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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传播

发布时间: 2020-12-24 05:54:57

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传播权、署名权

著作权人将作品公诸于世,著作权人享有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名称的权利。下面来详细解析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权、署名权、发表权的内容。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传播权、署名权传播权传播权指著作权人享有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传播权包括表演权、播放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内容。播放权主要指著作权人享有将其作品在电台广播、电视台播放、互联网传播和通过放映机、扩音器等设备播放的。著作权法第10条(十)规定了放映权,(十一)规定了广播权。著作权法第10条(十二)规定了互联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互联网络传播权都属于播放权。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通过所有权转让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自己发行的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发行。著作权的发行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著作权法第10条(六)规定了发行权。在出版权中,发行权含在出版权中。著作权人授权出版人出版,即已把发行权授予出版人,出版人不可只出版不发行。出版人出版作品,就享有作品的发行权。展览权指著作权人享有将绘画、书法、雕塑、雕刻、照片、手稿等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公开陈列供公众观览的。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因他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而获取报酬的。展览权的客体主要指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不排除文字作品的手稿等可供展出的其他作品。署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换言之,即是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名称的权利,作者是公民的,还可以注明自己的笔名。署名权是确认该作品的作者的具体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它除了向公众表明该作品的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外,也向公众承诺该创作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人。署名权包含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著作权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还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弃署名,不管著作权人采取什么方式署名,他都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员要求署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该创作仍是由具体公民所创作,因此,署名权仍归具体创作的公民所有。署名权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范畴,其权利不能转让、抵押、继承、赠与,一部作品创作的署名权,归创作人永远享有,例如沁园春雪的署名人永远归毛泽东所有。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署名发表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发表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所谓著作权人将作品公诸于世,是指作者将自己的创作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的人公开自己的作品,使之在较多的人中间传播,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包括决定发表和决定不发表两个内容,著作权人决定自己的创作不发表,他仍然有权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发表并获取报酬,如果作者生前决定不发表自己的创作,也不允许其继承人、受赠人发表,在著作法保获的五十年期限届满时,任何人都可将其发表,但不得侵犯其署名权,如果生前未明确表示死后也不发表其著作,他的继承人、受赠人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五十年期限内,可以行使其发表权,著作权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可由其合法所有人行使发表权。

⑵ 我国新《著作权发》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怎样规定的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⑶ 我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一方面明确了任何作品在创作完成之后都统一享有著作权,使著作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得以保证,另一方面禁止了违禁作品的出版与传播,实现了公共利益的保护。

著作权作品是指单独具有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则是指不具有版权的事实或者信息资料。

(3)著作权传播扩展阅读:

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⑷ 什么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

什么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法律特征
(1)权利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人基于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权。而邻接权的主体为作品的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赋予作品特定的传播形式,并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投入资金和物力的人成为邻接权的主体。具体地说,他们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
(2)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作者或其他有关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其所占的地位重要。邻接权直接规定了邻接权人的权利,侧重对其传播行为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保护(表演者权除外)。因为,邻接权人对作品的传播行为,过程中不能对作品进行人格上的再创作。但是表演者在传播作品上还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护问题,故应给予一定保护。
(3)权利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创作或演绎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赋予作品的新的传播形式,即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图书版本。
(4)两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邻接权当中始终包含着著作权,行使邻接权时必然涉及到著作权。

⑸ 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有著作权吗

有,我刚刚上完,老师出了一道题“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权,但权利人不得()”所以是享有著作权的,但是我不知道填空填什么,所以来查了

⑹ 什么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呢

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而制定的,那么,什么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呢?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都有哪些独特的特征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什么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法律特征(1)权利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人基于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权。而邻接权的主体为作品的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赋予作品特定的传播形式,并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投入资金和物力的人成为邻接权的主体。具体地说,他们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2)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作者或其他有关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其所占的地位重要。邻接权直接规定了邻接权人的权利,侧重对其传播行为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保护(表演者权除外)。因为,邻接权人对作品的传播行为,过程中不能对作品进行人格上的再创作。但是表演者在传播作品上还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护问题,故应给予一定保护。(3)权利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创作或演绎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赋予作品的新的传播形式,即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图书版本。(4)两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邻接权当中始终包含着著作权,行使邻接权时必然涉及到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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