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按份
❶ 知识产权按份共有指的是什么
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知识财产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知识产权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财产。在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为知识财产,不是物,在所有权的共有关系中,权利人共有的是物,因此可以称为“共有物”;而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客体为知识财产,可以简称为“共有财产”,但不能称为“共有物”。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在法国,共有是针对同一财产的同一性质的数个权利的集合。看得出来,共有的定义并没有将其限定在物权范畴。其实,所有权以外的共有的情况早已引起各国和地区的民法典的广泛关注,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1条、《德国民法典》第741条等。日本学界认为,知识产权以财产权为主,因此可成立共有。在我国大陆法学界,对知识产权共有也早有论及。江平先生认为,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使用经营权及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根据具体知识产权的种类,可以将知识产权共有关系分为著作权共有、专利权共有、商标权共有、商业秘密权共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每个共有人对知识产权所享有的控制、复制、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无论是何种共有形式,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均需要对知识财产进行估价,并进行价金分割。
知识产权共有的类型
知识产权共有立法也将其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例如,在著作权共有上,就分为共同作品和集体作品两种。这两种作品,都是一个著作权由数个作者所享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最后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的作品,就是共同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共有。集体作品也是由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但每个作者成果是可以分开、可以辨别的,按照创作的成果在全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按份享有著作共有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的两款,正是这样两种不同的著作权共有:“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正是著作权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在专利权中,如果共有的专利权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则为共同准共有;如果按照份额享有,则为按份的准共有。不过,共有专利权以共同共有居多。
在商标权中,如果是合伙取得的商标权,即为共同共有的准共有;约定按照份额取得的商标权,则为按份的准共有。
一.知识产权按份共有
(一)知识产权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知识财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例如,甲、乙事先约定了专利权的共有份额,在获得授权后,甲、乙之间的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关系。在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中,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其份额均等。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知识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是份额,份额不同,权利和义务不同。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自己的份额上,而是涵盖知识财产的全部。
(二)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人权利行使
原则上,知识产权共有人行使权利,在不妨害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单方决定行使,如自行实施知识产权,但须承担告知其他共有人的义务;对于关系重大的权利行使则需要共同协商决定。无论是按份共有人还是共同共有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均涵盖知识财产的全部,而不是特定份额。因此,不能将按份共有人的权利行使仅限定在知识财产的某些份额之上。日本学界认为,商标权共有人不是按其所持份额使用商标,原则上可以全面地、自由地使用商标,共有人虽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该所持份只与注册费缴纳、商标权转让或许可费分配有关,与商标的使用无关。商标权在取得和转让上受到法律的限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人并不能按照份额行使权利,因为所有权利人只拥有一个权利,除了转让份额外,权利是不能按照份额来行使的。各共有人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时,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全体共有人应采取协商方式,尊重所有共有人的意志。但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例如就知识产权转让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而言,应该按照份额表决,即以份额为票数,表决结果以所占份额的多少认定,份额多的表决为全体权利人的表决;行使转让权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在不妨碍其他共有人行使的前提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单独行使,如普通许可。无论是何种方式行使知识产权,行使后所获得的利益,均应按照约定或者份额进行分配。我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另外,笔者赞同确立权利行使代表人制度,以便节省权利行使的成本,促进权利的实施。
原则上,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份额。在同等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参照《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种”。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二.知识产权共同共有
(一)知识产权共同共有的概念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对特定知识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共同共有,往往依据共同的研发关系而产生。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此处的“共有”,应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我国《婚姻法》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但不能以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为夫妻共有,共有的客体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许可费用和转让费用等收益,而不是知识财产。一般情况下,由于知识财产的个人属性,往往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知识产权共同共有人权利行使
有关重大事项的权利行使,共同共有人应该按照人数进行表决,一人一票,表决结果以多数票为全体权利人的表决结果;行使转让权和设定定限知识产权等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在不妨碍其他共有人行使的前提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单独行使,如普通许可。无论以何种方式行使知识产权,行使后所获得的利益,均应按照约定进行分配。而在“共有”的行使上,我国《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共同共有因协议分割(包括权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分割)、知识财产超过保护期限而消灭。
❷ 著作权归属问题
著作权通常归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但是还是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❸ 共有著作权的行使权是怎么规定的
共有著作权的行使权,著作权共有分为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这两种类型,著专作权共有其属实简单的来说就是指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的主体对某一个作品的著作权共同享有。那么共有著作权的行使权是怎么规定的?Service共有著作权的行使权是怎么规定的?在共有著作权关系中,任何一个或一部分权利主体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享受全部利益。各共有人权利的行使都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即使是在按份共有时,也不是按照其所持份额使用。每一个共有人行使其权利份额内的权利时,都会影响到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著作权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行使。如果各共有人对著作权的行使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显然,这和一般共有所有权是大相径庭的。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协商推举代表人的办法代表全体共有人行使权利。代表人的行为对全体共有人产生效力,但代表人行使代表权超出约定的权限,其超出部分对共有人不发生约束力,对善意第三人却有效。亦即此时应适用民法中财产权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❹ 按著作权的来源,主体分为哪两类
按照著作权的取得来源不同,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的主体专
著作权主体的属分类
1、按照著作权主体的自然属性不同,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
2、按照著作权主体国籍的不同,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本国人和外国人
3、按照著作权的取得来源不同,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的主体
4、按照享有著作权的内容的不同,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完整著作权主体和不完整著作权主体
5、按照著作权主体人数的不同,著作权主体可分为单一主体和共同主体
❺ 软件著作权登记上是3个人,未书面约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其中两人有权起诉第三人交回手中的源代码吗
应该为共同所有,甲方应该收集自己创作的原始证据,版权登记的时候肯定有协议签订的,这个版权保护中心是要要的,没有不能够交上认定材料,更不可能出证书了,这些证据都要找一找
❻ 著作权分部分吗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是分部分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❼ 著作权法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在现在社会的经济犯罪当中,著作权侵权犯罪是占据了越来越大的部分。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它的包含面十分广大,很多人对于著作权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不太清楚。一起来看看吧。
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著作权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
❽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判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归属判定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1、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两种一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品。二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权应由创作人分别行使。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由合作人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按同等份额分配。这里讲的对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指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需要由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各合作作者无权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这是因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但同时,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影响作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❾ 共同共有著作权的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有价值的的知识产权的创造都不是凭一己之力完成。那么对于共同共有著作权的处分是怎么规定的呢?版权保护(一)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在共有著作权关系中,任何一个或一部分权利主体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享受全部利益。各共有人权利的行使都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即使是在按份共有时,也不是按照其所持份额使用。每一个共有人行使其权利份额内的权利时,都会影响到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著作权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行使。(二)共同共有著作权的处分著作权的各共有部分权利之间具有关联性,我国《著作权法》实际上是视著作权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合二为一之权利。故而各共有人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都会影响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它必须受到其他共有人权利的制约。具体地说;1、在转让或赠与著作权时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单独行使转让权和赠与权。而且按份共有著作权人欲将其所持份额转让处分时,其他共有著作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共有人放弃其享有的孝:作权时,应通知其他共有人,其放弃部分由其他共有人行使权利和分享利益。如果是按份共有,则应按比例分享。不过,放弃著作权的共有人仍享有免费使用权。3、共有著作权人在共有著作权上设置质权时,应事先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我国台湾《著作权法》有这种规定。(三)共有著作权的受益分配和费用分担各共有人对共有著作权行使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和精神上的名誉都有权分享。在共同共有时,各方之分享均等;在按份共有时,对经济收益应根据各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的比例分配。对于著作权共有而产生的应付费用和其他法律义务,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分担或按份额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