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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出质所有权是否转移

发布时间: 2020-12-24 03:38:32

㈠ 债券出质与票据出质的区别

出质,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质,也就是质版押,分动产权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
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即为债权质权之设定。
票据质押相比债权质押来说,是公司的其它有价证券(如子公司股票或其它债券)作为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质押债券的公司通常要将作为担保品的有价证券委托信托机构(多为信托银行)保管,当公司到期不能偿债时,即由信托机构处理质押的证券并代为偿债,这样就能够更有利地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在美国,这种债券被称为“抵押品信托债券”。

㈡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为什么要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这是票据法规定的,不记载的不构成质押。

㈢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需要出质人将应收账款的合同和商业票据(债券凭证)质押给质权人

应收账款质押时需要出质人的产生该笔应收账款的合同和对应于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去人行系统验证发票是否已被质押过,另外还需要付款人确认该笔应收账款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

㈣ 以银行汇票出质并获银行确认的,质押有效吗

①以票据出质的,质押背书是表明票据持有人享有票据质权的直接证据,内如无质押背书,书容面的质押合同就是票据持有人证明其享有票据质权的合法证据。在票据持有人持有票据,并有书面质押合同情况下,应认定持有人享有票据质权。
②煤厂未支付对价取得汇票,作为出票人的银行可对煤厂进行抗辩,信用社以签订质押合同、交付权利凭证方式取得票据质权,本应继受出质人煤厂的票据权利瑕疵,因银行明确放弃抗辩权,该承诺有效,银行应依此向信用社支付票款本息。

㈤ 在哪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出质登记

不需要登记,票据质押与一般质押有所不同,只要符合质押要求,签订质押合同,然后作质押背书即可。
当然,这是银行的票据质押手续,您可能需要在商业机构作票据质押,但这是违法的。

㈥ 银行承兑汇票能否作为质押物质押贷款如果可以,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用于质押贷款,但是质权的设立存在两种生效规定。
一、《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当事人以出质为目的交付票据,未记载“质押”字样,按《物权法》规定,票据质权设立;而按《票据法》规定,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构成票据质押,当然也就无所谓票据质权。两者的冲突在于,交付出质票据时是否需要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或者与“质押”同义的字样,或者说,未记载“质押”字样的票据能否构成票据质权。因此,为了确保票据的出质能够确定的生效,建议应在票面背后背书记载“质押”的字样。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到期日与承兑到期日的问题。根据2011年《最新存单质押贷款利率》第八条规定: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借款人为避免贷款逾期,不得不另外筹集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而无法获得票据资金融通的便利。

㈦ 仓单质押贷款申办程序中,货主将仓单出质背书登记交银行。。。出质背书什么意思

质押背书,背书人应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签章;
(2)记明"质押"字样内;
(3)被背书人名容称;
(4)背书日期。

质押背书的效力:
(1)质权设定效力。上例中,被背书人B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取得质权的意义在于,B有收取该票据金额的权利,无论该质权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到期,设质的票据一届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受领票据金额。
(2)切断抗辩的效力。既然B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C也不得以与B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B。相反,如果A与C之间有抗辩事由,则可行使抗辩权。
(3)权利证明效力。质押背书仅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并非享有票据所有权
(4)权利担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种实体权利,即质权。B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付款人C如拒绝付款,B的实际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在质押背书中,A若没作特别约定,应对B负担保付款责任。
(5)再背书。为了保证质权的安全,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不得作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作了类似规定。但在民法里论上,质权人可对质物转质,即对质物再作质押。

㈧ 担保法解释第98条、99条

背书就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通过在票据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将票内据权利转移。背书记载“质容押”字样就是票据权利转让人(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签章、写明“质押”等等。如果没有这些行为,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的善意第三人,给你举个例子:A(背书人)问B借钱并把一张汇票背书给B(被背书人)作质押,然后B又背书给了C,此时,因为C不知道这张汇票是A质押给B的,所以C被称为善意第三人。之后,A问C索要汇票,说这张汇票是我质押给B的,我现在要拿回来,但由于没有写明“背书”字样,所以不能以此为由向C索要。这就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
总的来说,就是对于有价证券的出质,须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完成背书公示,才能使出质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仅交付权利凭证,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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