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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内外部凭证

发布时间: 2020-12-24 04:14:10

❶ 对于法院已经裁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能否依据裁定生效判断房屋所有权转移

对于法院已经裁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并不是根据裁定生效判断房屋所有权转移,只有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去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才能判断所有权转移生效。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门牌号码使用证;

6、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

7、商品房提交维修基金合同书和专用发票;

8、其他必要材料(视具体申请登记事项而定)。

(1)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内外部凭证扩展阅读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❷ 车辆买卖没过户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车辆买卖没过户,如果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实际交付车辆,车辆物权就发生转移了。内
《物权法》:
第二容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❸ 已经登记的房屋权属证明,因工作人员寻私,当事人造假取得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于那条法律可以予以撤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人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遗赠,是指遗嘱人采取遗嘱的形式将其财产权利的一部或全部,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虽然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一般认为,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适用继承的规则,物权不经公示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继受取得里面说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登记或者交付”,是指一般情况下,物权变动应经公示(动产以交付为法定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法定公示方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❺ 已缴契税发生房屋权属转移未实现的可否退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照章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上述四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五)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者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七)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十一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获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房屋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获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退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锐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七条 契税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各级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 第十八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❻ 机动车已交付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问题

樊某是一名司机,从胡某手上买了辆大货车准备跑运输,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樊某支付了车款,胡某也把钥匙交给了樊某,两人约定次日去办理过户手续。但就在樊某把车开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将霍某撞伤。霍某向樊某和胡某提出索赔,但胡某认为车已经卖给了樊某,责任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胡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关于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这则案例中,虽然樊某和胡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已完成交付,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发生事故的,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樊某赔偿,与胡某无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❼ 判断题应付账款时间的确定,应以所购买物资的所有权转移或接受劳务已发生为标志,

答案是对的。 因为应付账款的入账时间应以采购物资所有权转移至本单位的时间或实际上已接受约定劳务的时间为标志。所谓所有权转移至本单位,是指物资到达验收入库,或依合同规定物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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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公司分立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如何办理登记

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分立都会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公司分立一般也主要存在两种形式,即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解散,而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的分立方式。派生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存续,而是将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公司的分立方式。举例来说,A公司分立,如果A公司解散,新设立两个公司B、C ,这种分立属于新设分立;如果A公司继续存在,但是从其中分立一部分出来成立新的公司B ,这种分立就属于派生分立。新设分立,原公司的土地需要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名下;派生分立,如果原公司不将其土地分给新设立的公司,则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二是申请。新设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只需要新设立的公司单方申请土地登记,如果属于派生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则需要存续的公司与新设立的公司双方共同申请。虽然一般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当事人双方申请,但新设分立后,原公司不再继续存在,因此只需单方申请即可,但是派生设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要将土地使用权由存续公司名下转移到新设公司名下,权利转移的双方同时存在,因此需要双方申请。 三是土地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并进行重点审查:1、新设分立,新设立的公司提起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供原公司工商注销登记资料。虽然原公司不复存在,无法作为一方当事人申请登记,但需要当事人提交这些资料,以供土地登记机构审查综合判断分立之事实。2、公司分立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文件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立是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原因,因此需要当事人提供财产分割协议或文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移之证明。3、工商登记资料,主要是分立后存续的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或者新设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工商登记资料相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文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要求当事人提交,可以帮助土地登记机构更好的审查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事实。 四是对于新设分立,土地登记机构不需要对被解散的原公司的债务是否得到有效的清偿进行审查。一般来说,办理被解散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已经清算完毕债务已经妥善处理的证明。否则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时将对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的转移登记产生异议,对土地登记机构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由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再有此类法律风险,因此也不需要进行审查。(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登记事务处 蔡卫华)

❾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价款付清时发生转移对吗

不是的,

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

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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