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的所有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A.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用返还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B.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民法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的是:所有权、地上权、典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都可以适用,因为上述权利的内容都包括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如果物权人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那么,其都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存有较大争议的是地役权和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现就此二争议问题分别予以阐述。
1.地役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对于地役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立法和学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体例和观点。就立法而言,有所谓否定主义和肯定主义之别。《德国民法典》采否定主义,其第1027条规定:“地役权受妨害时,地役权人享有第1004条规定的权利。”而第1004条所规定的是所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并不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肯定主义,其第858条规定,第767条之规定于地役权准用之,据此,地役权有返还请求权之适用。就学说而言,有所谓否定说和肯定说之争。否定说认为,地役权不应适用返还请求权,其理由主要是,地役权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因而不可能产生地役权人丧失供役地占有的问题,况且,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足以保护地役权,立法上没有必要规定基于地役权的返还请求权;肯定说认为,如供役地之占有与需役地之占有相结合或地役权须以占有供役地为内容,则在供役地被他人侵夺的情形下,应承认地役权人的返还请求权。在上述两种学说中,否定说为日本之通说,肯定说为台湾之通说。中国大陆多数学者倾向于赞同否定说,但物权法的三个专家建议稿和物权法草案似乎都持肯定意见,因为上述建议稿和草案都是统一规定返还请求权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二:一是,学说和立法相一致,承认基于地役权的返还请求权(只不过其适用的情形罕见而已);二是,立法以“但书”表明地役权不适用返还请求权,或者留待司法机关解释。笔者认为,还是以“但书”的形式明确规定为好。
2.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对于抵押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通说持否定见解。史尚宽先生认为,“抵押权为不含有占有标的物之权利,原则上以妨害除去及防止之请求权为限”;黄宗乐先生认为,“抵押权不含有为占有标的物之权能,故不生抵押物返还请求权,仅可以成立基于抵押权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防止请求权”;王利明教授也认为,“由于抵押(权)人并没有直接占有标的物,尤其在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得直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只能由抵押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所以抵押权不适用返还请求权。”①但刘凯湘博士却认为,抵押权可以适用返还请求权,其理由是,在抵押人不行使或难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妨害排除请求权或妨害防止请求权又不足以救济抵押权的情况下,应当承认抵押权人的返还请求权,不过,抵押权人不能请求向自己返还,而应当请求向抵押人返还。②笔者认为,抵押权不适用返还请求权,其理由在于,其一,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不会发生抵押物自抵押权人处被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的情形;其二,即使抵押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由于抵押权并非必然需要实现之权利,故抵押人一般不会因意图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怠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这说明,因抵押人意图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怠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几率并不高,因此,不必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物返还请求权。但是,如果抵押人怠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抵押权人可以代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过,其只能请求无权占有人向抵押人返还,而不能请求向自己返还。
C.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用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1)请求权人不同。①前者(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物权人。②后者(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
(2)构成要件不同。①前者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②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无侵夺,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两年,期满甲不愿出租,乙拒不返还。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3)被请求的对象不同。①前者被请求的对象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②后者被请求的对象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有时,即使对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请人把乙赶走,自己住进该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房屋系有权占有,但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4)权利行使期限不同。①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②后者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
(5)功能与效力不同。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②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不具有终局性,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终局保有占有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D. 民法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个人认抄为,这只是一道袭题,并不是实践。所以明白两点就行,第一,乙作为所有权人,他所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甲作为占有人,享有的是占有返还请求权。第二,乙当然可以直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并不能向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不享有这项权利,所以乙想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话,就需要从权利人甲那里受让该权利。(若是实践,没人会愿意多此一举。)
E.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同一概念吗 如果不是,那他们是否都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呢
不是,不受期间限制的。
1、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占有被侵夺而对侵夺人行使的一种返还请求权,其立法基础是保护占有的事实状态不被任意破坏,所以被侵夺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在所不问,也就是说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也不能被任意侵夺,而是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由于占有本身不是权利,其受保护的程度较低,所有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2、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人之占有权能受到侵害而对侵害人行使的一种返还请求权,其立法基础是保护物权人的物权,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所以只有享有物权的人才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所有权人、质权人。因物权具有绝对性、对世性,一般情况下物权的保护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没有1年的除斥期间。
举例:
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捡到,乙使用期间被丙盗走。则:乙的占有被丙侵夺,虽然乙是无权占有人,但丙亦无权侵夺乙对手机的占有,因此乙对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但有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甲的所有权先后被乙和丙侵害,甲可以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由于手机是甲的,其所有权不会因时间而消灭,所以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任何期间的限制。
(5)对物的所有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扩展阅读
费用负担。对于返还原物及孳息的费用,究竟应当由物权人负担还是应当由相对人负担,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
“物权人负担说”认为,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应当自己取回其物,相对人仅负有容忍的义务,费用当然由物权人负担;“相对人负担说”认为,相对人应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完成移转占有的交付义务,并承担移转占有的费用;
“分别负担说”认为,在无权占有是由相对人自己的原因造成时,相对人应自己承担费用完成移转占有的义务,但在无权占有是由物权人或他人的原因造成时,相对人仅负容忍物权人取回其物的义务,而不必负担返还费用;
“共同负担说”认为,在无权占有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造成时,应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分担返还费用。笔者认为,在无权占有是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原因造成时,应由相对人负担返还的费用;
在无权占有是非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过错等)造成时,应考虑该返还是否对双方当事人有益,对双方有益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返还费用;仅对一方当事人有益的,应由收益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返还费用。
F.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用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返来还请求权,是物权请自求权之一,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者,可以请求返还所有物的权利。
1.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即为关于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2.
所谓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3.
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
4.
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5.
两者在有些情形下会出现竞合,如出租物被第三人侵占,出租人作为物权所有人可以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来实现其权利,同时出租人也是间接占有人也可以适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G. 民法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1、不一样,前者为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保护物权人),后者为占有保护返还原物请求权(保护占有人),现在合法占有人是丙,前占有人甲可以请求而乙无权以占有请求返还,甲丙之间才会存在占有返还。
2、乙是所有权人对丙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对甲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前者为物权对世谁占有找谁,后者相当于债权,只有相对方有权要求,第三人无权。
3、至于最后一问上面其实已经解释了,无论占有人是善恶意都可以行使,但只有甲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H. 民法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都有保护物权的功能。但两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物权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起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保护请求权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其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权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
二、物权返还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
三、物权返还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
四、因物权返还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更为有力,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物返还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
五、物权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
I. 在所有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了,是不是所有权人就丧失了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
首先,天然孳息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回物权人的归所有权人。答所以有权要求返还小牛。
其次,义务以可能为前提,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原物或孳息存在为前提。小牛已经灭失,不能再要求返还。
再次,相对人是善意时,只能要求返还现存利益,不能要求补全损失。所以不能要求赔偿小牛的价款。
J.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用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是占有回复请求权,而不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才是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可以发生竟合。例如:甲的手表被乙抢走,甲既可以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也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这两个请求权系属不同的请求权,具有以下主要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为《物权法》第34条。
2.请求权人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
3.要件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
4.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应在“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或者受长期时效期间的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
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规范目的;
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无权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继续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10)对物的所有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扩展阅读:
占有回复请求权内涵:
内涵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对于回复请求权人有下列偿还请求权。
第一,必要费用。《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知,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得向回复请求权人要求偿还。所谓必要费用指为物的维护及保存所支出通常的必要费用,例如修缮费、饲养费等。
必要费用以占有人所支出的金额为准,但其中一部分为必要费用,一部分为非必要费用,仅就必要费用使用。
学说上有所谓的特殊必要费用亦即所谓的临时必要费用,如房屋遭地震、汽车被洪水淹没而支出的修缮费用,此种费用善意占有人仍有求偿权。
第二,有益费用。有益费用指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支出的费用。我国《物权法》对无权占有人有益费用的求偿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理论,善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可以求偿,但应当
法律性质
多有学者认为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性质系属于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原则上应适用债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债权可以让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等。
(一)规范目的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有保管、租赁、用益物权等关系或有其他正当法律关系时,占有人就占有物所负担的义务以及享受的权利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关系解决。
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的法律关系或者该法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时,那么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不免发生争议。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的规定,但仍不能充分的解决问题,
所以《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占有回复请求权。
《物权法》关于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善意占有人,促进物尽其用。
(二)法律性质多有学者认为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性质系属于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原则上应适用债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债权可以让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等。但笔者认为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区分的定性,不能一概认为属于债权关系应当适用债法的相关规定。
在占有物的现存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 。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占有回复请求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返回原物请求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