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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资格权

发布时间: 2020-12-25 03:23:44

㈠ 我父亲92年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长期的 现在我父亲户口已迁出 这次土地确权我父亲还有资格么

没有资格。
已迁出户口,已经不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集体土地所有内权。
集体土地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凭证管地用地。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关心并清楚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情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㈡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2)土地所有权资格权扩展阅读

“三权分置” 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参考资料

网络-三权分置(土地制度改革)

㈢ 户口不在农村还有资格分配土地的权利吗

原则上来说,是无权分配的:
1、当事人户口不在农村的,不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一般来说,不能参与该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及其他利益的分配;
2、但是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户口不在本村,是可以参与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㈣ 1.宅基地三权中的资格权到底是什么意思

作为一项重大创新,我国将探索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三权分置”。

国土资源部部长15日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说,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一项重大创新。各地在改革试点中要认真开展农户资格权的法理研究,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可以重点结合发展乡村旅游、返乡人员创新创业等先行先试,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的经验和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挥土地制度特有优势,有力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但土地增值收益用于“三农”不足,建设用地安排重城轻乡问题突出。现在到了将土地增值收益更多投向“三农”的时候了。要坚决破除制度障碍,解决乡村建设用地制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目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激活农村沉睡土地资产。

㈤ 中国的地产权我们老百姓有资格有吗

根据《宪法》和《抄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为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与此相应,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存在,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㈥ 什么是宅基地的三权分置

“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2018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的表态,当时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

为什么要设立“三权分置”?

目前学界对于宅基地流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以“稳”为主,一种则主张以“活”为主。

所谓“稳”,即将流转范围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主张理由是出于对农民可能失去宅基地和农村土地非农化的担忧,并由此导致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担忧,也认为宅基地流转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复垦增加耕地的实际作用不大。

主张以“活”为主的,主要是出于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激活农村沉睡土地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考虑,认为流转范围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抑制了流转交易需求。

因此,如何解开“稳”与“活”的死结,便亟待制度创新。目前来看,建构宅基地产权分置制度被认为是可行的路径方式,也就是将目前集体和农户的宅基地权利一分为三,分别设立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三权分置”便是为了有效化解“稳”与“活”的矛盾,即在稳住农户宅基地占有的同时,逐步放活宅基地的使用。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北京土地学会会长朱道林表示,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应该是类似于保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不变,集体农户宅基地权利不变的情况下,鼓励农村住宅租赁、流转的一种方式。

这一做法对于分布在城乡接合部,尤其是大城市近郊区的农村住宅,鼓励其通过租赁方式进行流转,满足住房租赁市场的需求,是有积极意义的。

㈦ 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以土地承包权确定吗

我可以进行土地进行确权的保障基地组织的他承认的相关的资格。

㈧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8)土地所有权资格权扩展阅读: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总的来说,做的是不错的。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确权的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

二是便民高效原则。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

四是急需优先原则。

五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参考资料

中国农业部官网-《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

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证和土地确权有关系吗

农村集体经抄济组织袭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但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广东省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四川省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请示的答复 (川人法工〔2002〕5号)》等等。目前通用的是以户籍管理为主,辅以其他条件来进行确定。

㈩ 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对承包方有确权资格吗

农村土地的发抄包方不是确权袭机关,对承包方没有确权资格。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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