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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0-12-25 12:15:53

A. 拆迁协议上签字了,是否能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

虽然说,拆抄迁补偿的对象是房袭屋所有权人,也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权签订补偿协议。
但是如果倒推是不一定成立的,也就是说,不一定所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有可能是没有获得授权,或者获得授权的家庭成员等。
所以,如果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是不一定能够证明房屋的所有权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还是以登记为准。

B. 房屋所有权证明!急!!

最直接抄有效的办法。
公正员请袭来、律师请来。
医生请来(用于证明你婆婆不是老糊涂,能够真实表达自己意思)
同时请你的那个兄弟在旁观看。
然后对这套房子进行公证。证明双方共同出资。出资金额多少自己弄清楚。
同时约定,该房屋待老人死后归你方所有,兄弟按照老人出资部分作价由你给付金额。

C. 夫妻办房产证,一方签了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的能否证明房产就完全是另一方的了

是的,不过要留下他签的自愿放弃的证明,并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D. 房屋所有权书面证明的法律效力如何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邱,儿子准备在2007年年底结婚,我和丈夫商量着买套二手房以备儿子结婚用。再三比较,我们看中一套位于市区中心的三居室,并很快与房主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签完合同后,张某方才告诉我们,因其不小心将房产证丢失,目前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只有等去房管局办理挂失后,再和我们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了证明自己的话,张某还找来居委会的同志作见证人。最后,在我和丈夫的要求下,张某写下一份证明,证明房子现已转让给我们并签字。
考虑到儿子年底才结婚,我和丈夫商量先把房子租出去,补贴点家用。但几位租房人听说我们没有房产证都不愿意租房,我们将张某签字的证明书拿给他们看,他们说这证明书不能证明房子属于我们。
律师专线解答
邱女士,您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张某的签字证明文书并不能直接在法律上证明房子的所有权归属。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消灭的生效要件,具有国家公信力,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另外,《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到底归属于谁,应该看房产证本身。就您的情况而言,该房屋产权证上写有张某的名字,该房屋的产权人应为张某。因此,张某所签的证明书并不能在法律上证明房子的所有权归您,在该房屋还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该房仍然归张某所有。
另外,《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据此,如果张某的房产证遗失,他应当向原发证房管机关办理遗失登记,在办理好补证手续后,你们再按规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然,如果张某所签的证明书被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该证明属实,你们也可以以此作为证明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没有经过法律确认的个人签字文书不能在法律上直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在我国的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制度,即一处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在买房时,应当注意不要遗漏这两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在广州、深圳等少数城市,则是制作、颁发一个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E. 宅基地 房屋所有权证明

首先,把你的户口迁出迁入的关系全部理顺,这样也能证明你原来是从农村迁版出去的。
其二,权宅基地的申报和审批都在村委会的,带着理顺的户籍关系,去村委会打证明即可,你哥哥也一起去,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也打一份出来。
你先试试看吧~~如果帮上你的忙了,给我最佳即可。

F. 房屋所有权证明格式

房屋所有权人证明书
兹证明坐落在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地方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情况如下:座向______,数量______间(套),结构________层,实用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特此证明。房屋于__________________租赁王威,王威同意转租魏长波。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G. 我想写个证明,证明某房屋房产证上是别人的名字,但房屋的最终所有权是我的,要怎样写呢

房屋所有权以房产证的名字为依据.所以您这个就是伪名题.
要获得非自己名字的房屋所有权,需要提供的是能证明这个房屋虽然不是自己名字,但根据事实关系应该发球你的证明,自己的写的证明不能算是证据.自证无效.

H. 公证能证明房产所有权吗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公证是无效的,房产公证的最根本问题就是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没有房屋房产证就不能明确这点房屋所有权问题,更不要说做房屋房产公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房产公证的。公证房产所有权流程:1.首先你先要准备好房屋房产公证的资料2.准备好房屋房产公证材料之后,办理房产公证的人必须亲自到房屋房产公证处提出房屋房产公证申请,填写房屋房产公证的申请表格。(如果你想要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理房屋房产公证,但是你要知道叫人代理是不会被受理的。)3.房屋房产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房屋房产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房屋房产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办理房屋房产公证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办理房屋房产公证的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房屋房产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4.在房屋房产公证人核对完办理房屋房产公证信息之后,办理房屋房产公证的当事人当着房屋房产公证员的面在协议书上签名。(关键提示:至此,房屋房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I. 房屋买卖发票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吗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后,产权才能转让。如果房屋未经依法登记和取得权属证书,物权尚未依法设立,转让也就无从谈起。但是,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杜绝违规建房、防止权属有争议的房产进入市场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如果对符合规定的建房、权属清晰的房屋仅以未办理房产证为由限制其交易,不仅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当事人认真订立和遵守买卖合同,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中的“权属证书”,笔者认为应理解为产权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包括拆迁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出的发票以及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本案中,张某有拆迁单位向其出具的产权证明单、发票,能够证明该房屋归其所有,买卖双方对此也没有争议。因此,该房屋有权属证书,房屋的转让并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而且,买卖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对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一事都是知道的,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现张某因转让价格过低而悔约,明显有违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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