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
㈠ 如何判断作品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由此可见,我国定义作品必须首先明确独创性的定义,创作是作品的源泉,是以作品为载体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它规定了著作权理论中其他范畴的实质内容和相互关系。而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必须与作品创作活动相联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揭示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内涵。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统一的观点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独立创作、非窃取他人并具有适度创作高度的表达方式。 首先,独立创作和适当借鉴的程度。一般来说,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很难摈弃前人的创作,开天辟地的提出新观点和新思想。而借鉴他人创作成果,并在已有成绩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会科技文化发展的趋势。也就是说,独创不是绝对的,在独创和抄袭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而程度是划分两者之间界限的标准。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思想内容创作的相同作品,可有复数的著作权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题、灵感及构思的自由,是作品创作的需要。但是,对于“借用”程度的判断,实践中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次,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按照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法和实践,作品独创性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的思想内容。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确立思想和表达的区分,但在我国的著作权学界,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已经成为通说。 第三,表达方式是否唯一。唯一表达即有限表达,又称为思想与表达的结合,是指对于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惟一表达”情况下,作者就思想的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创作很难具有独创性,并且其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也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达形式。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形式上是唯一的,那么无论他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将被排除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判断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为唯一表达,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权具有关键性的作品和意义。 第四,素材是否为公有领域。著作权法覆盖的“著作权世界”分为作者与其它著作权人、受到保护的表达以及以“原始资料”为核心的公有领域。公有领域涉及到公众的权利,在公有领域中公众权利几乎不能被赋予私人财产权。著作权保护的真正领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领域,不被保护的领域是公有领域。如,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独立创作的结果,因此其属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著作权给予专有。
㈡ 知识产权法问答题,简要分析著作权法的原创性的适用
原创性是来作者体现在作源品中的智力创造,是其脑力劳动成果的凝结。法律保护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就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不受侵犯,从而鼓励每一位社会成员在文学艺术方面进行创作,推动人类文化的发展。原创性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种类的作品所要求的原创性程度是不同的
㈢ 著作权司法鉴定是鉴定什么
(一)是否具备独创性的认定
独创性是作品的最重要构成要件,是否具备独创性是著作权案件中最为重要和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
独创性是否可以交由鉴定机构来认定,取决于独创性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虽然各国均要求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不同国家对独创性的界定有不同的标准。在不同国家,是否具备独创性的结论完全有可能根据法律规定的变化而变化。例如计算机字体是否具备独创性,由于不同国家的具体认定标准不同,因此结论也不相同。按照第一种方法判断,是否具备独创性明显不属于无论法律如何规定该待定事实的结论均不会发生变化的的问题。因此,是否具备独创性是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不能由鉴定机构来认定。
国内外历史上凡是对独创性具体认定标准有重要影响的案件,都体现了法官从法律逻辑、政策导向等多个角度的深入分析,这是司法核心权力的运用,绝非鉴定机构可以分享的权力,也绝非鉴定机构能够完成的任务。因此,按照第二种方法可以认定,是否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问题,不能由鉴定机构来认定。
(二)是否抄袭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多种侵权方式,抄袭是基本的侵权方式之一。是否抄袭能否交由鉴定机构来认定,涉及认定抄袭的判断规则。衡量侵犯复制权与否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看被诉侵权人的作品中,是否以非独创的方式包含了著作权人原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
这条原则表明,虽然原、被告的作品中有相同的表达,但如果相同的表达是公有领域内的素材,被告作品中有原告作品中的非独创性成果,也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抄袭。是否构成抄袭的认定方法主要有三步判断法:
第一步,抽象法。首先把原、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排除出去。
第二步,过渡法。把作品中公有领域中的内容排除在外。
第三步,对比法。对比剩下部分的内容是否实质相同。
㈣ 知识产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的新颖性------这里的独创和新颖两者要求上有区别么,有的话,怎么区别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与专利制度中发明的新颖性要求不同。
发明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版有同样的发明或者权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要求仅意味着作品是非抄袭的和有差异的即可,即使表现形式与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无妨。例如,两个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时间拍摄同一景物而产生的两张相似的照片,由于并不是相互翻拍的产物,因而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分别受到保护。
㈤ 关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性条件,而仅仅是对作品的含义以及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排除了不保护的对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相关理论,一般认为,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要构成作品,就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这就意味着,抄袭而成的作品,因不具备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现形式上的独创性,而不是指作品内容上的独创性。一件作品,尽管其内容与其他作品相同,但只要其表现形式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的,即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张悲鸿独立画的马与徐悲鸿画的马都同样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上的创造性。作为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之一,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成果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是前所未有的,并且在技术上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系由作者独立完成,是作者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成果。换言之,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据此,即使两件作品内容完全一样(当然,客观上不可能存在两件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两件作品都可以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2合法性。
作品仅有独创性尚不足以使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此规定表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但要具备作品的一般条件,而且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对于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淫秽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的合法性仅指作品的内容本身应当是符合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问题。一般认为,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整个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㈥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独创性有什么要求 mp3音乐光盘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与载体有何关系
1,我不记得“著作权法”中有“独创性”的要求,应该要求“原创性”,著作权的作品一定是作者完成的。
2,关于“mp3…”的问题,没看懂你想表达什么?
作品 和 载体 是两个东西,有些作品是需要依靠体去传播的。例如:一件音乐作品,可以依附在CD光盘上来买卖,还可以依附在网络服务器的存储空间内,等等。
3,构思 可以采用知识产权来保护,但可能保护范围不是你想像那样。知识产权包括很多种类,广义的说,知识产权就是人类智慧的成果。具体包括好多种类,例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等。这些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的内容。
4,电影的著作权包含的种类多了,几百字也说不清,呵呵。灯光师有署名权。
㈦ 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技术创造性标准有何差异
1)两来者的保护对象不同源
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而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3)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4)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㈧ 专利权的创造性,著作权的独创性,商标权的显著性三者区分
一、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1,著作权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2,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1,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3)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
(1) 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1,著作权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2,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 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1,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 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
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⑶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一体两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商标权只是财产权。
⑷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
商标权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
⑸ 保护的目的不同
1,著作权保护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2,商标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
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6)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 ①它们的客体都是无形的财产; ②这些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 ③它们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
(1)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
专利权只有当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审批核准后,方能产生。
著作权采取自动产生的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2)客体不同
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解决某一实际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设计,实用新型。
而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著述创作的客观表达形式。
(3)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均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⑷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
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⑸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适用于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适用于工业生产领域。
㈨ 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性是什么
(1)独创性
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只有原创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而成的作品。因不具备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据此,即使两件作品内容完全一样(当然,客观上不可能存在两件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两件作品都可以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2)可复制性
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口头作品也在受保护范围内。
(3)合法性
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一般认为,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整个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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