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使用权
Ⅰ 什么是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哪几种
益物权是指使用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权利,通常指以向动产、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并通过此权利来获取其它利益。
是指使用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权利,通常指以向动产、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并通过此权利来获取其它利益。
例1:房客甲将租得的三居室的另两室分租于租客乙、丙,并获取租金。而与房东的租房协议中未明确该行为,或明确通过此方式获取的租金归房客甲所有。
例2:某开发商租用某居民二层楼立面,用于广告宣传,租用协议中明确使用方式、费用、年限......,开发商通过该宣传所获取的利益与居民无关。
(1)用益物权使用权扩展阅读
用益物权是随着人类对财产利用的范围和程度的增强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源远流长,发达甚早,但用益物权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例如,在西方古代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在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上,用益物权都体现出了鲜明的特色和权利观念,反映出了用益物权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程度。用益物权的发展呈现出如下趋势: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它已发展成为现代物权法上处于中心地位的物权制度;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发生变动,新的用益物权不断产生,固有的用益物权因不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逐渐消灭;用益物权的权能在逐步扩大,以不断满足人们对不动产利用的需求。
Ⅱ 土地使用权属不属于用益物权他到底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关系请详细说说,谢谢!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必须符合益物权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
这种立法趋势反映到理论研究上即是学者越来越注重对用益物权的研究,然而,对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则有不同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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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亦不尽相同。
在罗马法中,用益物权包括役权、永佃权、地上权。其中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人役权又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法国民法典》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地役权。
这种规定沿袭了罗马法中的用益物权的分类,即把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前三种用益物权都属于人役权的范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先买权、土地负担、役权。其中役权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和人的限制役权;
《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三种用益物权;《瑞士民法典》只规定了役权及土地负担,役权的具体种类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建筑权、对泉水的权利。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两点认识:一是用益物权大多是以土地为标的的不动产物权,二是地役权、地上权、用益权是用益物权的最基本形态。
Ⅲ 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并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是指承租人依照财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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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权利性质不同。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从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来,从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标的物影响等等方面来讲都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因为两个都是物权,所以比较容易混淆。
Ⅳ 为什么用益物权不包括处分功能呢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可以转让吗谢谢。
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所以依你所述,应明确处分的定义,应该是所有权的处理,其他的权利不限制。
Ⅳ 用益物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这个问题呢,我们可以拿一只母鸡来举例,比如我可以使用这只母鸡回,我让这只母鸡去答捉虫子,那么这个就体现的是使用权;另外一个例子,比如这个母鸡下了一个鸡蛋,那我能收取这个鸡蛋,就是鸡蛋属于我,那这个例子呢,体现的就是用益物权。
Ⅵ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关系如下:
1、用益物权是一种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这不同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区别于所有权这个完全物权的受限制的物权
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在行使上具有优先性,即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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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相关情况
1、用益物权的组成主要包括: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③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④地役权
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①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如因先占、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②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Ⅶ 什么是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并且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权利。另外用益物权是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在用益物权中,他人之物不仅指他人享有所有权之物,而且包括他人享有使用权之物。对用益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独立性的判断可采取的同一性标准、特定区域和特定期限认定标准。
(7)用益物权使用权扩展阅读
用益物权是随着人类对财产利用的范围和程度的增强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源远流长,发达甚早,但用益物权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例如,在西方古代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在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上,用益物权都体现出了鲜明的特色和权利观念,反映出了用益物权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程度。用益物权的发展呈现出如下趋势: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它已发展成为现代物权法上处于中心地位的物权制度;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发生变动,新的用益物权不断产生,固有的用益物权因不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逐渐消灭;用益物权的权能在逐步扩大,以不断满足人们对不动产利用的需求。
Ⅷ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有什么关系
物权包括:所有权,占有,他物权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所以,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他物权是不享有物的所有权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与担保物权相比,主要是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还会获取物的交换价值,用益物权可以独立存在,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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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权具体特性: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二、他物权具体特性:
1、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这是他物权与自物权的最本质区别。他物权不能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设定,因为自己所有之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支配权,勿需也不能为自己设定他物权。离开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权无从设定。
/2、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而又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之权,并非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是根据对所有权所设定的债权而形成的,而且来源于所有权,因而将所有权称之为母权,而将他物权称之为子权。他物权虽然与所有权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但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权利,即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或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因而,这种物权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
3、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不受任何限制。他物权则属于限制物权。他物权的受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他物权受所有权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他物权只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因而仍受所有权的支配,不能完全任意行使;即使是以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为内容的他物权,也必须受所有权的支配;
二是,他物权也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在所有权的客体物上又设置他物权,其结果是使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不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物权。依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的内容不同,亦即他物权的内容不同,所有权所受限制的程度也不相同。
4、他物权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发生的物权。
他物权并非自由发生。其发生的途径或称方法有两种: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如留置权等他物权;
二是由合同约定,如抵押权、典权等他物权。
他物权无论是由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其具体内容均由法律所规定,并为强制性规定,因而他物权是法定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