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和所有权确认
① 继承遗产有所有权吗
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律之所以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就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前,被继承人的财产还属于被继承人自己所有。当继承人死亡时,其财产变成了遗产,遗产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有,分割后,继承人取得了其分割的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包括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各项权利。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② 请问遗产的所有权证明材料是指什么
政府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也可以
比如房产证等
③ 房子所有权继承问题
屋遗产的继承在继承程序上和别的财产并无区别: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3,各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
4,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各方协商,或者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5,房产继承和其他继承的区别体现在,房产继承必须经过继承公证。
一,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房屋遗产继承后的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
④ 房子遗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急!
一.那这个房子的所有权,
是只属于外婆?
还是外婆+4个子女?
比如房子值50万,是如何分割的?
答 1 房产所有权认定 婚后财产属于共有
2 购买方式 购买细节即便有证据证明子女出资 除借款买房外都以赡养认定
意思就是 即便其他子女出资了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认定其为赡养出资 而非房子的共有人
3 遗产继承的份额 外婆得50万中25万的一半;剩余25万的一半17.5万由外婆和4个子女平分。
我补充下 外婆一直对房屋有居住权 所以遗产继承后 很可能是折价补偿其他4子女
二、若只有子女A多年来在尽赡养外婆的义务,有一些证据,
外婆也愿意把房子在过世后完全给A
子女B/C对房子没兴趣,基本上属于放弃
但子女D要出来争抢房子,这种,法律上一般是怎么处理呢?
答 1 要区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 目的 外婆如果愿意将房子以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给女A 就不涉及对外婆尽赡养义务的多少问题 但仅限于 外婆继承的份额和外婆个人份额
3 子女B C 如果放弃继承权 应明示 继承权不能以默示形式放弃
4 子女 D 如果属继承人范围 有权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在司法实践中 4个子女 都应为诉讼当事人 子女D如果是原告 诉讼过程中 B C 外婆必追加成原告 在庭审时 B C可以明示其放弃继承权
三、那个房子即将拆迁,子女A想要新房子,
现在是否可将老房子由外婆过户给子女A?
外婆是否有完全支配这个房子的权利?
如何操作?
答 1 我们不能假设 为了说明必须假设 如果外婆遗嘱有效 法院做出相关判决可以作为 房产证变更登记的根据 但具体谁是房屋所有权人 谁又对其他子女做现金补偿 是具体到判决内容的 所以没法解答
2 在判决前 外婆无权处分房产 子女也无权
3 具体到司法实践 还需你提供更多的信息 比如谁起诉 证据情况 外婆的遗嘱
补充问题总结回答 楼上几位 回答都出现了问题 最重要的就是 外婆无权处分这个所谓的50万的房产!
这个房产按房产证肯定是 外公和外婆共有财产 外公的婚前子女继承外公的份额
外婆还没去世 不发生继承 实质上就是对外公的遗产进行分割
楼主最后给出的 字母有误 假设A有继承权 按法定继承 肯定是平均分配
如果 遗嘱继承 肯定走遗嘱
假设A无继承权 自然也不涉及继承问题了
⑤ 十年后才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对被继承财产的所有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呢
1、继承人对被继承财产的所有权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⑥ 遗产房终审只判了份额要所有权能起诉吗
没有明白你的意思,房产份额不就是房产所有权的比例分配吗?故应该不能,具体咨询当地专业律师帮助
⑦ 法定继承和所有权确定纠纷是同一法律关系吗
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物。财产的单一所有是指一项财产的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某人对某项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财产的共同所有是指一项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的人。共有关系是指各共有人因对同一物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共有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房屋都享有所有权,因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共有人对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
⑧ 遗产房是诉讼的标的物,在诉讼期间它的所有权是谁的,法定继承人有没有使用权
诉讼期间遗产的所有权尚不能确定,法定继承人也不能处分。
⑨ 怎样向法院申请认定无主遗产
一个共有权人放弃共有权,另一个共有权人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可以获得被放弃的共有权。我认为,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房屋,是无主房屋。无主房屋的归属,必须依据法律确认。在我的记忆中,国家关于“无主财产”,大概主要有以下规定:第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1987)城住字第242号文印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实其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无主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代管。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上述法律规范中,体现了国家关于无主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立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认定财产无主的规定,应当适用或者至少大体能够适用于调整本文讨论的案例。对于无主房屋的权属登记,我的总体看法是:第一,所有权人(包括本案共有权人)放弃所有权(包括本案共有权)的房屋,是无主房屋;第二,按照建设部第168号令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不能直接对无主房屋进行登记;第三,“其中一人放弃共有人权利”的房屋,可以进行“过户”,“应当按照赠与或是买卖办理过户手续”,涉嫌规避法律;第四,无主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第五,无主房屋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后,房屋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房屋登记;第六,对于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产生的无主房屋,人民法院似不应当适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的规定;第七,对于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产生的无主房屋,人民法院似不应当适用“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规定;第八,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建设部第168号令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无主房屋的权属登记作出新规定。
⑩ 继承人都不主张遗产所有权,法院应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依据是
无需法院处理:在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都放弃继承的前提下,被继承人的遗产收版归国家或权者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