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所有权证明
1. 房子遗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急!
一.那这个房子的所有权,
是只属于外婆?
还是外婆+4个子女?
比如房子值50万,是如何分割的?
答 1 房产所有权认定 婚后财产属于共有
2 购买方式 购买细节即便有证据证明子女出资 除借款买房外都以赡养认定
意思就是 即便其他子女出资了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认定其为赡养出资 而非房子的共有人
3 遗产继承的份额 外婆得50万中25万的一半;剩余25万的一半17.5万由外婆和4个子女平分。
我补充下 外婆一直对房屋有居住权 所以遗产继承后 很可能是折价补偿其他4子女
二、若只有子女A多年来在尽赡养外婆的义务,有一些证据,
外婆也愿意把房子在过世后完全给A
子女B/C对房子没兴趣,基本上属于放弃
但子女D要出来争抢房子,这种,法律上一般是怎么处理呢?
答 1 要区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 目的 外婆如果愿意将房子以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给女A 就不涉及对外婆尽赡养义务的多少问题 但仅限于 外婆继承的份额和外婆个人份额
3 子女B C 如果放弃继承权 应明示 继承权不能以默示形式放弃
4 子女 D 如果属继承人范围 有权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在司法实践中 4个子女 都应为诉讼当事人 子女D如果是原告 诉讼过程中 B C 外婆必追加成原告 在庭审时 B C可以明示其放弃继承权
三、那个房子即将拆迁,子女A想要新房子,
现在是否可将老房子由外婆过户给子女A?
外婆是否有完全支配这个房子的权利?
如何操作?
答 1 我们不能假设 为了说明必须假设 如果外婆遗嘱有效 法院做出相关判决可以作为 房产证变更登记的根据 但具体谁是房屋所有权人 谁又对其他子女做现金补偿 是具体到判决内容的 所以没法解答
2 在判决前 外婆无权处分房产 子女也无权
3 具体到司法实践 还需你提供更多的信息 比如谁起诉 证据情况 外婆的遗嘱
补充问题总结回答 楼上几位 回答都出现了问题 最重要的就是 外婆无权处分这个所谓的50万的房产!
这个房产按房产证肯定是 外公和外婆共有财产 外公的婚前子女继承外公的份额
外婆还没去世 不发生继承 实质上就是对外公的遗产进行分割
楼主最后给出的 字母有误 假设A有继承权 按法定继承 肯定是平均分配
如果 遗嘱继承 肯定走遗嘱
假设A无继承权 自然也不涉及继承问题了
2. 遗产继承公证在哪儿办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3、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5、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6、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3. 遗产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你所说的这个是遵循《继承法》原则的。
被继承人去世那一刻开始他的遗产,过不过户都归他的继承人所有。
4. 关于遗产公证怎么做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内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二、提交容证明材料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4、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5. 继承遗产有所有权吗
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律之所以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就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前,被继承人的财产还属于被继承人自己所有。当继承人死亡时,其财产变成了遗产,遗产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有,分割后,继承人取得了其分割的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包括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各项权利。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6. 有了有效遗嘱为证明,物权所有权算是成立了吗我知道是没有处分权但是物权的主成分还是存在的吗
我帮你分析下。
物权法规定,通过遗嘱可以继受取得不动产,而不需要登记要件。也就意专味着在遗属嘱生效时你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之后法院作出了判决,如果这是个确权判决,判决生效时所有权就归第三人了;如果是判决变更登记,即给付之诉,那么直到第三人去房产局变更登记了,所有权才转移给第三人。简而言之现在房子的所有人不是你,而是第三人了。
你现在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1、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判决书,恢复权利原装。
2、向法院起诉房产局,请求消除错误登记,变更登记给你。
3、直接起诉骗你房子的人,请求返还财产。
你手里的遗嘱现在只能作为书证使用。
房产价值比较大,你还是请一个律师比较稳妥。
7. 遗产权属证明
你好,在没有立遗嘱和赠与的情况下,遗嘱是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的内。按照法定继承,容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你的父亲已去世,你可以代位继承你父亲的份额,这样能够继承你爷爷遗产的有你,你的5个姑姑,你的奶奶(如果还在世),其中你的大爷是没有继承权的,即使以后发生纠纷,法院也不会判决给他,你不用担心。如果你确实有疑虑,建议你让你爷爷立一份遗嘱,将他的遗产百年之后赠与给你。
8. 请问遗产的所有权证明材料是指什么
政府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也可以
比如房产证等
9. 遗产继承公证怎么办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9)遗产所有权证明扩展阅读:
处理方式
出具继承权公证之前,对未经公证的遗嘱的处理方式。
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遗嘱如无违反法律之处,遗嘱继承应优于法定继承。
在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嘱,必须首先要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方能办理继承权公证,在能认定遗嘱效力的前提下,必须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如按法定继承权公证则极有可能侵犯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嘱,指定女儿乙一人继承房产,某公证处在确定了其他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定继承方式为乙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此结果与甲的遗嘱意愿相同,没有不妥之处,但就是这种法定继承方式为乙日后单独处分该房产设置了障碍,致使乙不能单独处分继承到的房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条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会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有争议又难以达成一致协议的,则遗嘱的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的审理方能确认,公证处无权仅凭几个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就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虽有争议,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遗产分配协议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落实了协议的真实性后,公证处可以依法定继承方式出具继承权公证书,遗产的分配份额依协议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无争议,且向公证处出具了无争议声明,只有在此情况下公证处才能直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此时出具的就是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决不能因为法定继承的结果与遗嘱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