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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物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0-12-25 03:11:50

① 物权的客体——物可以分为哪些种类其分类的意义何在

物权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权。
意义在于: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向来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有的学者则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应适用有关债权的规定。还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准债权,类似于债权而又不同于债权。所谓类似于债权,是因为物权的内容在于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物上请求权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一种类似于债权的独立权利。所谓不同于债权,是因为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在物权的存续期间不断地派生;这种请求权虽然是对特定人的请求,但在破产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中较一般债权优先,因而又与债权不同。 本书作者认为,从性质上说,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在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属于行为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物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于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即有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因此;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这是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效用的必然结果。物上请求权派生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等请求权。至于让与物上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交付方法,如第三人无权占有某项动产时,出让人转让所享有的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这是因为双方已经有了物权移转的合意,依此等方法而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并非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分离而单独让与。
编辑本段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例如,甲的汽车发生故障,停在乙的门口,挡住乙的通道,甲有义务排除妨碍,乙有权直接请求甲排除妨碍。 物权人直接向侵害人提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是物上请求权实现的有效途径。实践中,大部分妨害物权行使的行为,都是在侵害人应物权人的请求停止妨害行为而使物权恢复完全的支配状态的情况下了结的。尤其是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权人直接采取一定的自我保护措施,有利于避免或减轻自己财产遭受的损害。 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物权的存在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实践中一般都是物权人在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未得结果,仍不能实现和保护其权利时,才依法请求法院裁判,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同时就是对侵害人的民事制裁。
编辑本段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例如甲的汽车撞坏了乙的房屋时,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是直接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而是以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物权人与侵权人间的债权关系为前提的。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混为一谈。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是实际上受有损害,即标的物价值的减少或灭失;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以并存的。

② 请教,借用他人种类物不还不构成侵占罪

你好,书中的观点是正确的,你可能对种类物的概念不太清楚,种类物的最大专法律特征就持有即所有。而侵属占罪的前提是对占有物没有所有权,所以种类物在无法特定化时,不可能构成侵占罪。举个最典型的种类物例子就是借钱,如A借了你1000元钱,他拿到钱后,1000元钱的所有权就归他了,但你对他享有1000元的债权,他不还钱时,这是个民事上的欠款纠纷,不可能构成侵占罪。但特定物就不同,A借你一幅名人字画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如果拒不返还,那就当然构成侵占罪了。

③ 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什么是交付后

一般而言,是指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交到对方的手里

④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不是对特定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⑤ 如何理解转移所有权的种类之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能在标的物特定之前

权的种类之债

⑥ 货币通常为种类物,不特定物,占有即所有

是的,货币为种类物,不特定物(但货币如作为收藏品则为特定物),占有即所有。

相关介绍: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种类物,是指性质、种类相同,即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和经济意义的物。它可以用品种、牌号、件数、长短、容积、重量等加以确定。

而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一张名画、一件古玩等。当然这种分类是相对的,在种类物中,经过特别选定挑出来的物,也就成为特定物了。

(6)种类物所有权扩展阅读

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以及世界货币的职能。货币的契约本质决定了它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一般等价物、贵金属货币、纸币、电子货币等。

它可以用作交易媒介、储藏价值、延期支付标准和记帐单位。实物货币是专门在物资与服务交换中充当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人们的商品价值观的物质附属物和符号附属物。

既包括流通货币,尤其是合法的通货,也包括各种储蓄存款,在现代经济领域,货币的领域只有很小的部分以实体通货方式显示,即实际应用的纸币或硬币,大部分交易都使用支票或电子货币。

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哪些种类

物权第六章第七十条业主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部享所权专部外共部享共共同专管理权利属第七十条业主其建筑物专部享占、使用、收益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业主合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建筑物专部外共部享权利承担义务;放弃权利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共部享共共同管理权利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道路属于业主共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绿属于业主共属于城镇公共绿或者明示属于除外建筑区划内其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归属由事通售、附赠或者租等式约定占用业主共道路或者其场用于停放汽车车位属于业主共

⑧ 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总是在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所有权是所有权,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
两个不同的概念

所有权是物权法的范畴
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 是不同的法律部门
表搞混

⑨ 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怎样的情况76

1.所谓“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之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
2.所谓“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广义上的“种类之债”同样是指以“种类给付”为标的的债。
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别。
(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2)特定之债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特定之债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于给付义务。
如果系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双务契约中,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给付时,他方免于对待给付。
(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
(4)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是债务人的交付行为,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行为,亦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一旦特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其特定的标的。

⑩ 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怎么理解动产不是要交付吗不动产不是要登记吗

特定物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专毁损属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通常情况下,也就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公示公信原则处理,也就是动产交付与不动产变更登记。

以上个人理解,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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