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地所有权多少年
❶ 北魏土地所有制有哪几几种类型 依据
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
1、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与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但由于经济力量薄弱,往往被兼并。
2、国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会整个过程中不占主导地位,一般作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出现危机时的后备补充。
3、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产生关系的基础,它的发展导致土地兼并。如西汉后期的土地兼并,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肥田沃土,唐后期土地兼并,明后期土地兼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这个只要是封建社会有就;这种所有制,因此北魏也不例外)
2,推行均田制
北方自西晋后期八王之乱、永嘉之乱以来兵戈不息,百姓流亡,以致“千里无烟”,土地大量抛荒,政府控制着大量的无主荒地,这就使得均田制的推行成为可能。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国家赋税收入,485年,冯太后、孝文帝采纳大臣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即按一定的标准将国家控制的土地平均分给农民耕种,土地不得买卖。不种则由政府收回。同时,鼓励开垦荒地,发展生产。均田制的推行影响深远: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但人数众多,春秋时期,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以及没落贵族自己垦种的这部分土地,使他们成为小块土地所有者,成为一家一户的自耕农。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
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❷ 中国的土地产权是多少年
居住用地土地产权70年,工业用地土地产权50年。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田地所有权多少年扩展阅读:
土地产权 算法
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
1.实质
土地使用权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可利用土地并获相应土地收益的年限。
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确定以后,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长,土地的总收益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价格也会因此提高。因此,通过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于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价格上的差别。
2.修正方法
(1)计算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K=[1-1/(1+r)m ]/[1-1/(1+r)n]
式中:K——将比较案例年期修正到待估宗地使用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
r——土地还原率;
m——待估宗地的使用权年期;
n——比较案例的使用权年期。
(2)利用年期修正系数对交易案例地价进行年期修正,即有:
年期修正后地价=比较案例价格×K
案例3:若选择的比较案例成交地价每平方米为500元,对应使用权年期为30年,而待估宗地出让年期为20年,该市土地还原率为8%,则年期修正如下:
年期修正后的地价=500×(1-1/(1+8%)20)/(1-1/(1+8%)30)=327.10元/m
❸ 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
(1)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年限是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
2、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限
(1)农用地使用权年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使用年限是三十年,草地的使用期限是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使用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使用期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宅基地使用权年限:无期限,可以给自己的孩子继承。
(3)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一样。
(3)田地所有权多少年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❹ 中国从古到今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还有产品分配权归谁所有 总结概括
一、中国古代三次农地变革
在中国古代社会,有过三次大的农地变革,其中有两次比较成功,一次完全失败。
第一次变革是战国初秦国商鞅主持的“废井田、开仟陌”。要旨是打破原有贵族领主世袭的“井田制”,“为田开阡陌封疆”,承认新开垦的土地归垦者所有,公平征税,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这次农地变革和其他“变法”相配套,取得很大成功:“居五年,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为秦国富国强兵、兼并六国打下了基础。
第二次变革是西汉末年王莽主持的“托古改制”。宣布天下田为“王田”(即土地国有),家庭人口男性不满8人而田地超过一井(900亩)的,余田须分给同族人或邻里乡亲,无田的按一夫一妻授田百亩。这次农地变革作为王莽“托古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恢复“井田制”,抑制土地兼并。但在实行中不仅没有取得应有效果,反而加剧了社会矛盾,“王田”制没有推开,王莽政权就被推翻了。
第三次变革是北魏到唐初实行的“均田制”(亦称“计口受田”)。唐初“均田制”规定:每个18岁以上的男子受田100亩。其中20亩可以传给子孙,叫作“永业田”;80亩归受田农民在世时使用,死后由官府收回,叫作“口分田”。“均田制”是在政府占有大量空荒地基础上实行的,不触动原有土地格局。“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相配套,为唐初经济发展和国力强盛打下了重要基础。
为什么商鞅主持的“废井田、开阡陌”和北魏、唐初的“均田制”改革成功而王莽搞的“王田”改革失败了呢?察其本末,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商鞅和北魏、唐初的农地改革是应时而改,顺应了土地运行规律,而王莽的改革却是逆时而动,违背土地运行规律。商鞅处在战国初的秦国,那时经过春秋时代的诸侯混战,周室王朝已大大衰微,作为周室王朝的经济基础——宗法性的井田制也随之衰落,开垦的私田在诸侯国渐次兴起。但井田作为传统的土地制度依然存在。当时地处西北边陲的秦国,有大量尚未开垦的土地,但因受井田制的束缚开垦乏力,井田制本身的衰落又阻碍秦国经济发展,更难以适应秦国面向东方诸国的争霸形势。商鞅“废井田、开阡陌”的土地变法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来的。它打破了宗法性的土地桎梏,促进荒地开垦,活化了土地资源,解放了农地生产力,为秦国国富兵强、称霸诸侯奠定了基础性的制度。
北魏、唐初的“均田制”改革主要是适应长期战乱后形成的大量无主荒地、无地农民又迫切需要田地耕种的形势下推行的,在相当范围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调动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在一定意义上抑制了土地兼并,成为开创盛唐时期的重要制度因素。
相比之下,西汉末年王莽搞的“王田”改革却想把行之几百年、成为普遍事实的土地私有制恢复为西周时代的宗法(公有)井田制,实在是“逆历史潮流而动”、脱离时代现实的狂妄之举,只能遭到社会性的反对,无法推行是必然的。
二、建国以来三次农地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也有过三次大的农地变革,其中两次成功,一次失败。
第一次变革是发生在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简称土改(解放区在战争期间就完成了土地改革)。这次改革的主旨是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虽然这次土地改革存在种种问题,包括其手段、方式、政策都值得反思。但无庸置疑的是:通过这次改革,实现了几千年来农民“平田均地”的梦想,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极大也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上世纪50年代初中期国家的繁荣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改革的领导层将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作为权宜之计,所以几年之后就被集体所有制取代了,造成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非自愿剥夺。
第二次变革是发生在1953—1957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先是初级合作化,后转入高级合作化,直到1958年的公社化。通过合作化运动,将农民土地所有制变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成了农地私有向农地公有的转变。这次土地变革总体看是不成功的。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大二公”的集体经济体制,成了束缚农民积极性、农村生产力的桎梏,使中国农业、农村经济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停滞不前,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与五十年代初中期相比明显下降。土地集体所有的后滞性影响直到现在,成为大批农民失地、大量农地流失的总根源。
第三次变革是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中期的家庭联产承包。其实质是将集体所有的农地承包给农户经营,形成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农户、两权分离的农地格局。这次农地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迄今为止长达近30年中国农业的持续发展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农地承包没有触动集体所有权,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权利残缺不全,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越来越突出。而最大的弊端就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虚化造成农地的大量流失,农民的土地权益被严重侵犯,耕地的大量减少还对农产品供给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❺ 户口转入城市后,农村的田地和房产(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还是自己吗
中国农业生产方式与美国的比较
中国农业发展己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比较中美两国的农业生产方式对于做好当前的农业发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农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水平都属世界最发达农业之列。美国农业之所以成功,有其得天独厚的农业资源的因素,但更是与经历百年的历史演化和市场竞争所形成的农业及相关产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构成的、有竞争力的生产方式密切相关。中国农业是世界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及实现现代化的前景,不能不与美国的农业联系起来,从而借鉴和吸收其经验和教训。
(一)中国农业的生产主体在专业化和规模上与美国差距明显
美国的农业以家庭农场为主,约占各类农场总数的87%,合伙农场占10%,公司农场占3%(1987年)。由于许多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也以家庭农场为依托,因此美国的农场几乎都是家庭农场,可以说美国的农业是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进行的。
与此同时,由于农产品市场开拓、科技进步和大范围配置资源,促使农户分工分业,使生产要素向优势农户集中。专业化、集约化生产,加速了农户之间的兼并与重组。从农场数量和土地规模来看,1950年农场总数为565万个,拥有土地48645.71万公顷(包括耕地、牧场和饲草用地,下同),平均每个农场拥有土地86.20公顷。到1998年农场总数下降为219万个,拥有土地38598.87万公顷,平均每个农场拥有土地176.04公顷。农场数量下降了61%,平均规模扩大了一倍。但这一过程不是均衡的,农场数量减少的速度在逐步放慢,二十世纪50年代平均每年减少l6.85万个,60年代平均每年减少l0.13万个,70年代平均每年减少5.10万个,80年代平均每年减少2.94万个。进入90年代,农场总数己趋于稳定。农场总数的下降增强了农户的产业竞争力。同时,使那些不适合现代农业经营的农户重新定位,转换职业,进入城市,自然而然地完成了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向城市的转移。现在美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10年的32%降到l.8%。
中
❻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所有权的变化
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
土地制度是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其创新与变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效。刚刚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表明,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又到了一个关键时期,迫切需要与时俱进,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安排。
发展阶段变化呼唤以使用权为核心的农地制度创新
农地产权是一个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多项权利的权利束,每一项大的权利之下又可细分为多项具体权利。各项权利如何设置以及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对农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具有重大影响。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阶段性特征,以使用权为核心的农地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加凸显。
农地私营是经过历史检验最具效率的农地使用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私有私营。第二阶段是农业合作化后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公营。第三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公有私营。纵观这三个阶段的农地制度变迁,撇开所有权问题不论,从保障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绩效来说,农地私营无疑是最佳选择方案。在第一和第三阶段尤其是制度变革的初期,尽管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安排不同,但在农地私营模式下,都实现了调动农民土地经营积极性、提高农业产出水平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表明,农地私营是符合农业产业特征、符合我国国情的农地经营模式,必须长期坚持。
公有私营框架下农地使用制度具有多样化选择空间。私营是最具效率的农地使用制度,但私营本身是一个弹性很大的制度空间。在农地私营这一基本框架下,除了农户自营,还存在诸如大户流转经营、农民合作社经营、涉农企业经营等不同选项。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务农劳动力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重都大幅下降,但由于大量农村人口只实现了职业的转换和居住地的转移,并未实现身份的转变,结果兼业经营成为农业经营的普遍现象。2012年,农民工数量2.63亿人,平均每个农户就有1个农民工,农户的非农兼业行为成为常态。
“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是农地制度创新的基本方向。上世纪90年代以前,农户大部分没有非农就业,农地的承包者与经营者高度统一,承包权和经营权既没有区别的必要,也没有分离的价值,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制度安排能够容纳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需要,并且是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土地权利的有效制度设定。但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承包权与经营权就有了分离的必要和可能。从必要性而言,与大量农民兼业经营相比,专业的农业经营有更高的农业生产效率。从可能性而言,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加快发展,土地流转比例快速上升,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在实践中日益成为常态。
综合分析,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所处的宏观背景和微观基础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在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框架下,具体表现为“集体所有、农户自营”的土地经营模式正逐步向“集体所有,农户自营、合作社经营、企业化经营”多种模式并存转变。这是一种悄然进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政策法规等正式制度作出有效回应。其基本方向应是:构建以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为特征,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新型农地制度。
实行“三权分离”新型农地制度的基本路径
需要强调的是,提出“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创新,构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地制度,前提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相关制度的权益内涵。这是对现有农地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背离。“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主要有以下政策取向。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属性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兼顾了国家、集体、农民各方利益,是有效的所有权制度安排。但集体所有是一个弹性很大的制度空间。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性明显,土地集体所有的意义在不同区域差异很大。比如,在广东南海、浙江温州、江苏昆山等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产权强度”明显要高。在承认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一些地方采取类似“反租倒包”的做法,对农地的支配能力大大增强,一些地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已经后退至仅保留获取租金收益或股份分红的权利。而大部分主要农区和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拥有的资源和支配力量不足,集体所有权大部分情况下处于虚置状态。
进一步细分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包含诸多权利内涵而且权能还在不断丰富和拓展的权利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在没有发生权利分离的前提下,拥有相应的占有、经营、收益、处置等完整的权利;在承包与经营两权分离之后,承包权则更多表现为占有、处置权,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多重权益,典型的如继承权、退出权等,相应的经营权更多表现为耕作、经营、收益以及其他衍生的多重权益,如入股权、抵押权等。对国家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置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农业绩效,进而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乃至农村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对农民而言,承包经营权的设置不仅关系其经营权利的大小和地权的稳定性,而且深刻影响其获取土地的财产收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四化”同步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实行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承包权主要体现为给承包农户带来财产收益,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价值;经营权则通过在更大范围内流动,提高有限资源的配置效率,并由此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和多元化土地经营方式。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内涵和意义
实行所有、承包、经营“三权分离”,明确“三权”特别是承包权、经营权不同的制度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承包权的意义和价值。改革开放以来的大部分时间,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承包经营权包含了占有、经营、流转、入股、收益、抵押、继承、退出、处置等多项权利。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承包权的意义和价值更多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承包权的取得。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取得,需要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条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权的取得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挂钩的。二是承包权的体现。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承包主体通过让渡经营权而获得财产收益,在土地被征用以及退出后获得财产补偿。未来土地承包权还要体现在继承权上。
经营权的意义和作用。经营权只有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劳动力大量转移并且逐步市民化、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才能独立发挥作用。经营权独立发挥作用,当前的意义在于其行使主体范围远远大于承包权主体。承包权的取得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对经营权主体资格的限制则要少得多。这对于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绩效具有重大意义,是通过土地制度创新实现多元经营的基本前提与必然选择。一是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劳动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有利于最大限度提高商品农产品生产率,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三是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主体;四是有利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进“三权分离”,使经营权独立出来,长远来看还能发挥更大作用。比如,目前之所以存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规定,核心原因在于土地不仅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还承担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任务。经营权独立之后,可以在不影响土地承包权及其收益的前提下,以土地经营权来设定抵押,为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进而可以为构建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提供一个富有弹性的制度框架。
(张红宇 作者为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
❼ 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 汉代才出现吗
不是。
严格来说,中国在民国以前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地产登记制度,但是以征收赋税、交易和提供质证以杜绝争端为目的的土地登记,早在周朝就开始了。
据《周礼·大司徒》记载,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要进行造册登记,便于国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时的制度,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
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所谓“田里不粥(粥,同鬻,出卖之意)”。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这二者是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诸侯实力不断增长,周天子对各地诸侯的控制减弱,这种限制必然会被打破。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而且事实上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发生在西周。一个陕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一段关于地产交易的铭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农历三月,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将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条带花的围裙。
历史上还有周厉王买地的记录。周厉王当朝时,为了扩建王宫,他买下一个叫鬲从的人的地,但没有立即给钱。鬲从担心周厉王赖账,周厉王还安抚他说:“你别怕,我一定会照价付款。如果我赖账,就让上天罚我被流放好了。”
周厉王买地究竟花了多少钱,记载此事的铭文上没写。但有人买地、卖地,已经从侧面说明,当时除了有土地抵押,还存在土地买卖,西周中后期,应当是出现了统治者对土地所有权掌控的松动局面。
春秋时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其实就是楚国统治者要求对国境内的土地依据地势进行测量,并根据肥沃程度,规定其产量的标准,再根据产量征收赋税。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在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可能是最早确立的有关土地登记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目以及人丁数目,向中央政府如实呈报。所报内容经审查核实后,最后登记入册,上报到县。自此,可以看做是政府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以此为根据征收田租。
❽ 现在农村田地种多少时间能有所有权
你抄的提问有点模糊,可以理解成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是否有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能取得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一是个人是否有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在农村不管种了多少年的土地,也不能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在城市里也只有土地使用权,如房产权所在的土地只有土地土地使用权。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能取得土地所有权的问题: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可以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❾ 解放初,打土豪分田地时,农民有土地的所有权吗
有。
土地改革简介:
土地改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土地改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人占有的土地转移给另一部分人所有。广义的土地改革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包括土地租赁契约的改变。
土地改革是一种通常存在争议的社会安排或改造,其目的是使政府能够管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土地改革通常由政府或政府所支持的房地产商发起并重新分配,改革目标一般为耕地。有时土改会变为一种更具有革命性的计划,其中可能包括政府的强行拆除或接受,这也是反对土改的主要原因之一。
无论世界各地,纵观其历史,人民对与土地有关的不满一直是挑起革命和其他导致社会动荡的最常见因素。对于在土地上劳作的人民来讲,土地所有者拥有着特权,即侵吞部分甚至大部分的产品然而并未对生产做出相应的贡献。这是阶级之间的不平等。
因此,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权由人数相对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贵族、庄园、农场主,或通称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转让。但广义的土改并非完全是这样,政府对土地进行的征收以及农业集体化改造亦被纳入。在改革过程中,部分转让会给予地主相应的补偿,金额从象征性的小数目至土地实际价值均有。而某些改革甚至不需要所有者同意,即土地革命。
❿ 土地所有权的拥有期限为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版农民集体所有的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他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他人便有了经营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开。
集体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没有年限,直至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权。
农民的承包权一般为三十年,到期以后重新进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