售备案仅指开发商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房屋产权登记包括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登记机关不同。

房屋预售备案登记机关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办理主体不同。

房屋预售备案登记的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屋产权登记的主体为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预售合同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又擅自转移给他方时,消费者可用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对抗开发商的转让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裁定其行为无效。

房屋产权登记的效力在于确认所有权发生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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